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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楚雄版“反杀案”:正当防卫能否再现?

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


这是继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后又一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

《春城晚报》9月5日消息,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张某逃脱传销窝点后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不是“昆山反杀案”引起人们对正当防卫的高度关注,“楚雄反杀案”可能永远进入不了普通大众的视线。

近日,该案在楚雄中院开庭审理。

对比“昆山反杀案”与“楚雄反杀案”,两案是否存在相似之处,处理结果是否会天壤之别?该案再次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提出现实的拷问。

一.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在“昆山反杀案”中,行为人刘某持刀对于某进行身体伤害,于某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已被昆山警方查证。

在“楚雄反杀案”中,张某是否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呢?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一个传销组织。张某发现不对后当即提出要离开,并在网上买了一张返回保山的车票。传销组织头目李某派“监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张某,并没收张某的手机和身份证,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余天。期间,传销组织要求其骗取亲友钱财,张某拒绝。某日,“监工”王某尾随张某进入卫生间,对其进行语言威胁,进而用手掐住张某脖子,张某抽出羽绒服衣帽带勒住王某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

从上述案情描述来看,张某遭受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及王某的暴力威胁等不法侵害是现实的,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现实条件。

二.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识?

在“昆山反杀案”中,行为人刘某与防卫人于某素不相识,刘某违反交通法规并滋事在先,于某此时面临现实的人身危险,完全具有防卫的意识。

本案中,陷入不法侵害状态20余天的张某,主观上是为了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不想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对亲友行骗。案发当日,双方在卫生间因“监工”王某的语言威胁和掐脖子动作引发张某反击。张某完全具有防卫的意识,且不存在防卫挑拨情节。

三.防卫对象是否正确?

按照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防卫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不得伤及无辜,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在“昆山反杀案”中,行为人刘某及其同伴,都不同程度对防卫人于某实施侵害,但于某并未伤及无辜,仅对刘某实施防卫行为,对象正确。

本案中,实际上从张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就具备了防卫的起因条件和现实条件,凡事对张某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意思表示的传销组织成员,均可以成为防卫对象。案发当日,“监工”王某在卫生间对张某实施威胁、掐脖子,不法侵害程度显然在升级,张某对“监工”王某实施防卫行为,对象正确。

四.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立法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经是比较明确了,囿于立法技术限制,法条不可能进一步明确什么是“明显”,这个判断权力只能交给司法人员。然而实践中,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确不好判断,往往以最终的结果作为标准,人死了就成了“过当”。从正当防卫的本质来看,立法给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这种私力救济的权力,是为了在第一时间排除不法侵害。当防卫人使用的手段、范围及其结果足以达到排除不法侵害的程度,就应当立刻停止。

本案中,张某供述其在对“监工”王某实施防卫行为过程中,张某曾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松手”。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随即离开了卫生间。然而,“监工”王某已经死亡,仅有张某一面之词,客观情况无从查证。如果张某的供述属实,据此可以判断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与“昆山反杀案”对比,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彼案中刘某持刀行凶,对于某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此案中“监工”王某仅仅是阻止张某逃跑,并不是想要张某的命。两案相比,于某和张某面临的现实危险其程度是不同的,在张某生命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防卫行为导致“监工”死亡,是否存在过当的可能,这个疑问如何解答呢?

在《“花臂男”的死与正当防卫的重生!》一文中我曾强调:“关于本案的处理,裁判者应考虑一下普通百姓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能怎么做”,这句话在“楚雄反杀案”中同样适用。张某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空条件下,遭到“监工”王某的现实不法侵害,防卫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在“昆山反杀案”中,那把“刀”是明晃晃的,而在“楚雄反杀案”中,行为人并没有手持明晃晃的砍刀,但其掐脖子不放的动作,客观上是可能危害他人生命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至于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张某的防卫措施是否已经导致“监工”王某完全丧失反抗能力,王某是否有可能翻身起来继续实施侵害,传销组织其他成员是否会来帮忙,这些情况不能苛求张某作出准确的判断。王某当时是否已经死亡,作为不具备医学知识的张某也无法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还要看具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具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希望法院不要顾及“上访、缠访”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鼓励剥夺他人生命,但也不能畏手畏脚。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能总是要求好人忍让,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担心“正当防卫”的判例太多会助长社会上暴力事件增多或者升级,只有裁判者大胆的激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才能有力震慑那些无故滋事的流氓混混,有力的配合“扫黑除恶”。

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在刑法意义上当然要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在量刑时可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罚,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处。

我们期待“楚雄反杀案”能够有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

丁海洋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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