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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抚养费的违约金?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离婚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方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以约束支付方。但如大家所知,离婚协议有其特殊性,与普通的商业合同是有区别的,那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直接上两个案例,以供大家围观。


案例一:不支持

 (2014)年东少民初字第1002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北京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案例二:支持

(2013)秦民初字第2025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原告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当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

自原、被告离婚之日起,双方婚生女即由原告抚养,被告在离婚当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抚养费用。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用,已构成双方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理由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应对违约金酌情予以降低,判由被告承担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三)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约定父母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有权依照合同法主张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酌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个问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两种可能都有,在实操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说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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