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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和离婚后工资,不能用于偿还夫妻一方名下债务

来源 / 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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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对外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广东省高法虽然有指导意见,但在证明标准过于苛刻,实务中难以操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7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跟普通的“用途论”,这除了难以证明不存在的事实之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很难证明在形成债务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


这简直是要了非举债配偶的命!



今天推送的这个佛山中院的判决书,是笔者在办理肇庆某富豪5000万夫妻债务系列案时所收藏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男方在2010年曾经写过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单方名义所举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从性质上讲,这属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


2013年,男方在短时间内陆续向他人借三万、五万、七万、十几万等数额不等的款项。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举债的过程和承诺书来看,这些债务显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个人债务。


至于佛山中院如何得出用于赌博的结论,无从得知。应该说,这个案件中的法官相当有良知的。


而在笔者办理的一起5000万夫妻债务案中,即使债务数额之大,骇人听闻。此前,男方已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不敢推定未用于夫妻生活生活或经营。


只能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一日未得到修改,婚姻关系就是一种最危险的社会关系。因为,你不知道哪天一堆债权人上门讨债,而这些债务你根本不知道哪里来的,借据上面只有配偶的签名,但你还得基本上无条件共同偿还。


另外一则内部好消息是,江苏省高法2016年9月14日出台的《民事审判指导》中指出:“夫妻以一方名所负债务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


孩子,你终于不用担心妈妈的工资被执行掉了!明天可以带你去吃顿好的了!




附: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红,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斯,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强,男。


上诉人陈某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斯、刘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卢某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红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下: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0日至法院确定的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陈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卢某斯负担。


上诉人陈某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卢某斯在2010年3月20日亲笔作出承诺,其所欠债务与刘某强及家人无关”、“刘某强能够证明涉案债务为卢某斯的个人债务”。陈某红从来不知道卢某斯与刘某强之间有任何财产约定,也一直没有收到刘某强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红要求刘某强对卢某斯的欠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错误,对陈某红不公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刘某强对卢某斯借陈某红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某斯与刘某强负担。


被上诉人卢某斯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刘某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强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该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从根本上来讲,夫妻应当共同偿还的债务只能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本案中,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刘某强与卢某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刘某强提供的借款人为“卢某斯”的诸多借据及借款协议复印件可知,卢某斯在向陈某红借取涉案款项前后短时间内还不断向他人借取三万、五万、七万、十几万等数额不等的款项,结合刘某强提供的卢某斯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本院认为刘某强主张涉案借款系卢某斯赌博之用,而未用于家庭生活,具有说服力,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刘某强无须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陈某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维

审 判 员  吴绮擎

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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