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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增股本及个投收购企业股权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规定

一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新股东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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