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司机饮酒驾驶机动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每年都会剥夺数万人的宝贵生命,在“严惩酒驾”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经测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醉驾”行为,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即使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刑事犯罪。严格立法的同时,全国各地的交管部门也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打酒”活动,严格执法,体现遏制“酒驾”的决心。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危险驾驶罪”刑事HOLO
数据样本:2014年-2017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的判决,并不包括醉酒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手机预览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是仅次于盗窃罪的“高发”犯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生命健康予以尊重的体现,然而我们通过统计2014年-2017年判决发现,在判决总数最多的5个罪名里,危险驾驶罪判决数量位居第二,达464645件,其中“醉酒驾驶”案件有320817件,也超过位居第三名的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数量。可见“醉酒驾驶”情况还是极为普遍的存在,由此造成的社会风险极大,应当引起我们每个人的注意。
图1 2014年-2017年判决总数前五罪名
(二)“醉酒驾驶”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2014年-2017年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判决数量为320817份。2014年-2016年判决数量波动不大。2014年判决数量为94923份,2015年判决数量为88373份,2016年判决数量为93163份。考虑到2017年尚未结束,各地法院未完成全部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因此2017年数据暂不予考虑。考虑到我国自2014年来每年机动车保有量的同比增长幅度都保持在10%以上(根据前瞻数据库统计),可以看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已经有明显的缓解。
图2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判决数量年份趋势
(三)“醉酒驾驶”案件地域分布
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罪”判决在地域上呈现出分布广、重点突出的特点。下图中颜色越深的地区,“醉酒驾驶”的案件越多,可以看出“重灾区”基本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相较而言,西部内陆地区判决数量则较少。这可能受影响于各个地区不同的“酒文化”,除此以外,还可能与城市化发展水平、“打酒”执法力度等因素有关。
图3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判决数量地域分布
省份 | 判决数量 |
浙江省 | 45267 |
江苏省 | 33625 |
福建省 | 30368 |
河南省 | 25318 |
山东省 | 22922 |
广东省 | 22307 |
安徽省 | 14999 |
四川省 | 12166 |
黑龙江省 | 11235 |
湖北省 | 9847 |
内蒙古自治区 | 9412 |
河北省 | 8081 |
上海市 | 7673 |
吉林省 | 7567 |
辽宁省 | 6592 |
甘肃省 | 5577 |
山西省 | 5547 |
重庆市 | 5152 |
云南省 | 5099 |
湖南省 | 5090 |
陕西省 | 506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873 |
贵州省 | 31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806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728 |
北京市 | 2586 |
江西省 | 2435 |
天津市 | 2224 |
青海省 | 1296 |
海南省 | 760 |
西藏自治区 | 80 |
总数 | 320817 |
表1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判决数量地域分布
(四)法院层级
在法院层级方面,99.15%的案件集中于基层法院,这可能是因为这类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可能判处的刑罚刑期较短,因而诉讼基本在基层法院进行,案件大多不会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审理。
图4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法院层级情况
(五)审理程序
在审理程序方面,99.67%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上诉率低。这类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定刑期较短。考虑到诉讼成本,被告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比例皆比各类刑事案件整体的上诉率和再审率低。
图5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情况
(六)醉酒从重情节
图6 “危险驾驶罪”醉酒从重情节情况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除兜底条款外,主要规定了七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聚法案例危险驾驶罪刑事HOLO对这七种醉酒从重情节进行了统计分析,见上图6。
(七)裁判结果
表2 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裁判结果情况
在此类案件中,在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且予以刑事处罚的316989件判决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当高,约为46.36%。刑修(八)将醉驾行为入刑,在适用其规定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其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说,这一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量刑方面的指导意见反映了《刑法》第13条的立法精神。
(1)什么是“酒驾”?什么是“醉驾”?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20mg>,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为酒后驾驶(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可能构成犯罪)。
(2)“酒驾”和“醉驾”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酒驾: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判决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3)酒驾、醉驾中的“机动车”范围为何?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等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1条将机动车的范围概括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因此,一般的摩托车(燃油驱动)应属机动车的范畴。
(4)如果某司机饮酒(达到醉驾标准)后驾车被交警拦下,当着交警的面饮酒后再进行酒精测试的,能否认为证据不足而无法依“醉驾”制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中明确指出,这样的情况下只要酒精测试的结果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仍然立案侦查。
世界各国立法对“酒驾”、“醉驾”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它们对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规定并不统一,但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规定了各具特色的惩罚措施。
在美国洛杉矶,除了接受罚款,酒驾者必须在车上安装一种对酒味特别敏感的装置,当司机饮酒后,装置便会起作用使得汽车无法发动;在加利福尼亚,酒驾的普通处罚是罚款、扫大街,如果处罚后屡犯不止,这些司机便会被“邀请”去停尸房看车祸死者的解剖过程。
在英国,对驾驶员区分初犯和重犯,分别判处吊销驾照一定年限另加罚款,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人将永远不得驾驶,并给予高额罚金处罚。
在日本,不只处罚驾驶者,给予醉酒驾驶者劳役和罚款的处罚,还要追究供酒者的责任。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会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要求其盘腿反思。
在澳大利亚,除了罚款和徒刑,会将驾驶者名字公布在报纸上。
在马来西亚,还会处罚驾驶者的妻子,让其对驾驶者进行彻夜教育。
在土耳其,驾驶者会被要求徒步20公里然后徒步回城,让其“冷静冷静”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国外酒驾处罚之借鉴》李宝发,刘歆;第十四届全国科技翻译研讨会论文汇编;发表时间:2011-11-18 中国会议 )
1、驾驶员: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席间人人不饮酒并不现实,但是作为驾驶员本身,应当本着对自己生命以及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严格在饮酒与开车之间做出取舍,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2、劝酒者: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
有很多情况下驾驶员自身具有安全意识,但是同席的亲友常常以“不喝感情不深”等说辞强行劝酒。事实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同饮者强行劝酒导致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未将已经失去意识的醉酒者安全送到家等,劝酒者都有可能基于“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起承担赔偿责任,贪图一时的开怀畅快损及他人生命健康更令人痛心。
3、“好心”网友:牢记事故悲剧,不做千古罪人
我们注意到一些网友会在交管部门开展“查酒”、“打酒”等执法活动时,“好意”地将执法地点在地图上予以标示并且注明躲避绕行路线。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