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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正义思想

何建华

亚当·斯密(1723—1790年)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也是一位著名的伦理学家。像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样,斯密认为,正义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有一定约束力的权利[1](P580-583),它表示每个主体享有基本权利,并承认和尊重他人享有和自己一样的权利。斯密从人性和维护自由市场秩序需要出发,认为正义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他关注劳动大众的生活状态,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实现了各个阶级普遍幸福的社会;他关注贫困,重视穷人的尊严,历史性地改变了人们对穷人的看法。斯密的正义思想是博大而精深的,不仅对西方近现代文明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义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

正义是西方文明中的重要范畴。像西方历史上思想家推崇正义一样,亚当·斯密也非常重视人类社会的正义品质,认为正义与谨慎、仁慈一样是人类共有的基本德性。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保障权利,不相互损害或不损害他人,这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底线,也是人类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法律是正义的制度保障。正义体现了社会生活最低限度的秩序要求,是社会存在和繁荣富强的保障,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将陷入混乱。

正义是人类共有的基本德性。斯密认为,人的品质德性可以从其对人自身幸福的影响和对其他人幸福的影响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2](P271),“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2](P342)。在人类道德生活中,大部分道德规范是有对象限制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慷慨、惠施的德性只能对拥有财富的人而言;但也有一些规范是为大家所公认和恪守的,这就是谨慎、正义和仁慈,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总是同时追求着谨慎、正义和仁慈的美德,“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可以说是具有完善的德性的人”[2](P308)。正义是人类获得完美德性的必要条件。

正义源于人的自然权利和本性。斯密认为,对正义的理解,应直接根据人的真正本性。他认为,人的真正本性就是人永恒地追求自我利益。这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和主要根源。同时,一个人的私人利益必为其他个人的私人利益所限制。这一方面是因为人天生有一种同情心,会使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意识到其他人对利益的追求,并顾及到其他人的利益。“同情心”一词在斯密那里,不单是指对他人不幸的同情,而且也包括对别人幸福的同感,即“对任何感情的同类感应”。由自爱产生同感,同感产生道德,这样,人就具有“经济人”和“道德人”的双重属性。利己和利他都是人的本性,照人的本性办事,就是“自然秩序”。另一方面,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并适应其成长的社会环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社会成员都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存,同时自利的人们也面临着相互冲突、相互伤害[2](P105)。人天生希望团结、热爱秩序,厌恶无序和混乱,因为他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幸福乃至命运与他所处的社会秩序和繁荣休戚相关[2](P108)。正义的目的就在于避免伤害,保障权利。社会如果没有确立正义的原则,人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向他人发起攻击[2](P107);而人类如果总是相互冲突、相互伤害,就不可能发生正常的社会交往,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人类确立正义法则旨在用合理的手段去约束不义行为,使人类避免相互冲突、放弃相互伤害;只有“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2](P108)。

正义以法律为保障。在斯密看来,正义与谨慎和仁慈不同,它是靠权威来贯彻的。正义是最严密的、最确定的法则,它可借助于行政立法、权威和强力等来确证和维持。正义与其他所有社会美德的明显区别在于:“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其他社会美德如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谨慎、仁慈这些美德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听任我们自己选择”;而在“遵奉正义”时,会感到某种“束缚、限制和约束”,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受到惩罚[2](P97-98)。违背正义就会相互伤害。正义要求不损人,这是人类生活的底线规定。在斯密看来,法律是防止相互伤害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对个人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如果离开正义制度的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2](P103)而建立正义的秩序“最重要的是平等而公平的司法制度”,使下层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使各个人能保有各自的劳动果实”[3](P181)。任何国家如果没有正义的司法行政制度,人们就不能感到安全,就会对政府的公正失去信心,很少能长久发达[3](P473)。

正义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斯密认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深刻地感受到,只有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和发展。据此,人们普遍同意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严重背离正义法则的人[2](P109)。所有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并且乐于见到那些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2](P110)。因为正义是社会存在的保障,是社会繁荣富强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将陷入混乱。在斯密看来,在人类的品质德性中,“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仁慈之心,人们可能会生活在“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社会依然是可以存在的;而如果一个社会不义行为盛行,则肯定“会彻底毁掉”,难以存在下去[2](P106)。“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P106)

以法律为基础的市场制度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经济人”与“道德人”相统一的制度安排。斯密以为,在市场制度下,只要有良好的法律保障,主观上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会达到有效地促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客观效果[3](P27)。据此,斯密主张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把个人权利作为出发点,人民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政府应消除一切不必要的干预,让每一个人在其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能够完全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与社会其他成员或其他阶级进行公平的竞争[3](P253)。

斯密从人的社会本性和自然权利出发,认为正义以避免损害、保障权利为依归,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底线,也是支撑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他提出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和机会均等的正义观,对于反对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观念、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正义的社会是实现了各个阶级普遍幸福的社会

斯密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实现了各个阶级普遍幸福的社会。他在《国富论》第一章论述分工时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分工能促进社会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造成包括最下层人民在内的社会各阶级的普遍富裕[4](P11)。斯密认为,只要给各个阶级普遍的自由,各个阶级相互竞争,就能促进公共的福利和幸福。因而,正义的社会“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如果仅仅为了促进某一个阶级的利益或幸福,而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或幸福,那么显然是违反正义原则的[4](P211)。在斯密看来,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不可能使大部分成员都陷于贫困悲惨状态,而会让社会各个阶级都获得最大幸福,使社会大多数人的境遇都得到改善。

据此,斯密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各阶级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在《国富论》中,他首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分析,认为现代社会由“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构成:以劳动工资为生的工人阶级、以资本利润为生的资本家阶级和以土地地租为生的地主阶级,进而认为社会“其他阶级的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大阶级的收入”[4](P241)。斯密根据占有生产资料的状况和取得收入的形式来划分阶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本质。斯密认为,在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基本收入中,只有工资是劳动的收入。资本家通过为劳动过程购买原材料、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与生活费而分享劳动成果——利润,地主由于拥有土地(生产资料)这一私有财产要求在劳动成果中分享一定的份额——地租[4](P59-60)。斯密看到了工人的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但工人没有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而让地主、资本家分占了一部分。

在三大阶级中,斯密更关注下层劳动人民的幸福。在关于法学的演讲中,斯密栩栩如生地描述了贫富分化的不平等情形:“富裕奢侈的商人”根本不劳动,“除了指手画脚什么也不做”,却过着比“做事的手下”、手艺人等劳动者“更安逸、阔绰、自在的生活”;而可怜的劳工“经常在恶劣天气”“从事艰辛的劳动”,“为整个社会提供支持,为社会其他人提供舒适和方便”,但“所得到的份额却最少”。这些劳工“一辈子默默无闻”,社会负担重,他们因“不堪重负而被压趴下,落入社会最低层”[5](P53)。尽管在斯密看来,商业社会中最穷的人也比平等部落中最富有的人生活更好,但由于私有财产制度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假设基础之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首先保护富人、反对穷人,穷人吃苦为富人提供奢侈享受,这种让人难受的艰苦工作和舒适生活颠倒的关系在斯密看来是荒唐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因此,他提出要改善下层阶级的生活状况,认为改善下层阶级的生活状况对社会发展有利,因为下层阶级如“各种佣人、劳动者和职工”等在任何社会中“都占最大部分”。而能够使“社会最大部分成员”的境遇得到改善,是对社会全体都有利的。任何社会,当其中大部分成员都“陷于贫困悲惨状态”时,“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让社会中那些衣食住行的供应者,“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义[4](P72)。斯密对下层劳动者的处境是同情的,也是尊重的,他认为,正是下层劳动者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斯密还比较详细地描述了资本家同工人在工资问题上的尖锐斗争,认为历史上这种斗争都是在对下层劳动人民不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都是违背正义原则的。在斯密看来,雇主与雇工之间斗争的核心问题是:支付何种水平的工资才是公平的。在围绕支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却希望少给。劳动者通常都是为了想提高工资而联合,而雇主却是因为想减低工资而结盟[4](P60)。他还指出,在这种斗争中,工人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资本家总是处在有利的地位,这是因为,第一,雇主的人数较少,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而他们的结合也为法律所容许,至少没有明令禁止;而劳动者不仅因为人数众多、难以统一,而且其联合为法律所明令禁止[4](P60-61)。立法者在制定规范雇主与雇工关系的法规时,总是站在雇主的立场上,所以法规本身是不公正的,总是对雇主有利,对劳动者不利[4](P134-135)。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雇主联合起来以压低工资是法律所允许的,而雇工联合起来争取提高工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在斗争中,雇主总是比劳动者能坚持较长时间。地主和资本家等雇主即使“不雇佣一个劳动者”,依靠既往的积蓄,维持一两年生活不成问题;而劳动者一旦失业,能维持一个星期生计的已属不多,能支撑一个月的就更少了,而能支撑一年的则简直没有[4](P61)。斯密的这些论述揭露了资本家、地主同工人阶级的尖锐对立和斗争,也揭示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经济根源及工人阶级在斗争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在斯密看来,正义的重要内涵就是平等地对待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诉求和竞争;只要各个阶级能够平等地进行相互竞争,就能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和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各个阶级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在《国富论》中,斯密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压迫和剥削,揭露和批判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分化的不合理性。在斯密看来,富人的财产得到保护、穷人吃苦为富人提供奢侈享受的局面是荒唐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只有当财产权制度总体上保护了社会上每个人的自由,并长期使每个人的生活比在平等分配财富的社会更美好时,人们才能接受这个制度是合理的。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进一步认为,必须让社会创造的大量财富真正分流到人民大众的手中,这个社会才是符合道义的,才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为人民大众所分享,社会所创造的大量财富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它必然会被人民大众所唾弃,其生机也就停止了。

斯密将正义的社会界定为各个阶级公平竞争、普遍幸福的社会,并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深刻地剖析了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产业工人遭受艰苦工作和资本家舒适生活的颠倒关系,“首次把穷人的痛苦作为财产权合理性的问题提出来”[5](P55)。这些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形成的重要理论来源。

三、关注贫困,改变人们对穷人的看法

在斯密所处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穷人需要永远贫穷,不然的话,穷人就不工作;只有让这个非常懒惰的群体进行必要的劳作才能让他们不把时间浪费在喝酒和堕落上。当时有许多“有识之士”认为,需要限制穷人大把花钱,要教会他们养成服从的习惯,这样他们就安于现有的社会地位[5](P88)。因而,“贫困问题”主要是怎样对付下层阶级的罪恶和犯罪的问题。在《国富论》中,斯密基于《道德情操论》中的同情理论,既反驳了对穷人公然的傲慢态度,又反对那种对穷人的恩赐态度,深刻地揭示贫困及其危害,重视穷人的尊严,并把正义与仁慈结合起来,历史地改变了人们对穷人的看法。

斯密对贫困及其危害有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贫困不是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具有道德和社会意义的客观现象。他认为,穷人和富人有着同样的天赋,“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并不像我们所感觉的那么大”,一个哲学家与一个街上的挑夫之间的差异,不是在于天性的差异,而是起因于习惯、风俗和教育的不同,虽然哲学家由于虚荣心所驱使,不肯承认自己与街头挑夫在天性上有相同之处[4](P15)。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没有平等的分工,不少人没有工作,加上社会为贫穷劳动者所提供的必需消费品极其有限,从而不能满足贫穷劳动者对衣食住的基本需要。针对一些人抱怨穷人天生懒惰,斯密认为,实际上正相反,他们“往往劳作过度”。而对于那些以天然社会等级的名义抱怨穷人试图模仿“上等人”的看法,斯密指出,劳工有拥有他们生产的食品、衣服和房屋的相当份额的“权益”。在斯密看来,一个人是否贫困取决于他是否有满足自尊和体面生活的必需品,“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4](P26)。他认为,所谓的“必需品”不仅是维持人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当时的习俗维护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物品,少了它会使人觉得有伤体面。他以亚麻衬衫为例对必需品作出说明。亚麻衬衫算不上是人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没有亚麻,没有亚麻衬衫,人们依然生活得很舒服。但在斯密所处时代的欧洲大部分地区,一个人如果没有亚麻衬衫则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程度,并且,一个人没有做极端的坏事,是不会那样穷的”,人们不穿亚麻衬衫是羞于走到人面前去的,因此亚麻衬衫在当时就是人的生活必需品[3](P431)。在斯密看来,贫困不仅影响穷人的生活,而且“极不利于子女的抚养”,尽管穷人结婚后“比上流社会的人更为多产,但他们的儿童中,达到成年的却比较少”,因而,他提出必须提高劳动报酬,改善贫穷劳动者的生活状况[4](P73)。

斯密依据同情理论,十分关注穷人的尊严。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指出,同情是影响我们性格和道德态度的最强大的力量,只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我们才能体会他们的感情,激发慈善、尊重和其他道德态度。在《国富论》中,斯密依据同情原理强烈反对那些认为穷人在任何方面都比富人低人一等的观点。他认为,穷人有自己的尊严,他们做出的每个选择和他们的上司一样值得尊重,在正义的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上等人”和“下等人”的区别,在智力、美德、上进心、利益方面,穷人与别人一样,因而在权利、功劳和尊严上也一样。斯密倡导人们尤其是有钱人要把普通穷人当作朋友、亲戚和自己,认为贫困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种危害,正如我们决不会希望贫困发生在我们喜欢和尊重的人身上那样,如果我们把普通穷人当作朋友和熟人,我们就会把穷人当作有同等尊严的人。在斯密看来,穷人之所以处于贫困状态,并不是因为穷人的素质低下或懒惰造成的,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环境或运气不好,从而颠覆了多个世纪来处于支配地位的观念,即贫穷是人的素质不同造成的。他对穷人尊严的描述为人们有权利摆脱贫困,国家在确保人权的同时应力图消除贫困等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5](P92)。此外,斯密还为穷人的宗教权利进行辩护,对劳工的美德和成就反复称赞,对劳工在和雇主斗争中的暴力倾向表示同情,这一切都表明他对穷人尊严的尊重。

斯密还提出了改变穷人贫困状态的一些积极建议。斯密所处的时代,人们普遍把对穷人贫困状态的同情看作一种慈善,认为慈善所涉及的权利一般不应该强制实施,试图强制实施就会对“自由、安全和正义造成破坏”。受时代背景的影响,斯密确实更喜欢政府制定少数清楚、笼统的法律,他担心效率低下和干扰人们日常生活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主张政府不能为帮助穷人而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分配;相反,斯密坦率承认使用国家权力“强制善行义务”的合法性,认为政府能够和应该采取一些政策和措施,以减少或者消除贫困。在《国富论》中斯密提出了一些分配建议,认为财富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重新分配:一是把富人的财产直接转移给穷人;二是对富人征收比穷人更高的税;三是运用从富人和穷人那里征收的税提供主要为穷人带来利益的公共资源。斯密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共学校的主张。他认为,国家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劳动的穷人得到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和政治判断能力。在苏格兰现有教育机构的基础上,他建议国家承担讲授看书、写字、几何和力学基本知识的地方学校的费用。[3](P341-342)使用公共资金支持这样的机构,实际上就是从富人那里收钱转移给穷人。除了这个建议外,斯密主张乘用高级交通工具应比普通工具支付更多道路费用,“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3](P286)。他还提出给房屋租金征税,因为租金主要落入富人的腰包。在斯密看来,让富人按比例为公共收入捐献比穷人更多些,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最后,斯密没有对那个时代帮助穷人的最重大政府项目即英国的济贫法提出异议,而这个项目在当时和后来都曾受到人们严厉的批评,认为它费用太大,并消耗了穷人劳动的积极性[5](P87-88)。

斯密所处的时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国民财富的构成和原因,不是财富人际间的分配,因此,贫困不是经济学家所能解决的问题。但斯密对贫困的关注、对穷人尊严的重视,历史性地改变了人们对穷人的看法,使人们广泛关注贫困对于穷人私生活所造成的伤害,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正如希默尔法布所言:“如果《国富论》在金钱、贸易和价值方面的理论没有多大创新的话,那么在贫困观点和对待穷人的态度上真正称得上是革命性的变化。”[5](P88)斯密改变穷人应该永远穷下去的态度,颠覆了那个时代人们对于穷人的普遍态度,改变了人们对“贫困问题”的看法,也把正义的内容由政治权利的分配扩展到财富分配,使正义开始被用于解决贫困问题上,从而使正义概念由传统转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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