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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吗?】关于农产品抵扣,看这...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进行进项抵扣的有

核定扣除、凭票扣除等形式,

掌握好抵扣相关政策,

才能更好地适用新税率,

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点击下图,差额征税账务处理全掌握:

1

农 产 品 凭 票 和 计 算 抵 扣 应 把 握 的 几 点

一般纳税人如果生产13%货物,接到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力度为10%;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但是抵扣力度仍然可以达到10%;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力度为10%;一般纳税人自己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力度为10%。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如果生产13%货物,接到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力度为10%;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但是抵扣力度仍然可以达到10%;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力度为10%;一般纳税人自己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力度为10%。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生产9%货物,接到相应票据,最大抵扣力度最大能到到9%。接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9%;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抵扣9%;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9%;一般纳税人自己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9%。同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批零环节纳税人代开或者自开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既生产13%货物又生产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其最大的抵扣力度可以到达10%。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法则。1.未分别核算的。接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税率为9%,抵扣9%;接到农业生产者自产自开免税普通发票,抵扣9%;如果接到小规模代开或者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征收率为3%,只能抵扣3%。2.分别核算的,按数量分摊,分别抵扣9%、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农 产 品 核 定 扣 除 应 把 握 的 几 点

针对农产品核定扣除一般纳税人,我们把握的原则是以销定进,以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确定他的抵扣力度。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如纳税人生产13%税率的货物,他的抵扣力度可以达到13%,生产9%的货物,它的抵扣力度就是9%。

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售,则其扣除率为9%

一般纳税人接受11%、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31日前按账实进行领用投入生产的,加计力度上限为12%;一般纳税人接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月31日前按票面抵扣13%;一般纳税人接受13%、11%、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1日后领用生产,凭票抵扣后,不再加计扣除。

2019年3月31日前,加计力度政策内最大化;4月1日后,加计扣除不超过10%。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来源:六安税务 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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