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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民间秘方”被不合法名义扼杀?

有多少“民间秘方”被不合法名义扼杀?(1/1677)

本主题 静观其变 于 2013-5-22 14:17 加入精华
 
  4月8日,在经历了漫长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来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并未经法定审批,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假药。由此可见,一审的定罪并无不当。在倪海清假药案中,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病人要求出庭证明该假药有疗效。(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一方面是看到事实的疗效和奇迹,一方面又因药品“违法”成为阶下囚,确实令人很纠结。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重判谁都伤不起,人的一生有几个黄金十年?然而,这是事实。
  从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权益处罚,如果倪海清是真的“江湖郎中”和“狗皮膏药”糊弄人,那对他的重判是必须的,本人举双手赞成。但许多事实案例证明,他的药品确实有疗效,并没有危害到社会,且获得了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国家发明专利,只是目前尚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在法律意义上的“假药”而已。
  本案焦点集中在在犯罪客体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变成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假如倪海清的药品对治疗癌症病人确实是有效的,那就凸显出了两点问题:一是有关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定性标准的不严密不健全,二是药品管理机制对新药科学认定的滞后“瓶颈”太多。
  在法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倪海清的药品有害的情形下,仅仅凭借“无证”就做有罪判定显然没有说服力,更是有违真正意义上的法理精神。“有罪”推定与“有效”之间存在矛盾和悖论,这就同样会增大“冤假错案”的比例,也是推理逻辑上的不严密。最好的法律应该是兼顾到社会情理、道德等多重意义上的要义,而不是机械死扣法律条文,而顾此失彼地丢弃了更科学的法律要素意义。
  其实,对此案完全可以参“证”从轻量刑。一是倪海清的药理来自民间秘方,许多民间秘方本身是中国传统中医的瑰宝,经历了漫长的验证,不能以今人的没有认证就轻易否认古人的药方药力,轻易标之为“假药”。二是他治疗的数百癌症患者的疗效本身就是活证明,还有他自己的病情疗效都是参照的“姊妹证明”。三是就正规医院的治疗来看,用的都是认证的合法药品和医疗,但大多癌症病人最后还是绝望的死去,人财两空。而事实证明,倪海清的治疗方法远胜那些正规的治疗。患者也纷纷请愿要求他继续治疗,也彰显了他对社会的作用意义的一面。退一步讲,即使“死马当活马医”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位宫颈癌患者张淑兰接受倪海清的治疗大约两年多,她向法庭提供了书面证言和治疗记录。她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从她自己的个案看,康复效果比较好,“希望司法部门充分调查、切实了解清楚,不要轻易地毁掉一个好药方。”这话代表了一种呼声,许多民间秘方虽然没有官方认证,但并等于充分证明它的无效和“违法”,应该从积极鼓励的角度予以肯定。最好的做法是,一些药品管理认证机构积极作为,跟上科学鉴定认证的做法,让许多“民间秘方”沐浴合法“阳光”能名正言顺登堂入室服务于人民。

  作者: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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