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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难题:压岁钱到底属于谁?


对话历史:压岁钱的“前世今生”


“压岁钱”在中国的传统新年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关于压岁钱的传说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驱散邪祟、庇佑安宁的“压祟钱”,还是祝祷长寿的“压岁钱”,亦或是驱赶年兽、祈福平安的“压惊钱”,衍变至今的“压岁钱”都蕴含着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互贺新春、相祝安康的美好祈愿。清朝人吴曼云在《压岁钱》一诗中写道:“百十钱穿彩线长,分来再枕自收藏,商量爆竹谈箫价,添得娇儿一夜忙。”这首诗表明了中国传统社会压岁钱的特征:压岁钱多是由长辈向晚辈进行无偿赠与的小额财币,儿童将压岁钱用于购买爆竹等小型玩具,以享受春节过年的热闹与喜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压岁钱作为传统习俗也在不断改变,《中国孩子的压岁钱调查报告(2017)》[1]显示:参与问卷调查的家长发给孩子压岁钱的平均数为392.25元。压岁钱在现代社会逐渐呈现新的特征:传统压岁钱的形式性与仪式性被最大限度简化,例如过去讨要压岁钱必须磕头拜谢的习俗几近消失,而压岁钱的实际数额被予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上个世纪“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我国形成了“倒三角式”的家庭人口结构,且存在诸多的旁系亲属——这就意味着同一个孩子可能收到多个长辈的压岁钱,这就使得其所收到的压岁钱数额远超其支配能力范围。


在压岁钱数额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压岁钱的归属问题该如何厘清,压岁钱该如何使用,不仅关涉到孩子的理财观念,背后更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



对话子女:“我的压岁钱谁来管?”


从法律性质上说,根据《民法总则》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获得压岁钱,可享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存在争议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获压岁钱的权属,根据《中国孩子的压岁钱调查报告(2017)》显示,近九成的受访家庭是将压岁钱完全交由父母保管或是由父母和孩子共同保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给压岁钱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规定的“无偿赠与合同”,属于受赠人纯获利的行为。而《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获得压岁钱可自己保管,也可交由父母保管,但在使用上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置学习用品、小额的礼品食品或服装书包等,而大宗消费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以近期热点为例,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压岁钱打赏网络主播或进行游戏充值,根据相关规定,宜应认为其打赏网络主播或游戏充值的行为系属效力待定的行为,应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其行为归于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直播平台或主播返还消费钱款。[2]


而《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该条完全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包括压岁钱的赠与,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赠与行为亦告无效。[3]


因此,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获得的压岁钱,在所有权上归属于受赠的儿童,但法律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智力状况,对于法定代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给父母保管子女的压岁钱留有合法空间。父母保管未成年子女所获得的压岁钱,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从培养子女理财观念来看,也是值得推崇的。


对话父母:不应支持“假保管,真私用”


就压岁钱的保管而言,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保管,但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及代际关系的影响下,许多父母认为其与子女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关系,所以就理所当然地“没收”、“要求上交”子女的压岁钱,而更常见的情形是以“假保管,真私用”的方式获得子女压岁钱而予使用,究竟父母代为保管子女压岁钱的权利边界为何,值得探讨。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职责是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在代为保管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时,宜应尊重被监护子女的真实意愿,依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以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父母对于子女压岁钱仅享有基于监护权衍生的保管权,而没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压岁钱的合法使用途径一般也仅限于:未成年子女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与子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商洽,为维护和增加其利益,代理而为的民法法律行为。

《中国孩子的压岁钱调查报告(2017)》显示:就压岁钱的用途而言,占比高的均是为子女利益而用,值得肯定。但需注意的是,压岁钱作为子女的生活费或必要学费开支是否与《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冲突存在疑问,宜认为,压岁钱应是必要生活费、学杂费之外的其他额外福利,不应与父母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相混同,亦即,父母首先应独立承担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代理、保管子女压岁钱时是为进一步增加福祉,培养兴趣,丰富生活,而非冲抵其应承担的上述义务。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在压岁钱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父母是否有权分割该压岁钱财产?在所有权属上,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系其受赠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在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代为保管,但不得任意处置。


压岁钱在现今社会,早已不再是单纯的节庆民俗的象征,作为不断流转的财产,其不仅涉及到法律上的法定监护与代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物权权属争议等问题,而且事关未成年人正确的观念和财富观念的树立,家长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以身作则,悉心引导,以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1] 《中国孩子的压岁钱调查报告(2017)》,材料来源:新浪专栏,http://edu.sina.com.cn/zl/edu/2017-02-10/doc-ifyamkzq1222582.shtml

[2] 参见本网案例研究《“熊孩子”打赏充值怎么办?依法可追回,过程有点难!》,https://anli.court.gov.cn/static/web/index.html#/alyj/detail/840BAC0CFE4486FA64A037E068C3BD3F

[3] 本条存在法律漏洞,若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一概无效,有违社会经验,并且不合情理。梁慧星教授建议类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宜认为对于未满八周岁儿童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也应结合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判断,受赠压岁钱为纯获利的行为,应为有效。参见 梁慧星:《<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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