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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赌气自杀 另一半是否应该担责?



我们都知道,小夫妻、小情侣之间吵架斗嘴是常事,我国也有句俗语叫做“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


但是,吵架毕竟是吵架,很多人在和另一半吵架的时候总是容易激动地失去理智,甚至不惜用生命做威胁。这不,小编在某度随便一搜,就看到了下面这些??:


这些??:


人冲动的时候果然很可怕,但最可怕的不是吵架时的赌气和威胁,而是弄巧成拙,一方真的失去了生命。这个时候,一方不仅仅要面对失去爱人的痛苦,甚至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最近广东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小马是博罗县某KTV常客,而死者小丽是该KTV服务员,事发前两人已认识一月有余。2016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小马与刁某、付某、朱某等几名老乡再次来到该KTV消费。期间,小丽如往常一样陪同他们唱歌喝酒,几人共饮啤酒4打。次日0时40分左右,小马等人提议外出吃夜宵,小丽同意并一同前往。于是,小马开车,小丽坐在副驾驶位置,一同前去。


“小丽当晚喝了很多啤酒,上车后不久她就要我给她买一块600多元的手表。我就说给她500元行不行,她不同意就跟我争吵了几句,还扬言要跳车。我刹车减速,以为她是开玩笑便继续驾驶车辆,没想到她真的跳下去了。”被告人小马讲述事发经过。小丽跳车后被小马立即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小丽发生争吵,在明知小丽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小丽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决小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在此案中,当事人承担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实践中也有案例是当一方自杀时,另一方在场而故意不予救助,比如下面的这几个案例:


 1 

宋福某杀妻案

某晚,被告人宋福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某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某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李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自缢。宋听到凳子倒地的声音,发现李自缢,便到一里外自己的父母家中叫人,当其父母家的人来到后,李已经身亡。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某负有救助其妻李某的特定义务,而放任李自缢身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宋福某有期徒刑4年。宋福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王春某杀妻案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居民王春某与妻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妻子气愤中跳进了污水河寻短见。王春某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妻子不从,王春某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随后,王春某先到亲戚家讲了妻子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污水河边时,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妻子已经死亡。


2001年8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某与其妻是合法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妻子在河中,被告人王春某明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王春某有期徒刑6年。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教授认为: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表明了夫妻之间相互给予生活帮助和照顾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内容当然包括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因此,在夫妻一方面临死亡威胁时,应当确认另一方具有给予救助的义务。从普通百姓的认知层面、道德层面上来讲,如此理解和认定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常识、常情、常例”。从而,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这是我国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方法与途径)。

现在还有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对于解释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作出了有罪解释(其核心是有作为义务)。这就是德国刑法理论所提出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即认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在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较密切的群体关系,如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包括同居者之间的关系)、同事关系等,都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尤其是特定近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之间,自然存在基于特定近亲关系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显然,作为义务根据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十分有利于解释困扰中国刑法理论的夫妻见死不救行为的入罪根据问题。

已有判例的主导立场,是确认夫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应对有效防范谋杀。在仅有2人在场的封闭场合,通常又是自家里面,夫妻中的某一方若是谋杀对方,则往往在证据上难于取证,那么,通过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这种有效确认,十分有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救助意识,也有利于防止亲情谋杀的恶性事件发生。


作者:魏东  卢思莹  李  洋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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