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常见的绝对化用语,涉嫌虚假宣传。如果微信公众号中包含这些绝对化用语,那么将会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两年有余,也许大家觉得自己非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在生活中不会受到《广告法》的约束。但是作为微信公众号普遍的今天,《广告法》与大家息息相关,微信公众号随意发送一则广告也许就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小编赶快排查您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是否涉及《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如果微信公众号涉及上述情况,请立即予以纠正。近期无锡市不少单位的公众微信号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而被调查,同样在其他省市也对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进行大力查处。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以“红盾春雷行动2018”为契机,严厉打击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某某泸州”微信公众号因在功能介绍中描述成 “……中国泸州站,泸州最全、最权威的专业美食平台!”“最权威”广告语被查,处以罚款5万元。
律师温馨提醒
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将面临以下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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