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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公众意见与公正执法的关系

正确理解公众意见与公正执法的关系

方工

  当前,有些司法机关对一些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风险”的案件,为了规避上级指责、舆论质疑、公众不满、矛盾未能化解、指标考核等压力,而在权衡中不敢依法裁断,以致发生法庭在开庭时向旁听者发放量刑意见问卷、二审司法机关征求一审司法机关所在地区党委对案件的意见等事例。有些公众也认为,司法裁断不依从公众意见甚至不采纳自己意见,就是违背民意的司法不公。这么看,对吗?

  科学认识公众意见与司法的关系应明确如下四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真正的民意。所谓民意,按辞典释义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在当代社会,民意的实现离不开民主制度和法律秩序。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严肃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其中对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赋予,对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要求,凝聚着人民的愿望、利益。

  其次,一部分公众的意见不能等同于民意。公众因利益、阅历、经验、知识、观念或职业需要不同,对刑事司法活动很可能意见不一,甚至是针锋相对。所以公众意见本身,即使很多人通过网络、媒体等表达的意见,也不是必然符合民意。未经民主程序科学确定的所谓“民意”,只是对公众意见的俗称,真实民意包括公众的态度和意见,但不等于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具有两重性,既可以反映人民要求,捍卫和推动公平正义,也可能被影响、误导、夸大、利用而情绪化误入歧途。对此,我国上个世纪发生的那场标榜“群众运动天然合理”的浩劫,就是深刻说明。

  再有,刑事司法任务是居中裁判。司法的任务,本就是在利益冲突、观点对立中,居中做出公正裁断,如怯于某方强势意见的压力,不敢居中裁判而是被动依从,无异于强势方自行裁断,司法无所作为,何来司法公正?

  还有,公众监督司法工作不是代行司法权力。公众意见是对司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正当且必要,不可或缺,但监督司法工作是提醒、批评、建议的活动,却不是代行司法权力,不能冲击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司法者要认真对待监督意见,但偏离法治轨道,放弃司法独立,会事与愿违,使监督异化失去正面作用。

  “挟民意以令司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首先是司法权被随意侵犯的危险。如果对公众意见的重视是以出让司法权来体现的,那必然使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守,对此,佘祥林在强烈要求认定他犯罪的被害方意见与没能承受住压力的司法机关强大力量面前,蒙受冤屈的沉痛教训,不可忘记。更须警惕,如果多数人意见可以使司法者依从,那么顺理成章,任何组织、团体、个人就都可以“挟民意以令司法”,必然造成司法权被侵犯的严重后果。

  其次是损害少数人权利的危险。因诉讼一方获得支持人数多,或造成社会稳定风险的能量大,就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向这方倾斜,漠视、压制声音微弱的少数人意见,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会使少数人权利失去保障。正如英国学者阿克顿所说:“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这样,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律信仰、树立司法权威,都将无从谈起。

  再有是矛盾难以化解的危险。假如司法者在公众对案件表达的意见面前,优柔寡断,不敢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裁决,则既削弱司法权威,又有失公正。这种态度,必会造成不同意见因失去法律的权威评价和有效调整而趋复杂激化,直至形成难解的社会矛盾。这样,不但眼前而且远期也很难期待能够创造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利环境。

  还有是不利于政治目标的实现。说到底,良好的政治目标,必须通过法治实现;伤害法治,必然伤及政治目标。司法者规避社会不稳定的风险,迎合反映强烈的公众意见,很可能造成无辜者蒙冤、犯罪者逍遥法外,或使处罚宽严失当的后果,还会助长自认为占据民意优势就可以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的意识和行为。一旦背离法治成为常态,实现政治目标的社会条件也就不复存在。

  “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此言甚是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公众意见不能只讲“政治正确”,不讲章法,随心所欲,要以对建设法治社会是否有利为标准。学者俞可平曾说:“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此言甚是。

  正义女神雕像是蒙着双眼,一手持宝剑,一手持天平。雕像的背后,刻有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公正地裁决案件,而不受来自任何部门或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司法为民,就应该强化这种精神,不因为各种风险而动摇。

  当前,司法中确实存在不公、不廉、能力不强、作风不正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但是,解决存在的问题,不能用背离宪法原则的方式。在我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下,司法者对案件独立做出裁断,固然可能出错,但毕竟是个案性质,容易纠正和救济。而如果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则伤害了法律制度,错误就带有根本性和广泛性,纠正起来成本极高。同时,放弃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保证公正的良方,近日媒体报道,台湾近期对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江国庆予以平反,错案原因就有当时顾虑民意的因素,境内外此类案例甚多。可见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这种做法并不能实现民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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