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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债务共同背?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吴晓丹律师

七夕刚过,原本觉得这个话题是不合时宜的,但转念一想:结婚才会费心思挑好日子,谁又会为离婚挑日子呢?可离婚当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夫妻感情倒是当断则断,可偏偏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却是“剪不断理还乱”。

在离婚案诉讼的司法实务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直都是一个难题。倒不是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该规定被认为过分保护债权人权益,侵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被诟病不断,甚至有观点主张要废止该条文的适用。的确,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引起了一些不良现象:如高利贷、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成为了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配偶一方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又如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以虚构债务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等。如此种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难怪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反对声一浪高过一浪。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自有其背景。当时的情况是,夫妻往往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第24条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遏制这一不良现象。从实践效果来看,第24条的出台也的确有效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市场交易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然而,俗话说得好,“按下葫芦浮起瓢”,债权人利益有保障了,不知情配偶一方的权益却面临极大损害;假离婚、真逃债被遏制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却满天飞。或许审理案件的法官心里同情不知情配偶一方,但无奈绕不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不得已只能让她(他)一起背债。

那么,不知情配偶一方就只能含泪大唱“窦娥冤”了吗?当然不是!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不良现象的出现不能完全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背锅”。社会诚信、社会道德的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法官僵化适用法条等,都是出现前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现如今,我们的社会诚信、社会道德建设在不断发展,司法裁判者对条文的理解适用也在调整:

(一)最高院给地方高院的两个复函:

第一,最高院给江苏高院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中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最高院给福建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中答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2016年江苏高院发布婚姻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五——夫妻债务的承担内外有别

 江苏高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后对外借款到底由谁偿还经常产生争议。如果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排除借款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从夫妻关系外部和夫妻关系内部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债权人如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出借人与举债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由举债一方对外承担责任,配偶无义务偿还。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举债一方提出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举债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

(三)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充规定》新增两款规定,分别作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分别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通知》则进一步强调、细化了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要全面审查证据,防止机械简单办案。

综上,现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内外有别”。对于真实合法的债权,对外,夫妻共同偿还;对内,若举债方不能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的,根据公平原则应由举债方个人偿还。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说,内外有别又怎样,对外偿还债务后再去对内追偿吗?简直是痴人说梦!笔者只能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愿在现实中碰到此类闹心问题的人越来越少,但愿结发为夫妻者,皆能恩爱两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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