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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丨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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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看一下文件的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从2019年起,新个税法实施,由于每个月取得的所得需代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真正的完税是要到次年3~6月汇算清缴后才能真正确定前一年度的实际纳税额,扣除前一年度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因为新个税的这种新征收管理机制,导致如果个人要开具2019年的缴(退)税情况,很有可能尚未真正做过汇算清缴,因此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开具《纳税记录》,而不能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上位法变了,税收征管机制也需跟随变更,同时税收管理的文书也跟着变了。


变,是永远不变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内容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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