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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真的能起到债务隔离作用吗?

本文字数:2744字

阅读时间:4分钟

本文首发于2022年第10期《保险文化》杂志

同步发表于《保险文化》公众号平台

作者介绍

廖委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廖委律师在财富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的业务实操和理论研究,擅长从财富风险隔离与传承的角度解读大额保单、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财富管理工具,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律师实务经验,对家族企业传承、税务筹划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担任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蔡梦晨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蔡梦晨在财富管理领域拥有十余年的高净值客户服务经验,熟悉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曾长期就职于中融信托等金融机构,现担任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同时拥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双牌照持牌机构。

老王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前几年,企业经营得顺风顺水,但近两年由于疫情影响,公司收益不复从前。

老王担心企业将来资不抵债会影响到家庭,听说购买大额保单能够起到债务隔离作用,于是购买了1000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老王自己,受益人为老王的儿子小王。

最近,老王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偿还银行借款,银行要求法院执行老王此前购买的终身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执行庭了解情况后,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

对此,老王感到非常困惑——不是说大额保单有债务隔离作用吗?

一、

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近年来,关于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案件中亦明确,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二、

能否实现债务隔离的关键在于保单主体结构设计

那么,是不是大额保单将不再具备债务隔离作用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大额保单是否具备债务隔离的作用,关键在于保单的主体结构设计

一张大额保单,通常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个主体,而其中被保险人与保单的财产价值归属并无关系。

对于受益人来说,大额保单在出险之前,保单的财产权利属于投保人,与受益人无关;大额保单在出险之后,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金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并不能对抗受益人的债权人,没有必要讨论“大额保单是否能实现受益人的债务隔离”的问题。因此,需要讨论的就是“大额保单是否能实现投保人债务隔离”的问题。

那寄希望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晚于保单的出险时间是否可行?

在出险之前,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大额保单能否实现投保人的债务隔离,关键在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孰先孰后。

如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早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则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则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只要受益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投保人的债权人无权向受益人主张债权,此时方才实现了投保人的“债务隔离”。

也就是说,想要实现投保人的债务隔离,只有在投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一且保单的出险时间早于投保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才能实现

这样实际上是把主动权交给了投保人的债权人,寄希望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晚于保单的出险时间。这显然不是一个通过大额保单实现债务隔离的最优操作。

想要设计出最优的保单结构设计,我们需要跳出“由高净值人士做投保人”的惯性思维。

家庭中的高净值人士通常也是最容易陷入债务危机的主体。在中国,大多数高净值人士都是创业成功的企业家。民营企业家表面上看着风光无限,但大部分民营企业在企业运营中需要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为企业“输血”,而银行一般均要求企业大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便企业家们的顾问律师反复提醒“家企隔离”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的融资环境现状,企业家在实务中想要做到“家企隔离”非常困难。

为什么说能否实现债务隔离关键在于保单主体结构设计?

当我们跳出“由高净值人士做投保人”的惯性思维后,便能深切体会到这句话的内涵。

假设老王的父亲老老王是一位退休职工,主要的退休生活就是练练太极、钓钓鱼,不涉及任何投资和生意,也没有任何债务。

基于前述情形,如果老王当初在购买大额寿险保单时,将缴纳保费的钱先转给父亲老老王,然后由老老王做投保人,老王做被保险人,小王作为受益人,这样的保单主体结构设计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前述保单主体结构下, 即便将来老王的企业经营恶化,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也无权执行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该份保单的投保人为老老王,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老王无关。

而将来老王去世后,小王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老王的债权人此时也无权向小王主张债权。因为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小王取得死亡赔偿金时,不需要先清偿老王的生前债务。

由此可见,大额保单具备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前提是需要在保单主体结构方面进行事先安排和设计。

一个家庭中的高净值人士,通常也是家庭里最容易陷入债务危机的主体。由高净值人士作为投保人的大额保单,在该高净值人士陷入债务纠纷时,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在设计保单主体结构时,建议由家庭中债务风险最低的人担任投保人。当然,前述保单主体结构设计必须以购买保单时高净值人士尚未陷入债务纠纷为前提,否则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三、

END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各自所在机构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注:本文由作者廖委、蔡梦晨首次发表于杂志《保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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