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我们认为,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下面听公证君为大家解释
意定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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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和亲属朋友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三人,成为自己昏迷意识不清醒(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员刘蓉经过与同事的多番论证,决定采用“意定监护公证”这种更具人文关怀、更能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方式为其办理公证。考虑到张大爷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等情况,刘蓉还为其提供了上门服务。
“张大爷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明确了今后在其重病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监护人,并对其在家养老以及去世后墓地购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
通过询问、谈话、记录、起草文书、拍照等一系列工作,按照张大爷的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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