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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老人隔代指定遗产归属,孙子是继承还是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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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实践中,老人为避免纠纷,直接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此类遗嘱的性质为何,孙子、女是通过遗嘱继承,还是属于受遗赠,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却不一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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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余某共育有五名子女,之后余某于1995年去世,其二儿子于2009年去世,二儿子生前生有一子,即小余。曹某生前有房产一套,并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房屋遗赠给孙子小余一人所有。2010年,曹某因死亡注销户籍。2014年,因与曹某其他子女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中,曹某其他子女辩称:小余并非曹某的法定继承人,曹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实质是遗赠。而小余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故应视为小余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判决:

小余享有代位继承权,房屋归小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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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情况一:通过受遗赠获得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中并不包括孙子或孙女。因此,孙子、女在并非属于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老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孙子、女的,一般属于遗赠。

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月作出表示的期限,如超过期限没有作出表示的,将可能导致无法获得遗赠。

律师建议,如遇此类情况,应及时作出明确的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至于作出相关表示的具体方式,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采用从宽原则,会结合各项因素,例如是否曾以口头形式接受遗赠、或者是否通过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方式接受遗赠等,予以综合认定。

情况二:通过遗嘱继承遗产

案例中,小余的父亲早于被继承人曹某死亡,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况。《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小余通过代位继承,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曹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此情况下,曹某所立遗嘱中,虽然使用了“遗赠”的表述,但是结合小余的真实法律地位,实质是通过遗嘱继承,而非受遗赠。

接受继承没有期限的限制,《继承法》仅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院支持了小余的诉讼请求,将房屋判归小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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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受遗赠,相关方均应保留好遗嘱原件,如无法提供遗嘱原件,则无法证明遗嘱的存在,一切与遗嘱相关的权利也无从谈起。另外,继承开始后或知道受遗赠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应及时作出表示,积极参与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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