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的扣除与列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补扣。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其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按税法规定,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跨年度费用的扣除与列支
1.当年度费用入账,跨年度收到发票
先将发生的费用计入当年的损益,符合会计处理原则,但不能及时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除上面探讨的未来实际会发生的预提费用除外,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整。如果发票取得时间为汇算清缴期间,允许年度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2.当年度不入账,跨年度收到发票时入账对于这种情况,税法没有原则性规定,需要灵活处理。由于客观原因出现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不大,也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再比如,如果本属于12月份的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1月份,那么此时如果费用不计入成本,属于期间费用,则可以在取得发票时计入1月份的费用。
如果属于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发票不能及时入账,可能属于会计差错。比如,2011年10月份的一笔费用,由于没有及时索取发票或员工拿出很久以前的发票报销,在纳税方面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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