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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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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其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1、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并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根据《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有下列之一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2、延期纳税需在申报期之前提出申请。《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载明延期缴纳税种、税源、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
3、应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延期纳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有权批准延期纳税的税务机关为省级税务机关,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不享有批准延期纳税的权力,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曾一度失控的延期纳税审批权,为了从严控制延期纳税而作出的新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延期纳税的申请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
5、审批期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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