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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钟声(216)——商代和西周的王位传承规律(上)

根据史学界的考证以及考古出土的卜辞记载可知,商代自商汤至帝辛,共17世,31王,舍弃太丁未立而卒,实传29王(王国维认为实传30帝)。其中兄终弟及者13王,父死子继者12王,叔侄相传者4王。除去夏朝这样考据困难的时代,商代王位传承的方式如此多变实属中国历史上的惟一。(北宋亦出现过兄终弟及的情况,即宋太宗继位宋太祖,但那可能是一场宫廷政变,徽宗继哲宗是因为哲宗无子,这些都是继承制度的非常态)。虽然商代王位传承方式多变,但学者一般认为它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关于这种规律,近代以来的学者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

王国维认为周代与商代最大的区别在于三点:立子立嫡之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因此,商代的王位传承制度是“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这种表述是基本符合前文所列数据的表象的。王国维认为周代之所以用嫡长子继承制代替商代的兄终弟及制度,是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因而周代用嫡长子继承制度止纷息争,是历史的一项重大进步。王的观点是在其殷周制度大不同的基调上得出的,前文已经论述商代和西周应该是属于一个统一的时代,因此将周代的立嫡之制视为周公的创制并不符合历史规律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所以,王说的结论就势必要将商代的继承制度推广到西周。王国维也承认“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页。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页,自殷制言之,皆正也。”同时,王国维并没有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传子,何种情况下传弟,为什么会出现叔侄相传的现象等。

陈梦家则认为商代的王位传承制度中子继与弟及并无主辅之分,传兄之子和传弟之子也无主辅之分,兄弟同礼而长幼有别,兄弟及位以长幼为序,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

胡厚宣认为商代已经有立嫡之制,“谓殷为兄终弟及,周乃传子,殷周礼制绝对不同,殆非是也。盖宗法之制,在殷代早已见其端绪。”王国维的观点是将商代的继承制度延伸至了西周(周公改制之前),胡厚宣的观点则是将西周的制度向前延伸至了商代(商末)。但胡并没有正面回答商代的王位继承的一般规律,只是说在商代中后期已经出现了嫡子(大子)继承制度,他的主要的目的是在反驳王国维的殷周不同时代论,并不足以完全解释商代整体的王位继承的规律。毕竟商代自己的制度统一性要大于商周两代的统一性。

图为商代青铜器的代表作后母戊鼎

其他有些学者则认为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受到母系社会残留和游牧民族传统的影响,他们对王位继承制度的看法同司马迁相一致,认为以子继为主,弟及为辅。并依据《史记·殷本纪》中关于帝辛继位的记载,认为商代后期已经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根据前面的诸种论述,抛开其争议不谈,我们起码可以得出关于商代王位传承的一般特征:

1、商代的王位始终在男性中继承,无一例外;

2、所有的商王都属于一个王室宗族;

3、王位继承遵循一定的法则,(即使是像陈梦家这样的否认主辅之说的,亦承认长幼有序)。

一般说来,特征并不等同于规律。譬如苹果落地是一种特征,但其背后却是万有引力定律。因此,前面的诸种论述说明了的还只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特征,并没有说明隐于这些特征之后的规律。历史始终是向前发展而不是向后发展的,因此在讨论前代的制度规律时不能先入为主地将后世的制度掺杂进来,认为前世的制度应该和后世的大同小异,人为地为历史设置了条框。譬如中国在五代时期才出现“凌迟(陵迟)”刑,但不能因为前世的文章中出现过“陵迟”一类的词语就将这种刑罚出现的时间提前了,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历史规律的。当然,后世的制度确实是从前世中发展出来的,但这种发展是有过程的,而且在阶段性上的体现是相对稳定的。我们考察商代的王位传承制度,不应该将目光局限于后世的制度,即究竟是兄终弟及为主还是父死子继为主。而应该从对考古发掘中得出的最基本的资料的分析(解释)总结出一种合乎历史逻辑的规律。这种规律才有可能是当时的一种制度。

图为妇好雕像

要想了解商代的王位传承规律,就不能不讨论其婚姻制度

根据胡厚宣对卜辞的考证, “殷代之婚姻制度,在上甲以后,大戊以前,为一夫一妻;自中丁之后,以迄帝辛为一夫多妻。此种一夫多妻……与原始社会之多妻制不同”。而且这些妻都是来源子姓(商王族姓)以外的族姓,“殷代无论男女,虽死后皆以甲乙为其祭祀之庙号,但其生前则皆自有其名。……帚妌、帚好之类,皆女子之名,亦即姓也。……亦即所来自之国族。……此非族外婚而何?”。胡留元先生也认可这种说法,他也认为商代已经出现了同异族相联姻的情况。胡厚宣和胡留元的观点在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首先的就是卜辞中帚下的字究竟是私名还是族名至今亦未定。根据卜辞记载,商王武丁的妻有帚妌、帚好等六十四人之多。这些妻都如同帚好这种有(姓)名,而且没有重复,将其认定是来源于国族似乎并不合乎常理(虽然当时列国很多),胡留元对此的解释是“殷人……注重血缘关系不能太相近,懂得优生的生物学道理。”而根据《史记·齐太公世家》的记载,齐襄公与其妹妹文姜私通,齐桓公好内,姑姊妹不嫁者多人,都说明了在春秋时期的王室内,所谓的“血缘关系不能太近”的认识都并不是很强烈,而且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现出当时可能存在着族内婚。(从比较的角度看,世界其他民族在其早期盛行族内婚的亦不在少数)。

古代的王室婚制所牵涉的利益很多,《礼记·昏义》说:“昏义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其婚制应该不仅仅只是单一的族内或者族外婚,很可能兼而有之,但两种婚制的地位不同。后来的学者往往受到后世的“和亲”政策的影响,认为在商周时期的婚姻也应该带有“和亲”的色彩,这显然是忽视了商周时期的民族实力的现实,吕思勉指出:“我们这一个民族——炎黄混合的民族——是侵略者。其余的民族——当时所谓夷蛮戎狄——是被侵略者。……至于怕异族侵略,在古代怕是没有这事的。”因此,同外族的合婚应该属于商周婚制的例外和补充,而不是常态。而且在商代的分封之制中,被封的对象通常是商王的诸婦、诸子、功臣和商以外的方国。前面已经论述,商代的方国属于弱国(力量的变化不在此讨论),婚制则是国家实力的反应,因此商王娶于“多国”很可能是娶于其所封之国——大部分还是其同族之国。因而,商代的婚姻制度应该是属于以内婚制为主而以外婚为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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