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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程序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 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
(1)单位编号;
(2)单位名称;
(3)经济类型;
(4)单位地址;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
(8)经营范围;
(9)单位类型;
(10)隶属关系;
(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14)邮政编码;
(15)开户银行、户名;
(16)银行账号;
(17)参保日期;
(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
(21)统筹范围(省级);
(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账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工商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代理开户证;
(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核准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二章 参保单位管理

    参保单位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单位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单位分户立户、单位破产、单位成建制转入、单位成建制转出等内容。

 一、单位参保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1、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制镇乡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重点抓好以下企业和人员的参保工作:

 (1)在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的参保工作;

 (2)抓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参保工作;

 (3)抓好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

 (4)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工作者的参保工作。

 2、调查摸底 社会保险登记处要主动与市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和个体协会进行联系,摸清各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用工人数,并深入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后,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及人数列表汇总,并报主管局长和上述有关部门。

3、督促企业依法参保 社会保险登记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人员分工分别深入国有、集体企业督促尚未参保的农民工和城镇临时性用工及时参保;深入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督促其依法参保。要求新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处应主动到企业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支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依法参保。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登记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4、汇总报表 社会保险登记处每月业务结算后,按企业类型汇总应参保单位数,实参保单位数;应参保人数、实参保人数;新增参保人数、新增中断缴费人数、续保缴费人数,扩面目标任务及完成率,制表并报主管局长。 (二)、单位参保

1、参保登记 新建单位或其他单位首次参保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进行参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2、申报参保开户 新登记单位,携带经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等证件资料,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处长按系统分工,指定专管员负责该单位参保工作。

3、参保开户给定单位编号 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参保开户条件的,在登记人员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拆分与合并

(一)参保单位拆分 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将集团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时,或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一部分职工统一由一家企业调入另一家企业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可做“单位拆分”处理。

 1、单位需要做“拆分”处理的,由接收单位和被接收单位共同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拆分相关批文复印件和《单位拆分申请》(申请应注明:拆分原因、拆分人数、拆分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拆分单位上报的《单位拆分申请》和拆分相关批文等资料,符合拆分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拆分。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拆分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被拆分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拆分单位编号、接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拆分工作。

 3、被拆分单位人员被拆分到新建单位的,新建单位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被拆分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将欠费一次性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拆分”手续。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5、接收单位参保职工增加后,缴费工资通过报盘(报表)方式进行调整。

 (二)参保单位合并 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兼并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做“单位合并”处理。

 1、接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改制批文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并申请》(申请应注明:合并原因、合并人数、合并时间、是否欠费等内容)。

 2、处长审核接收单位上报的《单位合并申请》和企业改制批文等资料,符合合并条件的予以合并。接收单位向专管员提供《被接收单位参保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被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性别),专管员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接收单位编号和接收单位编号,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单位合并工作。

 3、被接收单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欠费如数补缴,补缴款到帐,基金管理处记实个人帐户后,再办理“单位合并”手续。如暂无能力偿还欠费的,应出示“偿还欠费协议”。

4、被接收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单位合并”手续。而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合并”手续。

三、参保单位分户立户

(一)申请分户立户 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由集团(厂)或总公司分为几个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厂)时,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申请分户立户。

(二)办理分户立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有关批文;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分户立户条件:

 1、有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有独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

 4、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分户立户批文和独立的人事权。

(四)审核、审批 处长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参保单位不同时具备分户立户条件的,不予分户立户,仍由集团(厂)或总公司负责其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办理分户立户手续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单位分户立户手续。分户立户单位携带经批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到社会保险登记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单位破产

(一)企业破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载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企业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由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的;

 3、整顿期间,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及时了解破产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

1、人员情况 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应及时了解该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工伤职工等人员情况。

 2、缴费情况 了解破产企业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欠费金额、欠费原因、偿还办法等。

(三)破产企业人员安置

1、提前退休安置 企业破产后按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但需按规定,缴纳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扣减其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待遇时,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2、其他在职职工安置 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有代管单位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无代管单位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保留个人帐户,进入失业期。失业期间再就业的,由就业单位为其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期满后未再就业的或失业后自谋职业的,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续保,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个体参保处。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缴纳,不缴纳的,扣减其缴费年限。

 3、离退休人员安置 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有代管单位的,移交到代管单位管理;无代管单位的,移交到社区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四)破产企业欠费清偿

1、欠费清偿 企业破产后,综合计划处及时派人参与破产清算小组工作,将破产企业欠费金额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破产清算小组。并根据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由清算小组从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欠费核销 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记录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注销破产企业参保信息 法院宣布破产后,由代管单位携带企业破产批文及注销登记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单位成建制转入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和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应携带成建制转入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转入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处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参保证件资料,符合转入条件且养老保险转入基金到帐的,在微机“在职单位管理”-“单位投保”窗口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复核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单位参保手续。

 六、单位成建制转出

 (一)办理停保、待遇停付手续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时,转出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管理处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签署停保意见,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并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审核注销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单位无欠费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付手续的,给予注销登记。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转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业务员审核有关资料,符合成建制转出条件的办理转出手续。成建制转入省、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和在统筹范围内转出的,打印《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表2-2)一式二份和《石家庄市成建成制转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明细表》(表2-3)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基金转出付款凭证,另一份由转出单位转交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出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的,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第三章 参保职工管理

   参保职工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在职新增、在职减少、在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

一、在职新增

(一)申报在职新增参保单位如有新招工、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和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应携带《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新增。

(二)办理在职新增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3、职工劳动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新增参保人员证件资料,重点审核《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职工基本信息档案为了保证参保职工在职缴费、退休支付养老金的准确性,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全面、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档案。专管员审核上述信息无误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和个人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职工基本信息档案。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

 1、个人编号;

 2、公民身份号码;

 3、姓名;

 4、性别;

 5、民族;

 6、出生日期;

7、参加工作日期;

8、户口性质;

9、个人身份;

10、用工形式;

11、从事特殊工种名称;

12、从事特殊工种年限;

13、参保登记日期;

14、首次缴费日期;

15、建立个人帐户日期;

16、视同缴费年限(月);

17、帐户前实际缴费年限(月);

18、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

19、单位编号;

 20、补缴信息(补缴起止年月、个人缴、单位缴);

21、起薪月工资。

(五)建立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新参保单位和成建制转入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携带原《职工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人员本人《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复核。

 2、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复核后,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和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离退休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着在“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做退休中断处理。之后,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再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增加手续。(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要求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和个人编号。填写后报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后填写核发单位和核发时间,加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专用章(钢印)。职工缴费记载由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保管。

(七)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申请补办手册参保单位丢失或损坏《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后,携带《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表3-5)等证件资料,及时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补办《手册》。《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由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补办手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表;

(2)职工档案;

(3)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4)1995年底前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或单位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有效资料;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补办《手册》相关证件资料,与业务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签署意见,报处长审批。

4、补办手册处长审批后,补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补办时间,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
二、在职减少在职减少包括在职中断减少、在职终止减少。

(一)在职中断减少

1、申报在职中断减少参保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参军、上学、调动、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判刑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中断减少。

 2、办理在职中断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职工劳动手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3、审核、做在职中断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和《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确认中断缴费原因和中断缴费时间,中断原因填写不清、证件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符合中断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人员状态由“正常”改变为“中断”。同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专管员专用章”,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

 4、在职职工管理处在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手续时,向解除劳动合同且中断缴费人员打印发放《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表3-4)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通知书》。中断缴费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通知书》中规定的政策和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职职工管理处要严格控制中断缴费人员,对不符合中断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中断手续。参保单位一次性办理中断缴费10人以上的,报处长审批,50人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在职终止减少

 1、申报在职终止减少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终止减少。

2、办理在职终止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申请及社保机构批复。

 3、审核、做在职终止减少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在职终止减少证件资料,确认终止原因和终止时间。符合终止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类别、减少原因。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结算。专管员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专管员签字,报处长审批。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销毁处理。

三、在职恢复(一)申报在职恢复中断缴费职工因再就业、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等原因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应携带《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3)等证件资料,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在职恢复。职工在市本级业务范围内调动及在市本级与已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县(市)区范围内调动,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

(二)办理在职恢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2、个人信息不全的,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做在职恢复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提供的在职恢复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原缴费记载情况,核定月缴费工资基数,证件资料齐全、符合恢复缴费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恢复”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恢复原因、个人信息、补缴信息、月缴费工资基数。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人员状态由“中断”改变为“正常”。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省级统筹范围(含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调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一)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办理在职新增手续

(1)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及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的,转入单位应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表3-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转入职工参保新增手续。从县(市)区转入的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不全的,应填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

(2)专管员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和个人参保信息,给定个人编号,建立调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历年缴费明细表;

 ②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④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入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携带上述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入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跨统筹范围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数额是否准确。数额准确且到帐的,将个人缴费信息录入微机,续记个人帐户。并在转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章”。

(二)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办理在职减少手续(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或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以及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出单位携带《中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劳动手册》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在职减少手续。

(2)专管员受理并审核转出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查询单位是否欠费,单位不欠费,且证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办理转出手续。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原因,复核确认,人员状态由“正常”改变为“中断”。专管员审核单位所填写的《社会保险卡片》(表3-6),并在此卡片上加盖“专管员专用章”。

(3)转出单位如有欠费,应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4-5),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缴费。补缴后单位将缴费凭证报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登记个人帐户。而后,单位再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转出手续。不补缴欠费,不办理转出手续。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

 ② 社会保险卡片;

 ③ 职工劳动手册;

 ④ 职工调动通知单(调令或调函);

 ⑤ 调入单位参保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⑥转往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还需提供省人才的《回执》;市机关事业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2)转出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专管员审核转出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符合转出条件的,出具《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基金管理处作为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付款凭证,第二联由调出职工转交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缴费、缴费记帐等内容。

一、缴费申报

(一)缴费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应于当月11日至次月5日前(每月6日业务处核定业务数据,7至10日信息中心进行业务结算)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报缴费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二)办理缴费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50人以上报盘);

 2、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3、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冀劳办[1998]20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要等于或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目前我市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来核定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目前我市采用年“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来核定申报月的缴费基数。

(三)缴费申报确认

1、报表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工资调整”操作窗口录入报表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工资总额,按照单位上报的《石家庄市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表4-1),调整、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报盘单位缴费工资调整专管员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数据交换”操作窗口录入报盘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进行数据转换。转换之后在“工资调整”窗口查看有否多报人员,姓名为蓝色的是报盘中更改过的人员,其余为漏报人员,应立即进行修改处理。

3、缴费申报确认专管员调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后,在微机“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单位月结算”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对该单位缴费进行月结算,打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表4-2)。企业劳资人员依据此月结算表填写、核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4-3),无误后报专管员。 专管员依据《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结算表》,审核单位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核对参保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含补缴金额)。审核无误后确认单位缴费基数,加盖“专管员专用章”。而后,单位劳资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报处长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缴费核定专用章”。(四)月结算在职职工管理处每月结算前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户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金额、补缴金额、一次性支付、参保单位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信息传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进行结算,自动生成《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信息中心每月结算后(10日前)以电子数据形式传输给市地税局,作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同时,转换成单位下月初始数据。

三、单位缴费

(一)正常缴费参保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4-3),到市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二联(付款银行留存),其余四联一并转国库,由国库盖章后退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第六联每月集中二次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单位缴费记帐凭证(其金额与反馈市地税局的第四联金额应相一致)。

(二)欠费补缴参保单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随时补缴。单位因拖欠养老保险费,在办理职工退休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其欠费。参保单位先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欠费手续,业务员查询职工欠费金额,开具《石家庄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4-5),参保单位持此补缴通知单到市地税局补缴欠费,市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后盖章,并将第一联交参保单位作为缴费凭证,第六联国库盖章后由市地税局反馈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作为缴费记帐凭证。

(三)一次性补缴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15年,而后办理退休手续。参保单位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的《石家庄市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6-4),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缴费收据,收费后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退休手续。

四、缴费记帐

(一)领取缴费凭证、对帐基金管理处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到市地税局领取《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作为缴费单位记帐凭证。市地税局每月向市社会保险局提供上月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回盘),基金管理处以养老保险费征收汇总金额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依据,与市地税局进行对帐。反馈到市社会保险局的票据收入记帐金额与市地税局征收入库的金额和划入市财政专户的金额应完全一致,不一致时应及时与市地税局联系,查找其差额。

(二)缴费记帐 1、基金管理处业务员以《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为缴费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单位缴费收入帐和登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费的,按费款实际做帐时间记入养老保险费收入帐,同时登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缴费的,暂不登记个人帐户,待足额缴费后,再按最后缴费到帐时间登记个人帐户。 2、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的月数、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费年度的个人帐户。 3、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

(三)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单位申报失误、职工减少未报或业务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参保单位写出书面退费申请,写明退费原因,应退费金额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上报退费申请,专管员审核后,报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参保单位持主管局长审批的退费申请,到市地税局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建帐、记帐、记息、对帐、个人帐户基金转入、转出、个人帐户支付等内容。

一、个人帐户建帐

(一)个人帐户建帐时间

1、市社会保险局在职职工管理处从1996年1月1日起,以参保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以个人编号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跨统筹范围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二)个人帐户建帐项目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项目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号;

(3)个人编号;

(4)姓名;

(5)性别;

(6)社会保障(公民身份号码)号;

(7)参加工作日期;

(8)参保登记日期;

(9)建立帐户日期。

 2、缴费情况

(10)视同缴费年限;

(11)实际缴费年限;

(12)上年累计储存额;

(13)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4)上年记帐利率;

(1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6)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7)当年单位缴费比例;

(18)当年个人缴费比例;

(19)当年实缴月数;

(20)当年记帐额;

(21)当年个人缴费本金;

(22)当年个人缴费利息。

3、欠费情况

(23)历年单位欠费金额;

(24)历年个人欠费金额;

(25)当年单位欠费金额;

(26)当年个人欠费金额。

二、个人帐户记帐

(一)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划入部分。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1月1日起为8%,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为3%。

(二)个人帐户按月记帐

1、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时,由在职职工管理处通过月结算,生成每个申报缴费人员个人帐户记录。同时,将个人帐户信息传至基金管理处。

2、基金管理处根据市地税局提供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按单位逐个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并注明记帐日期。同时,将个人帐户记帐信息传至在职职工管理处。未缴费的,形成个人帐户欠费记录。

 3、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计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个人帐户。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费率补缴。补缴利息按规定补缴。 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

三、个人帐户计息

(一)上年度以前个人帐户记息办法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将上年职工个人帐户结转成年度记录,并按记帐利率计算缴费人员上一年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支付完的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

(二)个人帐户当年记息办法

 1、当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按当年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一半计息。

2、当年内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个人帐户对帐

(一)个人帐户的结转、计息信息中心根据省规定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进行个人帐户年度结转、计息,并将结转后的年度个人帐户打印信息传至在职职工管理处。

(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在职职工管理处在信息中心进行个人帐户年度结转、计息后,打印各单位《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一式二份),并将《对帐单》发放到各参保单位,并做好发放记录。

(三)个人帐户对帐参保单位必须及时将《对帐单》(表5-1)发放到职工手中,另一份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职工以《对帐单》为凭证,与上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市社会保险局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复查,凡单位或个人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除了通过《对帐单》对帐外,还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计算机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四)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参保单位申请复查个人帐户时,填报《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帐单》(表5-1)及相关证明资料。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审核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对确因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造成上年度个人帐户记录错误或因单位少申报职工缴费工资而影响上年度个人帐户记入额的,待单位补缴后,专管员签署意见,处长复审,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分别予以修改或调整。(五)修改调整个人帐户在职职工管理处设专人负责个人帐户审核、修改调整工作。参保单位持主管局长批准的《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和缴费收据到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个人帐户修改或调整。修改调整后经处长复核,复核无误后确认(未经复核确认的视为无效修改记录),专管员重新打印《对帐单》(表5-1),并将重新打印的《对帐单》发至单位或个人。

(六)修改调整个人帐户规定未经主管局长批准和未出示缴费收据的,个人帐户专管员不准私自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修改、调整前先打印需修改、调整年度的个人帐户对帐单,作为原始记录留存。个人帐户修改调整后要保留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和单位(个人)缴费收据复印件及修改调整前原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上述资料每年底整理后送交档案室存档,以备待查。

五、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一)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入

1、同城转入调入单位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手续。业务员审核后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数额,填写收款收据。调入单位持收款收据到调出单位参保机构,开取个人帐户基金转入支票,并将支票交基金管理处。调入单位待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异地转入基金管理处收到外地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汇款回单后入帐,在《转发单》上加盖“外地养老金收讫章”。调入单位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查询个人帐户转移基金是否到帐,到帐后再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3、续记个人帐户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办法续记个人帐户:

(1)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及县(市)区转入的,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2)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从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个人帐户转移基金到帐后,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续记个人帐户。(二)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出

1、同城转出调出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后,持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到调入单位所参保的(省、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开取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收款收据,之后持收款收据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手续。基金管理处业务员审核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收款收据,无误后填写支票,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2、异地转出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第一联传到基金管理处作为个人帐户基金转出凭证。基金管理处业务员按照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电汇凭证》,银行凭《电汇凭证》电汇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3、封存个人帐户信息中心按下列办法封存、保留个人帐户:

(1)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出的,封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再计息;

(2)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和转入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封存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再计息;

(3)从参保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基金暂不转出,保留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记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三)成建制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

1、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转移在本省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成建制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只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成建制转出单位持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石家庄市成建制转出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表2-2)和《石家庄市成建制转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明细表》(表2-3),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出手续。

 2、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时,按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1998年1月1日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2)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一)申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参保职工在职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向在职职工管理处申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在职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申请及市社保机构批复;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对帐单;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上报的一次性支付相关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按在职终止减少业务操作程序处理。打印《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专管员签字,报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交参保单位作为支付凭证,基金管理处根据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信息给予支付。信息中心按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

第六章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环节主要包括退休待遇审核、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人员减少、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与恢复、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一、退休待遇审核

(一)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

1、申报退休中断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单位携带《石家庄市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表3-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中断手续。专管员对拟办退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核对拟办退休职工的档案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以本人身份证姓名为准进行更改。姓名正确且无欠费的,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专管员专用章,做退休中断处理。单位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后,携带退休待遇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断手续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先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而后,再按认定的退休时间,办理退休中断手续。

 3、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必须由企业先申请病退(退职)指标,并经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逐级鉴定,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携带《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病退指标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病退(退职)中断手续。

 4、判刑、劳教人员缓办退休手续参保职工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拟退休职工档案;

2、退休审批表(以下三表简称《退休审批表》);

(1)省、部属、军工企业、市属企业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填报《石家庄市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待遇审批表》(表6-1);

(2)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填报《河北省企业(军工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含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审批表》(表6-2);

(3)转制单位填报《转制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表》(表6-3);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经本人签字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4、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和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名册;

5、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定表;

6、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及病退指标(企业军转干部不受指标限制);

 7、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职工退休条件参保职工退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1、法定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和私营企业主等非薪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市劳[1999]93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提前退休。冀劳社办[2003]232号文件规定,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市劳[1999]93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由企业、县(市)区、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逐级鉴定,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办理因病退休。

(4)因病退职年龄:市劳[1999]93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办理提前退职的,必须由企业、县(市)区、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逐级鉴定,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995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办理退职。

(5)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市劳[1999]93号文件规定,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破产计划内的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干部(女职员)年满50周岁以上、女工人年满45周岁以上。

(6)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退休年龄:冀劳社办[2001]156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其实际缴费年限。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冀劳社[2002]80号文件规定,当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当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允许延迟退休年龄,继续缴费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8)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退休年龄:冀劳社[2003]101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9)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年龄:冀劳社办[2003]358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含5年),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

(10)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的部委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报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到60周岁退休。 2、缴费年限(1)全部工作年限

①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指参保人员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②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即实行个人帐户之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原固定工从1993年1月起(原石家庄地区固定工从1992年1月起)、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1日起(石家庄市从1984年8月起)、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开始缴费。

 ③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起到本人退休时止,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满15年的年限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按现行规定补缴到15年。符合补缴条件的,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6-4),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手续。基金管理处开具缴费收据,收费后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3)中断缴费应扣减的工作年限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审核其缴费年限,将参保职工的中断缴费年限,从全部工作年限中扣除。

(4)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年限及增折工龄

 ①审核计算1994年10月底以前实际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凡本人档案记载,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不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不满8年的,或已调离提前退休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退休。

 ②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可按从事特殊工种相应年限增折工龄。即凡从事井下、高温的时间每满一年,增折3个月工龄;凡从事有毒有害的时间每满一年,增折6个月工龄。

(5)从事教师、纺织五岗、三线军工工作年限参保职工从事中小学教师、纺织五岗、三线军工的工作年限,均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四)审核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储存额从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审核中认真核对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含利息)和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是否准确。

(五)审核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实际缴费工资: 1993年至1995年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1996年及以后以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对帐单》为准。

 2、全省上一年社平工资:

(1)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的,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中断缴费时省上一年社平工资计算。

(2)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下列办法计算:本人全省社平工资=[(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社平工资之和÷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社平工资] ÷2 3、指数计算公式:

(1)当年指数=当年实际缴费工资÷当年省社平工资。

(2)指数合计=历年指数相加。

4、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省上一年社平工资÷93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年数(年数×12)×指数合计
(六)审核职工退休(退职)待遇在计算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时,分别按冀劳[1998]47号文件(简称新办法)和[1978]104号文件(简称老办法)计算出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而后进行比较,哪种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高,就按哪种待遇计发。

1、按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1)“新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基本计发比例20%+符合冀劳[1998]47号文件第30条规定的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本计发比例(实行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4%)]+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 ×111元]。注、基础养老金增发比例:

(1)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20年的以及在西藏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并符合退休待遇规定的,经批准可提高3%至5%的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的劳模、军级以上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增发3%至9%的基础养老金。

(2)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企业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享受退休优惠待遇增发比例:国家级一等奖:科技进步奖(1-15名)、自然科学奖(1-5名)、技术发明奖(1-6名)的,提高基础养老金9%;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科技进步奖(1-10名)、自然科学奖(1-5名)、技术发明奖(1-6名)的,提高基础养老金6%;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科技进步奖(1-7名)、自然科学奖(1-5名)、技术发明奖(1-6名)的,提高基础养老金3%。提高标准为一次获得奖励所提高的退休待遇,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提高的标准相加,但最高不能超过增发基础养老金的9%。(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基本计发比例+特殊工种增发比例)]+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注一、特殊工种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计算办法:特殊工种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基本计发比例(实行个人缴费前工作年限+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1.4%]+特殊工种增发比例。注二、特殊工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比例:

 ①冀劳社办[2003]26号文件规定,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②冀劳社办[2003]232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冀劳社办[2001]19号)规定减发待遇。提前退休待遇的年限按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同时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加待遇的规定,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曾从事特殊工种,但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4)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5)因病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2]+个人帐户养老金。

(6)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及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老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1)退休金计发比例:男职工工作年限(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8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5%;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90%;35年以上的为95%。女职工工作年限(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80%;满20年不满25年的为85%;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90%;30年以上的为95%。(2)封定工资:封定工资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1994年10月底封定的档案工资。

(3)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指1994年10月底以前实行岗技工资的企业,工龄小于20年的每年为0.8元,工龄大于20年的每年为1元。

(4)纺织五岗津贴:纺织五岗津贴是指在纺织行业五岗工作岗位满20年以上人员的津贴,一岗30元,二岗25元,三岗20元,四岗15元,五岗10元。

(5)军工三线津贴:军工三线津贴是指在军工三线工作人员的津贴,一般为9元。

(6)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是指从事教育或护士行业满20年以上且退休时仍在此岗工作的可增发10元津贴。(7)技师津贴:技师津贴是指1994年10月底以前聘任且为三年以上,退休时保留其职称的人员的津贴。

3、审核列入统筹的其它项目(退休审批表所列项目)

(1)交通费: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地市级40元;县处级24元;科级及其以下16元。石家庄市委老联字[1992]2号、3号、4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大型厂级干部30元;中型厂级干部20元;科级及其以下干部15元。(2)洗理卫生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元。

(3)护理费: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和因工全残人员护理费按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①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批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辅助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50元。

②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00元。

 ③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51元。

④1998年9月底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已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的因工全残人员,经评残并确认需护理的,护理费按三个护理等级,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完全护理)、40%(大部分护理)、30%(部分护理)发给。从每年4月份起调整执行。

 4、退休待遇初审确认业务员对档案记载的退休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特殊工种等内容和《退休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增加”操作窗口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做离退休人员待遇初审,在确认微机计算的退休待遇与《退休审批表》中的待遇一致后,业务员在《退休审批表》“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栏内签字,报处长复审。处长复审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已办退休(职)审批手册停用存档”终止章。

(七)退休待遇审批参保单位携带经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核准签字并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退休审批表》及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退休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

(一)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1、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单位携带《退休审批表》等资料,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增加。

2、复核新增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复核人员对职工退休待遇逐项进行复核,经复核计发的退休待遇准确无误后,予以确认,并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3、建立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复核人员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增加”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退休日期、退休待遇、执行日期,个人基本情况和社会化发放信息,建立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档案。核对无误后,复核人员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通知单》(以下简称《养老金计发通知单》(表6-5),报处长审核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参保单位持此单到发放银行办理银行存折。

(二)原离退休人员增加

1、复核原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新参保单位和成建制转入单位如有离退休人员,应携带原离退休人员《档案》、《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复核。经复核原离退休待遇不准确或审批不规范的应重新审核、审批。

2、建立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携带《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资料,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专管员审核上报的证件资料,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微机“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编号、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档案,随之在“在职减少”操作窗口做转退休减少处理。

 3、申报原离退休人员增加参保单位在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之后,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离退休人员个人编号、《离退休审批表》、转入的报《石家庄企业离退休人员恢复(转入)报告表》(表6-6)。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复核人员对新参保或成建制转入离退休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增加"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离退休日期、执行日期、离退休待遇、个人基本情况和社会化发放信息,建立原离退休人员个人信息档案。

(三)退休待遇的改办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错误的,由参保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申请改办其退休待遇。同意改办后,重新申报《退休审批表》,经审核、审批后,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退休审批表》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改办报告表》(以下简称《待遇改办报告表》)(表6-7)。复核人员审核《待遇改办报告表》,变更原退休待遇,打印《养老金计发通知单》(表6-5),签字后报处长复审,复审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并从改办下月开始按新的退休待遇标准支付其退休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减少
 
(一)申报离退休人员减少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因死亡、被判刑及成建制转出等原因减少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

(二)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表6-8);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3、离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证明;

4、成建制转出的需提供成建制转出批文;

 5、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做减少处理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审核单位上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减少条件的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个人编号、减少原因,做离退休人员减少处理,并从减少的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成建制转出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并注明养老金已支付月份。转出单位持此表到登记处办理离退休人员注销转出手续。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拆分与合并

1、企业改制、原单位被撤销或被兼并及其它情况,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需拆分或合并的,由接收单位与被接收单位共同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拆分或合并离退人员和供养亲属申请及拆分或合并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和供养亲属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被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接收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个人编号、姓名)。

 2、处长审批后,在微机“离退休单位管理”——“单位拆分合并”操作窗口,分别录入被接收单位编号、接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录入后核对无误后确认,完成拆分、合并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与恢复

(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企业离退休人员未按期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表6-8),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做离退休人员减少,并从下月停发其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失踪人员回归、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并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恢复待遇相关证明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恢复(转入)报告表》(表6-6),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做离退休人员增加,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一)提供业务需求编制调整程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前,由综合计划处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综合计划处会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出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业务需求,信息中心根据养老金调整业务需求,编制养老金调整业务操作程序。

(二)打印花名册发单位复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按照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打印一份《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花名册》(以下简称《调整养老金花名册》)(表6-10),发放到各参保单位进行复核。单位复核返回后,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进行复核,无误后打印两份正式的《调整养老金花名册》,参保单位和市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三)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审批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根据企业返回的《调整养老金花名册》(表6-10),打印《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调整养老金审批表》)(表6-11)一式四份,业务员在审批表“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单位调整人数、月增加养老金合计金额,补发月数,补发养老金数额等,签字后报处长复核,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单位持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调整养老金审批表》和《调整养老金花名册》(表6-10)到市劳动保障局保险处审批。单位将审批的《调整养老金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字,签字后到基金管理处办理领取补发养老金手续。补发的养老金由单位代发给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发的养老金,从审批的次月纳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金调整资料归档参保单位根据《养老金调整花名册》(表6-10),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表6-12),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复核,复核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单位持审核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处审批。审批后由单位装入本人档案。

(五)养老金调整受限人员

1、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不调整养老金待遇,从下一年度再列入调整范围。

2、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原则上不调整养老金待遇。

3、离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调整范围。

六、一次性待遇审核

(一)申报一次性待遇参保单位发生离退休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二)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3)离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待遇审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审核一次性待遇支付证件资料,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出一次性待遇支付金额。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支付明细表》(表6-13),经办人签字,报处长审核,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交单位留存。

七、供养亲属待遇审核供养亲属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

(一)申报供养亲属待遇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供养亲属范围。而后,再到市社会保险局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手续。

(二)办理供养亲属待遇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死亡人员档案;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3、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费审批表;

 4、1945年8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表6-14)。

(三)供养亲属待遇审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符合领取供养亲属待遇条件的,按冀劳社办[2001]163号和冀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计发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救济费等待遇:

1、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者本人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给。冀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分职务级别,因公或因病死亡,按照冀劳人险[1998]360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每人按400元开支。其他开支按原省革委会行管字[78]9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3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按照冀民优[1995]7号文件规定,以本人生前基本离休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为:

(1)供养一人者按死者生前6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

(2)供养二人者按死者生前9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

(3)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按死者生前12个月基本养老金发给。

 4、生活困难补助费: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离退休后因病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原来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改为按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2)1998年9月底以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的因工全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发10%。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5、建立供养亲属基本信息:供养亲属待遇审核后,业务员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供养增加”操作窗口录入属主编号、供养人基本情况和供养人员领取情况,建立供养亲属基本信息。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明细表》(表6-15),经办人签字,报处长审核,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交单位留存。

(四)供养亲属待遇停发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上报《石家庄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减少报告表》(表6-16),业务员审核后在微机“离退休管理模块”—“供养减少”操作窗口录入供养人员编号、减少原因、减少日期,做供养亲属减少、停发待遇处理。

(五)供养亲属待遇恢复供养亲属未按期进行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的,暂时停发其待遇。待进行资格认证后,由参保单位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申请恢复其待遇,上报《石家庄市供养亲属恢复抚恤金待遇报告表》(6-17),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审核后,送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恢复其待遇,并将补发金额提供给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将补发金额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供养亲属。
第七章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环节主要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供养亲属待遇支付等内容。

一、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1)申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参保单位在当月15日至次月5日,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报新增退休人员和变更发放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时按下列要求填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

 ①姓名:以本人身份证为准,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如出现不一致时,在职职工管理处做退休中断减少时进行更正。

 ②身份证号码:按新身份证要求填写,应填满18位数字,旧身份证前三位加0,身份证丢失者,携带户口薄按其户口薄上的身份证号填写。

 ③户口所在地:以本人户口薄填报,严格按省(市)、县(市)、区(乡、镇)派出所格式填写。

 ④现住址:以本人居住地填报、严格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路 、村)号及住房栋号、单元号格式填写。

 ⑤电汇异地银行名称:严格按省(市)、县(市)区银行全称(支行、储蓄所)和账号格式填写。

⑥联系电话:必须是能联系到退休职工本人的电话。

 (2)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退休审批表;

 ②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表;

 ③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

 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

(3)审核、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资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办理发放手续,并将离退休人员现住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发放银行名称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录入微机,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档案。

(4)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内发放改为异地发放或异地改为市内发放的,参保单位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变更表》(表7-3),业务员审核后变更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由市内发放变更为异地发放或由异地变更市内发放。异地发放离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发放银行账号后,及时将银行名称、账号报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2、办理、更换、补办养老金发放存折

(1)办理养老金发放存折参保单位将新增退休人员和新参保或转入的离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报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复核人员,经复核无误后,打印《养老金计发通知单》(表6-5),处长审核后加盖 “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参保单位持市社会保险局核准盖章的《养老金计发通知单》,每月6日至15日到代发银行办理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存折。

(2)更换养老金发放存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异地发放改为市内发放或姓名错误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或更换银行发放存折。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开具《石家庄市企业办理(更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发放存折通知单》(表7-1),并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参保单位持更换发放存折通知单到代发银行办理或更换发放存折,并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反馈银行存折账号,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建立《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银行账号发放情况表》(表7-2),并根据离退休人员银行存折账号变更情况,及时更改其银行账号。(3)补办养老金发放存折企业离退休人员将养老金发放存折丢失后,及时到代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代发银行核实后,按照银行规定补办发放存折。补办的养老金发放存折账号仍用原存折账号。

(二)养老金的支付

 1、编制养老金支付明细表及发放花名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6日至9日前,编制、核对、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总表》(表7-4)、《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明细表》(表7-5)、《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结算支付表》(表7-6)、《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表7-7)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软盘)》(以下简称《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软盘)》)(表7-8)、《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以下简称《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填写《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表7-10),经办人签字,报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一并送交基金管理处。

2、复核养老金支付金额基金管理处业务员复核各参保单位养老金支付金额是否准确,总支付金额与《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表7-10)支付金额是否相符,相符后在《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上签字,报处长复核,无误后加盖市社会保险局“财务专用章”。

 3、养老金的支付基金管理处向市财政局申报《 年 月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计划表》(表7-11),市财政局社保处将申报的养老金发放数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并转送拨款单据。基金管理处依据当月发放金额填写支票,并将支票和《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表7-10),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于当月12日前将《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交接清单》、《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软盘)》(表7-8)及支票、《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及支票等资料送交委托代发银行。

(三)代发银行发放养老金

 1、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形式

(1)市内发放对居住在本市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市内发放银行发放。

(2)异地发放对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发放银行电汇。

(3)上门发放对居住在本市内年迈体弱、鳏寡孤独、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其养老金由发放银行上门发放。

2、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间代发银行以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提供的《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软盘)》(表7-8)及支票、《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及支票进行核对,无误后于当月14日前将养老金分别划入每个离退休人员银行发放账号,并将划入情况及时反馈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15日起离退休人员可到发放银行各个储蓄网点支取养老金;异地发放由发放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汇出;直发的由发放银行15日后陆续送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二、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一)提供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信息月结算后在职职工管理处将在职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金额、姓名、单位等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处。

(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处根据个帐户支付信息,建立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台帐,并将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拨付给单位。单位以加盖“在职职工管理业务专用章”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为支付凭证,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个体参保人员亲属持处长审批《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出纳审核盖章,处长复核,领取人签字。基金管理处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亲属指定继承人。

三、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

(一)提供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月结算后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将离退休人员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等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处。

(二)一次性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根据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支付台帐,并将一次性待遇支付金额拨付给单位。单位以加盖市社会保险局“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支付明细表》(表6-13)为支付凭证,将一次性待遇支付金额支付给职工或亲属(继承人)。

四、供养亲属待遇支付

(一)提供供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月结算后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等供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处。

(二)供养亲属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根据供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建立供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并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等支付金额拨付给单位。单位以加盖市社会保险局 “养老金审核专用章”的《石家庄市供养亲属待遇支付明细表》(表6-15)为支付凭证,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等费用支付给供养亲属。
 
         第八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环节主要包括:管理服务范围和形式、纳入社区管理、社区管理服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委托企业管理等内容。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和形式
       (一)范围在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我市)居住的退休人员。
       (二)形式
          1、对常年居住在市区和分散居住在各县(市)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步到位移交社区;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街道(乡镇),由其履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职责,进行管理服务。
         2、对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集中居住200人以上的企业生活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委托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企业要设立退管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挂牌、统一职责、统一标准、统一业务培训和指导。企业已建立退管服务机构、配备了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基本满足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并具备自收自支能力,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企业对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退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
        3、对我市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对居住在省内其它市的退休人员,逐步实现属地管理。
        4、对在省内其它市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我市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二、纳入社区管理
        (一)退休人员整体移交社区管理
         1、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全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向参保的社保机构报送《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报表》(表8-1),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的退休人员移交手续。
        2、企业确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并缴费由社保机构将《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登记表》(表8-2),通过企业发给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或亲属按时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计汇总后,向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提供退休人员的常年居住地基本信息,社保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企业,由企业向社保机构报送《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表8-3),并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3、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由社保机构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中退休人员信息,通过数据转换,生成《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8-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信息表》中的个人信息加以补充和完善,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库,粘贴彩照后,归档保存。同时,建立《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5)及《石家庄市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6)、《石家庄市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7)、《石家庄市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8)、《石家庄市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9)、《石家庄市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10)、《石家庄市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表8-11)。
      4、接转退休党员组织关系退休党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以下办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县(市)区属退休党员,在本县(市)区居住的,由企业直接将组织关系转到退休人员所在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跨县(市)区居住的退休党员,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将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党员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转往街道(乡镇)党组织;
      (3)市属退休党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员常年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 
      (4)中直、省属、军工等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可参照市属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办理转移。退休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
      (5)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5、档案整理与交接
     (1)移交前,企业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档案。对已经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表8-12)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证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
    (2)退休人员档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在县(市)区社保机构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由原参保的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在市级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县(市)区社保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3)由县(市)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和在其它档案托管部门存放的退休人员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4)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时,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缴费手续,到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档案交接。企业和社保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表8-13)、《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接表》(表8-14)的内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二)新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2004年4月1日后新办理的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打印《登记表》(表8-2),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及缴费手续。
         2、企业将《登记表》交给退休人员或亲属,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表》交回企业。
         3、企业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和《登记表》,到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社保机构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4、每月25日前,由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逐级提供本月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此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台帐。
        5、退休党员在纳入社区管理时,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街道(乡镇)党组织。
       三、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
       (一)负责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1、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根据文件确定的调整范围、条件和标准,确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金额,通过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县(市)区社保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信息逐级传送到社区。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打印养老金调整信息,并张榜公示。退休人员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专人负责核对,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负责更改。
       3、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审批后,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将调整和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银行帐户。
       4、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个人审批表》(表6-11),经社保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送档案存放地进行归档。
       (二)负责办理供养亲属待遇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上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表8-15),帮助供养亲属办理领取丧葬费手续。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金和抚恤金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社保机构上报《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救济审批表》(6-13),办理一次性救济金及抚恤金手续。
      (三)退休人员流动管理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表8-16),并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市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跨县(市)区流动时,退休人员档案由迁出地社保机构转入迁入地社保机构管理。
      (四)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自觉开展互助活动。
      (五)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印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表8-17),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员登记时,向每个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要“一人一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退休人员清楚了解联系卡的作用和内容,以方便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六)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利用社区老年星光之家,并与辖区内企业签订协议,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企业原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每月制订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健康教育活动。
      (七)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满意的政策咨询。根据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的内容和相关资料,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查询服务。 
      (八)组织退休党员开展活动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九)统计报表各级社保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每月5日前根据本机构上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逐级汇总编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月报表》(表8-18)。报表要及时、准确。
        四、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一)资格认证范围凡在我市各级社保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均列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范围。
         (二)资格认证程序
           1、下发资格认证通知各级社保机构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参保单位下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通知。退休人员已移交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进行资格认证;未移交的,由原单位负责进行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
        (1)市内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时,领取《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表8-19),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填报《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级填报《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由退休人员参保的社保机构恢复并补发养老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由工作人员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凡在异地(市内各区以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将《石家庄市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异地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表》)(表8-21)邮寄给离退休人员本人,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3)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供养亲属在异地居住的,由参保单位将《石家庄市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供养亲属资格认证表》)(表8-22)邮寄给供养亲属,由供养亲属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未就业者出具就业管理部门无业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在本市居住的供养亲属,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定期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资格认证。
      (4)境外居住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资格认证定居港、澳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外交部驻港、澳联络处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由驻港、澳联络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定居台湾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资格认证,由当地公证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定居国外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档案
          1、上报资格认证表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将《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表8-21)、《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表》(8-22)送回(或邮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分类并按个人编号由小到大装订成册,上报市社会保险局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同时上报《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金和抚恤金资格认证汇总表》(表8-23)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金和抚恤金资格未认证人员情况表》(表8-24)。
         2、建立资格认证信息档案市社会保险局信息中心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提出的业务需求,编制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程序。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将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建立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档案。
       (四)资格认证问题的处理
        1、对未按期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以及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执行继续冒领养老金和抚恤金的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每月底向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进行审核,确认后当月停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2、资格认证后,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填写《石家庄市追缴冒领养老金(抚恤金)通知单》(表8-25),送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核定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金额,送交基金管理处。基金管理处从每月补发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并于每月结算前将《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送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反馈扣回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情况。对不能如数扣回的,由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将《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送交稽核处。稽核处向参保单位下达《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10-9(3)]和《追缴冒领养老金通知单》,责令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或抚恤金,参保单位接到《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和《石家庄市追缴冒领养老金(抚恤金)通知单》后,在15日内到基金管理处退还冒领的养老金、抚恤金。
       3、对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或拒不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和抚恤金的参保单位,由稽核处填写《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10-10)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4、对未按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经资格认证后,失踪、被判刑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申请恢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养老保险待遇,上报《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表8-20)和《石家庄市供养亲属恢复享受抚恤金待遇报告表》(表6-14),社会化管理服务处审核后,送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恢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并将补发金额提供给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将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划拨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个人银行帐户上;将补发的抚恤金划拨到单位,由单位发给供养亲属。
        五、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一)档案保管条件
          1、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必须选择或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配置灰白色密集架或制式档案柜,档案库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2、档案库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
        4、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二)档案管理
        1、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档案编号统一采用个人养老保险微机号码,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   
        2、档案室要牢固,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泄密。
        3、维护档案的安全,强化档案管理中的“七防”措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以防事故发生。
        4、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解决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5、做好档案统计,对移出利用等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6、档案室要逐步改进保护技术,对已损坏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7、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做好通风工作,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8、档案人员调动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三)档案利用
            1、利用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限期归还。根据利用者的身份和查阅档案的内容确定批准手续。
            2、利用档案时,注意保护档案,不准涂改、抹、勾、画、加注、抽、拆、折叠档案材料,不准私自拍照,并严守机密。如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
            3、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由档案室核实无误,加盖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可与原档案同效,否则无效。
            4、利用者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同时应该承担利用效果反馈义务,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5、档案人员对借阅的档案,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立即追查并报告领导严肃处理。
            6、档案人员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四)档案的鉴定销毁
        1、档案部门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一律不准销毁任何档案。
        2、鉴定档案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和提出存毁意见。
        3、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销毁。
        4、对批准销毁的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缓期一年执行。销毁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损失和泄密。经办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5、销毁清册要作为永久案卷保存。
        (五)档案统计
        1、档案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2、要建立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全宗名册案卷目录登记簿。
        3、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及时填写阅档登记簿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4、按规定和要求,填好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5、统计、登记要求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填表人要签名盖章。
       (六)档案保密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在公共场所不得随意谈论档案中有关机密事项。
       2、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档案外出或到家中翻阅。
       3、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和亲友或无关人员泄露档案机密。
       4、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拍照档案。
      5、一旦发现泄露现象或档案被盗、丢失,档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并主动提供线索,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六、委托企业管理
     (一)建立机构,统一挂牌企业要将目前分散在劳资、人事、办公室等部门的退休人员管理职责集中合并,在现有退管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统一机构名称。机构名称统一为“××厂(公司、集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同时配备工作人员,建立退管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和退休人员活动场地,核拨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
     (二)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职责配合社保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调整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帮助供养亲属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手续;按时发放退休人员原有的统筹项目外费用和其它福利待遇;组织退休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疾病预防控制及健康教育活动;负责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础工作
        1、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内容包括:《信息表》(表8-4)、《委托企业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台帐》(表8-26),企业退管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向社保机构填报上月《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月报表》(表8-27)。
       2、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向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发放联系卡要“一人一卡",并做好宣传工作,使退休人员清楚了解联系卡的作用和内容。
      3、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可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由退休人员推选本小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服务组织的指导。
      4、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对所管理的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实行动态管理,跟踪了解退休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存状况,定期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死亡后,本市居住的其家属要在3日内、异地居住的其家属要在7日内向企业退管服务机构报告,企业退管服务机构应分别在4日内(本市居住)、10日内(异地居住)向社保机构报告。死亡不报造成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5、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政治学习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有计划的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健身活动;开办老年学校,传授知识;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和政治学习;对有困难和重病的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慰问;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与管理企业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认真细致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尚未整理规范的,要按履历材料、各类鉴定材料、学历和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其它党派的相关材料、奖惩材料、其它材料分成七类,各类材料要夹放分类纸,装订成册。整理档案材料时,要注意材料是否齐全,如有缺项的,由企业负责补齐或出具证明。退休人员档案已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整理规范的,不再重新整理装订。档案装订后,要按照档案材料内容,认真填写《档案材料目录》(表8-13),并连同档案一同装入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档案盒。有条件的企业,可将退休人员档案与在职职工档案分离,由企业退管服务机构集中管理。
     7、退休人员经常性事务的管理在委托企业退管服务机构管理退休人员的同时,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在退休人员没有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时期,企业应继续协助社保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避免发生管理服务工作脱节、断档的问题。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第九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内容。
         一、基金收入
       (一)缴费收入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由市地税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入国库后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利息收入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和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指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
       (四)转移收入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入时,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五)上级补助、下级收入下级上解、上级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六)其他收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七)收入对帐基金管理处每月对基金收入与财政专户、市地税局进行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二、基金支出
       (一)养老金支出基金管理处对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提供的《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表7-8)和《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代发银行拨付当月应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基金一次性支出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退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办理退休时,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结算支付表》(表7-6)为支付凭证,复核无误后,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或亲属。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参保处出具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为支付凭证,到基金管理处支取现金。
      (三)转移支出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时,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为支出凭证,按照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及账号,从“支出户”转出个人帐户基金。
      (四)上解上级、补助下级支出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区的补助支出,上解省社会保险局的支出,其他支出款项,基金管理处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五)其他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养老保险待遇性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
        三、会计核算
      (一)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1、缴费收入凭证基金管理处以市地税局每月反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养老保险费分户缴纳明细表》(电子数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利息收入凭证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基金管理处以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市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通知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财政补贴凭证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基金管理处以市财政部门拨付通知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转移收入凭证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入时,转入的个人帐户基金,划入“收入户”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下拨、上解收入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上解和省社会保险局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以银行回单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属调剂 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6、其他收入凭证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基金管理处以市地税部门反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1、养老金支出凭证基金管理处以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每月提供的《基金拨付通知单》及支票存根和《养老金市内发放花名册》(表7-8)和《养老金异地发放花名册》(表7-9)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2、个人帐户支出凭证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基金管理处以在职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表4-4)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提供的《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结算支付表》(表7-6)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3、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支出跨统筹范围转出个人帐户基金时,基金管理处以银行回单和在职职工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3-7)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下拨、上解支出凭证市社会保险局对县(市)区的补助支出,上解省社会保险局的支出,基金管理处以调剂基金意见和收款方收据及支票存根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5、其他支出凭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养老保险待遇性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基金管理处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三)登记分类总帐基金管理处依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四)对帐基金管理处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记帐、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同时,每月以申报缴费数据为依据,同市地税局反馈的缴费数据进行对帐。
      (五)编制会计报表基金管理处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编制市本级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根据各县(市)区会计报表,汇审、编制全市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
        四、预算
        (一)编制预算基金管理处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决算进行分析,全面考虑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因素和年度征缴计划及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和编制预算说明。同时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的预算,汇审、编报全市的预算报表。
        (二)预算审核基金管理处将市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局长办公会决议,按预算科目要求,重新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表9-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一)》(表9-3)和有关明细表。
        (三)报表基金管理处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预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和我局各业务主管局长及有关业务处室。
        (四)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基金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五、决算
        (一)决算准备基金管理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进行年终结帐。
        (二)编制决算基金管理处根据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表9-1)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三)决算审核基金管理处将市本级决算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局长办公会决议,按照编制决算科目要求,重新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表9-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一)》(表9-5)和有关明细表。
       (四)报表基金管理处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算,按规定期限报省社会保险局和我局各业务主管局长及有关业务处室。 

          第十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稽核监督环节主要包括参保单位稽核、内部监督、稽核统计报表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稽核
       (一)确定稽核对象稽核处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处的建议确定;
       4、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5、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确定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验证情况;
        2、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及单位缴费公示情况;
        5、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
        6、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补缴情况;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下发稽核通知书市社会保险局稽核处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将稽核的内容、方法、时间、人员、要求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送达人和接收人分别在通知书上签字。
      (四)实施稽核稽核人员到参保单位实施稽核时,应有2人以上,并主动出示稽核证件,说明身份。对依法需回避的,稽核人员应主动回避。
          1、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稽核人员认真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营业执照》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否参保未登记、登记未验证年检问题。
          2、参保职工人数稽核
        (1)稽核参保职工人数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 职工花名册;
          ② 职工工资发放表;
          ③劳动统计报表(104表);
          ④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⑤ 在校实习生实习合同书;
          ⑥其他形式用工资料。
        (2)核查参保职工人数稽核人员认真查阅上述资料,逐项进行核对,查清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请病假、事假、产假六个月以上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临时工及其他用工人数,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人数稽核表》(表10-2)。从上年末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中减去在校实习生、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政策规定不应列入参保的其他人员,剩余人数为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从稽核后应参保人数中减去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即为漏参(应参未参)人数。
          3、缴费工资总额稽核
         (1)稽核缴费工资总额时需查阅以下资料:
            ①上年度各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
            ② 工资、奖金发放表;
            ③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④ 与缴费有关的会计总帐、应付工资帐、应付福利费帐、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帐、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
         (2)核查缴费工资总额稽核人员认真审核查阅上述资料,摘录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与查阅的资料进行核对比较,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工资总额稽核分析表》(表10-3)。
         (3)核定缴费基数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目前我市以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采用年“封顶”(不超过省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月保底(不低于省上一年月社平工资的60%)的方法核定。因此,在稽核中应按下列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①把应列入而未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年终奖金、工资性福利开支、发放实物等列入工资总额。
          ② 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如超过省社平均工资300%部分、独生子女费、取暖费、医疗补助费等)和参保范围以外人员的工资(如在校实习生生活补贴、聘用退休人员工资、在原单位已参保人员工资等)及其他不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扣除后剩余的工资总额即为稽核后的实际工资总额。
          ③对于涉及跨年度列支需进行调整的,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表10-4(1)(2)]应按对应月份进行调整。经过稽核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实际工资总额和经过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即为该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再由稽核后的工资总额与单位同期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相比,其差额即为该单位少报、瞒报的工资总额。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状况核查
        (1)确定核查对象社会化管理服务处根据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将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单位名单提供给稽核处。稽核处向被核查单位发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10-1),并按规定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条件和生存状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已经死亡、失踪、判刑的离退休人员和失去供养条件的亲属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2)核查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人员认真核查离退休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的生存证明等资料,以确认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3)核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条件稽核人员认真核查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学生在校证明、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件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已失去供养条件仍在享受、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做稽核笔录稽核中稽核人员要认真做好稽核笔录,把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记录》(表10-5)表中。稽核后把稽核项目、稽核情况和稽核结果与被稽核单位进行复核,稽核人和被稽核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劳资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
       (六)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为保证稽核结论和意见的正确性,稽核中稽核人员必须按照稽核事项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并详细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底稿》(表10-6),作为稽核事项的凭证。
       (七)稽核问题的处理
        1、稽核小组写出稽核报告稽核小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稽核情况写出《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报告书》(表10-7),并附稽核记录、工作底稿、证据等资料报处领导审核。
        2、告知被稽核单位稽核情况稽核处根据稽核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石家庄市企业稽核情况告知书》(表10-8),并按有关规定对被稽核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提出稽核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向被稽核单位下达《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将稽核结果告知被稽核单位,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其意见,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下达稽核意见书
         1、稽核处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意见书》(以下简称《稽核意见书》[表10-9(1)],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2、对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单位,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认真复核、双方确认的基础上,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2)],并将《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对查出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3、对核查出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判刑不报,虚报冒领养老金和失去供养条件继续冒领供养亲属待遇的,填写《稽核意见书》[表10-9(3)],下达被稽核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处罚被稽核单位对市社会保险局下达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稽核处理意见的单位,稽核处填制《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10-10),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单位稽核档案稽核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被稽核单位整改情况及相关稽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二、内部监督
        (一)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稽核处根据年度内部监督审核计划和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审核对象,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下发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稽核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被审核对象下达《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监督审核通知书》(表10-11),将审核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和需准备的资料告知被审核部门,要求被审核部门准备齐全待查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稽核处到被审核部门实施审核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稽核证件。
        (三)实施审核
         1、审核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在职职工管理处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和缴费凭证,验证基金管理处对单位缴费记帐和个人帐户纪录的真实性;
         3、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计发的退休待遇准确性;
         4、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依据政策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原始资料及个人养老金标准,验证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基金管理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准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四)做审核笔录稽核人员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凭证,详细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记录》(表10-12)表中。审核后把审核情况告知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并交换审核意见,审核人和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内部审核记录上签字。
        (五)提出内部审核意见稽核处根据审核记录和有关规定,填写《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核意见书》(表10-13),对被审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送交被审核部门落实。被审核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写出报告,并及时送交稽核处。
        (六)建立内部审核档案稽核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被审核部门整改情况,及审核中各种证据、审核文书等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并按有关要求归档建档,统一编码,统一保存,以备咨查。
          三、稽核统计报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统计表》(表10-1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报表》(表10-15)、《石家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月汇总表》(表10-16)、《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汇总表》(表10-17),均为我市各级社保机构稽核工作业务报表,由社保机构稽核工作统计人员具体填写,稽核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备领导参考和综合计划部门汇总统计。稽核统计报表中有需说明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说明。稽核统计报表要求在每月的25日前完成并报出。

         第十一章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计管理环节主要包括统计业务基础数据、编制统计报表、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业务资料管理、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等内容。
        一、统计业务基础数据
        (一)统计市本级业务基础数据综合计划处在市本级月结算基础上,统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基金管理等业务基础数据,而后进行汇总,编制月报。在职职工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离退休人员业务基础数据包括:离退休人数、新增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管理人数、应发放养老金人数、发放金额等;基金管理业务基础数据包括:基金征集额、清欠额、企业欠费额等,以上业务基础数据均由计算机管理程序自动生成。
        (二)统计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
          1、县(市)区报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初向市社会保险局县(市)区处上报各类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2、汇总县(市)区业务基础数据县(市)区处统计人员每月初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上报的统计报表,汇总其养老保险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基础数据内容同市本级),编制县(市)区级月统计报表,并按时报到综合计划处。
          二、编制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按照统计报表要求,分别对市本级、县(市)区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中断人数、新参保人数、离退休人数、新增离退休人数、死亡人数、社会化发放人数、应发放养老金、缴费基数、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金征集额、企业欠费额、清欠额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月、季、年统计报表。
        (一)编制月报综合计划处在每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月统计报表:
         1、《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月报表》(表11-1)(冀劳社统险1号);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月报表》(表11-2)(劳社统险3号)。
      (二)编制季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季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验证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三)编制年报综合计划处在每年12月份业务结算后,编制以下年度统计报表: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11-3)(冀劳社统险7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表》(表11-4)(劳社统险8号);
        3、《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汇总表》(表11-5)(劳社统险16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表》(表11-6)(劳社统险9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表11-7)(冀劳社统险17号)。
        三、编写统计分析报告与报表
        (一)编写统计分析报告综合计划处每月、季度、年度在收集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后,对主要基础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现状,预测未来,分别写出月统计分析、季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综合分析报告,为局领导提供业务数据资料和决策依据。
        (二)上报统计报表综合计划处在每月5日前,季后15日前,次年1月底前分别把月报、季报、年报上报到省社会保险局及有关部门。上报前填写填报单位、填报人,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四、业务资料管理
       (一)业务表格使用管理在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中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业务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处室传递信息的业务表格,送出与接收的业务处室要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二)业务资料归档养老保险各种业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送交档案室保管。电子业务数据,由信息中心做好电子文档备份工作,确保业务数据安全运行,不丢失。
        五、编写年度养老保险综合概况综合计划处每年初,在编制上年度统计报表基础上,依据上年度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写《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综合概况》,并印刷成册,作为内部资料,供局领导查阅,并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章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
          个体人员参保管理环节主要包括个体人员参保范围、参保规定、首次参保、续保、个人缴费、缴费记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退休手续等内容。
        一、个体人员参保范围
       (一)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力市场、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保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我局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省市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已在部队领取退休金),则不允许其参保。
         三、个体人员首次参保
        (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档案保管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12-1),出具存档证明。个体人员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重点审核《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有关内容:
         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分别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示内容填写。
         2、出生日期:按《职工招工表》、《入伍登记表》等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填写。
         3、首次建立原因:指职工首次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原因,分别填写新招工、学生分配、转业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统筹范围内转入、其他。
         4、恢复缴费原因:分别填写再就业、本社保机构范围内调动、其他。
         5、参加工作日期:指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
         6、户口性质:分别填写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7、个人身份:分别填写工人、干部、农民工、个体、其他。
         8、用工形式:分别填写合同制、聘用制、临时工、非全日制、其他。
         9、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指参保人员在职期间从事的按国家规定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种名称。
        10、从事特殊工种月数:指参保人员1994年10月底以前及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月数。
        11、参保登记日期:指参保人员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日期。
        12、首次缴费日期:指实行个人缴费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开始缴费的日期。
        13、建立个人帐户日期:指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日期。
        14、视同缴费月数:指参保人员实行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月数填写,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15、帐户前实际缴费月数:指实行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为准。
        16、帐户前实际缴费情况:指参保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数额填写。
        17、申报缴费情况:指参保职工首次缴费或恢复缴费之月,应申报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月数。月工资收入指参保人员当月全部工资收入,需要补缴的写明补缴起止年月。
      (四)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新增”操作窗口录入个体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补缴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微机自动给定个人编号,建立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信息档案。
         四、个体人员续保
        (一)办理续保手续个体人员续保时,由存档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存档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个体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审核个体续保人员提供的续保相关证件资料,查阅《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核对缴费记载情况、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项目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
      (四)完善个体续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审核无误后,业务员在微机“挂档职工”-“在职恢复”操作窗口补录个体续保人员个人编号、恢复原因、补缴等信息。录入后复核,无误后确认,缴费人员由中断缴费恢复为正常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缴费时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进行申报,个体参保处或地税部门指定的收费银行根据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二)缴费比例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0%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进行一次调整。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四)补缴时间认定由于种种原因,个体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参保缴费的,在首次参保时需按下列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补缴;
         2、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录之月起补缴;
         3、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补缴;
         4、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从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五)个人缴费
           1、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现金,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代收费网点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3、缴费后银行开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交缴费者作为个人缴费凭证。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由本人妥善保管,作为个人帐户对帐的依据。
       (六)退费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六、缴费记帐
       (一)个人帐户记帐个体人员缴费后,代收银行微机自动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录个人帐户,市地税局每月分两次向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市社会保险局基金管理处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个体人员缴费明细表》(软盘),对个体人员缴费和个人帐户记录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确认,实现个人帐户记录。未经基金管理处确认的,个人帐户记录视为无效记录。跨年度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的个人帐户,直接记入补缴当年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计息信息中心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息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前个人帐户进行计息。
       (三)个人帐户对帐
          1、打印《对帐单》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表5-1),发给个体参保人员。
          2、个人帐户对帐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表5-1)进行核对,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平时可到一楼业务大厅利用触摸屏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3、个人帐户修改调整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表5-1)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12-2)。业务员进行审核,确需修改调整个人帐户的,经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个人帐户修改专管员进行修改调整。个人帐户修改调整按第五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四”个人帐户对帐要求办理。
          (四)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
         1、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个体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向个体参保处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死亡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历年个人对帐单;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待遇审核个体参保处业务员受理并审核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有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齐全,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表5-3)。业务员签字,处长复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其亲属持主管局长审批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到基金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之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转入单位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范围内及与市本级业务联网的县(市)区范围内(不含区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只需个体参保处办理中断缴费手续,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八、办理退休手续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体参保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退休中断专用章”。由个体参保人员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本人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退休审批表》(表6-1),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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