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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造厂名的研究

 

  生产厂厂名是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称谓,是区别产品的不同制造者的语言文字符号。生产厂厂址是产品生产企业的住所地。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以及销售者销售的产品, 应该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所标明的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可靠,与生产者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相一致。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从这一解释看,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包括: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两类。这两类行为的表现形式稍有不同: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编造或捏造厂名、厂址,所伪造出的厂名、厂址是虚假不实的,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因而这种行为是对社会、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欺骗用户、消费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会坑害用户、消费者,而且还侵犯了被假冒企业的名誉权,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禁止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可以分解为以下4种:(1)禁止伪造生产厂厂名;(2)禁止伪造生产厂厂址;(3)禁止冒用他人的厂名;(4)禁止冒用他人的厂址。行政相对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的,均构成对此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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