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男方想要回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法院会支持吗?71岁的美籍华人王某盛在恋爱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与情侣朱某燕名下,两人分手后,王某盛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但一、二审均被驳回。近日,广州中院针对此案作出剖析。
男友出全资买房 分手后索要
事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经朱某燕的哥哥介绍,王某盛与朱某燕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12日,王某盛分三次向朱某燕汇款共计15.1万美元,两天后,王某盛写信给朱某燕,称自己可以回美国后就立即着手调动部分退休工资。得知朱某燕看中骏威大厦小区内的房子,“希望下次来广州时,有我们自己的房子”。
07年12月6日,朱某燕与案外人罗某、侯某及房地产顾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以成交价89万元购买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号骏威广场东明楼一套房产。为了避税,买卖双发协商同意将购买价故意报低为60万元。
2008年2月19日,王某盛、朱某燕拿到了房产证,两人各拥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2008年2月29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该房屋的金锁家庭财产综合自助保险。
2010年10月,王某盛在与朱某燕分手后,以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他所有为由,向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朱某燕返还购房余款40万元整。
朱某燕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明确是由双方各占一半的,且自己已经利用王某盛所赠送的款项全部购买了讼争房屋,根本不存在购房余款40万元,双方之间存在赠与的法律关系。
花都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购买,登记在王某盛、朱某燕的名下,双方各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王某盛汇款15.1万美元给朱某燕时是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期间,该金额虽然超过涉案房屋的购买价,但双方并没有明确该款的用途,且在该期间该款的使用情况亦不完全清楚。因此,法院驳回王某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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