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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达成分家协议也无效
        王大妈年近80岁,共生育长子曹德、二子曹山、小儿子曹章、女儿曹芳四个子女。王大妈和老伴在1990年和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曹大爷由大儿子曹德赡养,曹大爷的三哥由二儿子曹山赡养,王大妈由小儿子曹章赡养。

    老伴曹大爷去世之后,王大妈一直跟随女儿曹芳一起生活,长子与二子长期没有看望也没有给付赡养费,王大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300元。

    长子曹德认为,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曹大爷的赡养义务,所以王大妈的赡养已经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次子曹山认为自己已经赡养了三大爷,所以也不同意赡养母亲。小儿子曹章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自己已对父亲尽了很多赡养义务,若是只由自己一人赡养母亲,未免有些不公平。

    经过法官反复调解,当事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官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水平,综合王大妈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个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王大妈生活费一百五十元。

    法官说法:

    分家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父母与子女就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家庭协议。就协议中涉及到的父母赡养分担问题,一般会约定将父母拆分为两个主体,由不同的子女进行赡养,比如,赡养父亲的子女不必再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此类分家协议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也为父母以后的赡养埋下了隐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家庭中比较常见的分配赡养义务的分家单或分家协议,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只是一种双方之间达成合意的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因为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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