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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及双向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一)账户贵金属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以账户贵金属为标的的交易产品。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提供的买卖双边报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与建设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包括个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业务、转换业务及定投业务。
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双向交易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托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做空账户贵金属的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实现对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开仓后买入平仓的做空功能。双向交易业务形成的贵金属头寸仅可用于平仓交易,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
(二)账户贵金属业务及双向交易业务所指账户贵金属种类包含黄金(AU9999和AU9995)、白银、铂金。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
其中AU9999/AU9995可兑换实物金,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直接进行实物交割;AU9995不能进行双向交易。客户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在账户上进行记录,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份额不计利息。
(三)若可买卖、转换、定投、双向交易或提取实物的账户贵金属品种发生变化,建设银行将及时公告客户。
(四)建设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及双向交易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能力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建设银行向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买卖报价并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本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账户贵金属价格均为参考价格,实际价格以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等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五)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若通过网点柜台进行交易,以网点营业时间为准),系统日终清算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安排,并参考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六)办理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及双向交易业务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八)本须知所称的账户贵金属交易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在建设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业务办理要求
(一)账户贵金属业务及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国范围内开办该业务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该业务需遵守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且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首次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双向交易业务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本人借记卡,到建设银行开办业务网点签约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功能,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慧柜员机签约业务。签约业务必须以实名办理,不可代办。
若客户需更换银行卡,则需办理账户贵金属账号变更、双向交易账号变更。
客户若需要终止账户贵金属业务、双向交易业务,须通过建设银行开办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解约,解约时需确保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的债务。
(三)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 签约后客户可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等建设银行提供的信息渠道,交易和查询账户贵金属及双向交易。
第三章 买卖业务
(一)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属实盘业务,客户买入账户贵金属,需提供全额资金,卖出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实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建设银行不提供融资和融金服务。账户贵金属的交收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账户贵金属实行T+0交易,资金实时结算。
(二)交易
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1.实时交易
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贵金属买卖。由于价格波动因素,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实际成交价格可能与提交实时交易时价格不符,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2.挂单交易
挂单交易是指客户按照以低于或高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或卖出账户贵金属。挂单方式包括普通挂单和双边挂单。
普通挂单是指客户指定一个挂单价格委托买入或卖出账户贵金属。当实时价格的波动触及挂单价格,且客户交易数量不大于建设银行挂盘量时,该笔挂单即以挂单价格成交。
双边挂单是指客户在一次挂单时指定两个挂单价格,其中一个挂单价格优于实时报价,另一个挂单价格劣于实时报价。当实时价格波动触及任意一个挂单价格,且客户交易数量不大于建设银行挂盘量时,双边挂单即以该挂单价格成交,另一个价格的挂单委托自动作废。
挂单成交:挂单交易提交后,系统自动冻结客户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持仓头寸,挂单买入按挂单价格计算和冻结活期余额资金;挂单卖出按挂单数量冻结多头持仓;双边挂单的买入按较高价格计算冻结金额。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或持仓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挂单成交、客户撤销挂单或挂单过期失效。挂单交易提交是指客户的挂单指令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挂单成交是实时价格满足挂单成交条件,挂单买入扣减资金,账户贵金属持仓增加;挂单卖出扣减账户贵金属持仓,活期资金余额增加。
挂单有效期:挂单交易的有效期分为1天、3天、7天和30天。挂单委托有效期按自然日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过期失效。
追加挂单:客户可对已委托且未成交的挂单进行追加挂单。追加挂单与原挂单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其委托价格必须与原挂单的委托价格不同。
追加挂单设置后,追加单为追加待委托状态;原挂单成交后,追加单成为已委托状态,执行挂单冻结、开始检验价格触发条件。每个原挂单仅可追加一次;双边挂单不能进行追加;追加挂单可以是普通挂单或双边挂单。
追加单可能由于原挂单成交时,客户的资金或持仓头寸不足追加挂单所需冻结量而交易失败。
撤销挂单:在挂单有效期内,客户可主动撤销挂单,系统将自动解冻资金或持仓头寸。撤销追加单,原挂单可重新进行追加;撤销有追加单的原挂单,追加单与原挂单一并撤销;撤销双边挂单,两个挂单价格的委托都一并被撤销。
第四章 双向交易业务
(一)双向交易业务签约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两账户的交易介质均为签约银行卡。交易账户用于记录账户贵金属持有头寸及其变动情况;保证金账户专用于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包括划入、划出、冻结、损益清算等)。
(二)保证金管理
1.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币种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美元钞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平仓后得到仍为美元现钞,不能转换成美元现汇。
2.计算公式:
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货币余额-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盈亏-持仓头寸成本×初始保证金比率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
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
保证金净值=保证金货币余额+浮动盈亏
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当前客户买入报价)
初始保证金比率=100%
警戒保证金比率=60%
强平保证金比率=50%
3.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或转出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或转出操作。
4.建设银行将在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并将其列入待强平名单。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我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对该保证金账户下所有头寸按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短信通知客户强平结果。
5.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客户交易量、持仓量等情况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6.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客户对建设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建设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建设银行的债务。
7.客户应确保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建设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建设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8.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建设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
(三)交易
1.实时空头开仓、实时空头平仓
客户可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委托交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建立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客户进行空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可用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
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空头头寸进行平仓。当客户加权平均成本价与平仓头寸计算所得金额大于客户买入价与相同头寸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平仓后获利金额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亏损金额由保证金扣减。未平仓头寸继续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
2.挂单交易
客户可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挂单交易规则,以低于或高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空头开仓或空头平仓的委托交易。双向交易挂单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和双边挂单。
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实时报价,空头平仓时,挂单价格<实时价格;空头开仓时,挂单价格>实时价格。止损挂单是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价格,空头平仓时,挂单价格>实时价格;空头开仓时,挂单价格<实时价格。双边挂单提交一个获利价格和一个止损价格。
空头开仓挂单冻结按客户挂单价格计算和冻结可用保证金,空头平仓挂单按客户挂单数量冻结空头持仓。空头开仓的双边挂单按较大金额冻结可用保证金。客户不能对冻结的保证金或持仓办理再次交易、委托等业务,直至挂单成交、客户撤销挂单或挂单过期失效。
当实时价格波动触及挂单价格时,挂单即成交。空头开仓挂单成交解冻保证金,空头持仓增加;空头平仓挂单成交,空头持仓减少,解冻相应比例的可用保证金,交易盈亏计入保证金账户。
双向交易挂单的有效期、撤销挂单、追加挂单、双边挂单的交易规则同买卖业务挂单交易。
3.强制平仓
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建设银行按照实时价格对该保证金账户内所有头寸执行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平时建设银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
第五章 转换业务
(一)账户贵金属转换业务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提供的相应转换报价,将持有的一种账户贵金属转出,同时转入另一种账户贵金属,以实现不同账户贵金属品种间的持仓转换的业务。
(二)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品种转换需提供实有的转出账户贵金属份额,建设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数量,同时将不足转入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份额,按对应产品客户转入价折算成资金计入客户资金账户。
(三)客户当日转入的账户贵金属当日可再转出。
(四)转换交易方式为实时交易,业务办理渠道为网上银行渠道。若可转换账户贵金属品种、交易方式及交易渠道发生变化,建设银行将及时公告客户。
(五)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贵金属转换委托,当客户委托达到成交条件,建设银行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客户委托数量时,委托即时成交;由于价格波动因素,账户贵金属转换交易实际成交价格可能与委托报价不符,客户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第六章 定投业务
(一)账户贵金属定投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是建设银行提供的以账户贵金属为标的,按照客户约定日期、约定时点和约定条件,为客户自动买入相应账户贵金属份额的业务。客户通过定投方式买入的账户贵金属份额与实时买入、挂单买入份额均记入账户贵金属交易账户,份额可卖出或兑换建行实物品牌金。
(二)定投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建设银行全国范围内开办账户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智慧柜员机,具体渠道开办安排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已开通定投业务的服务渠道于渠道营业时间内办理定投业务。
(三)办理定投业务时,客户需先开立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交易账户。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定投计划设置、定投计划变更、定投计划撤销、定投查询等服务。
(五)定投计划要素包括定投产品、定投周期、定投重量和定投终止条件。
(六)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定投业务时须先阅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定投业务客户须知》须知。
(七)客户需保证用于账户贵金属定投的银行卡处于正常状态且账户可用资金充裕,以确保账户贵金属定投买入成交。
第七章 兑换业务
(一)账户贵金属兑换实物金业务是客户将持有的账户贵金属、黄金积存份额兑换建设银行“建行金”自主品牌实物黄金。具体可兑换实物黄金产品请询问当地建设银行。
(二)兑换时须以账户贵金属持仓等量兑换实物黄金产品。客户须按照兑换时账户贵金属实际价格与拟兑换实物黄金产品实际买入价格之间的价格差,补足差额资金。
(三)客户需持本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签约账号及身份证件办理兑换,因兑换需支付的补差资金须从客户银行卡活期账户内转账收取,不收取现金。
(四)兑换交易中执行的账户贵金属卖出价格、实物黄金买入价格均以赎回当时、买入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实际成交价格即网点交割单、电子渠道成交记录中的最终成交价格。
(五)兑换分为实金兑换和待提取兑换。非提金点只能办理待提取兑换,提金点可办理实金兑换和待提取兑换。兑换业务须在账户黄金和实物黄金市场均开市时办理;兑换后办理提金、回购等则需在实物黄金市场开市时办理。兑换成功后,我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实物黄金提货、回购、非交易过户、提取凭证挂失、解挂、补打等业务。特殊情况下,客户兑换后,可以办理冲正。
(六)兑换冲正只对兑换实物黄金部分进行冲正处理,冲正资金直接转回客户账户贵金属签约卡内活期账户;因兑换实物黄金而卖出的账户黄金不能冲正。
(七)客户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兑换交易时须先阅读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客户须知》。在涉及到兑换交易时,若本客户须知未作约定的,或者与《中国建设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客户须知》存在不一致的,以《中国建设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客户须知》为准。
第八章 客户优惠
(一)根据不同的交易特征及客户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对每个客户的每笔交易予以差异化的优惠点差。其中:
买入/空头平仓时,成交价格=客户买入价-优惠点差。
卖出/空头开仓时,成交价格=客户卖出价+优惠点差。
(二)价格优惠应用于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双向交易业务、转换业务、定投业务、兑换业务及黄金积存业务等场景。实时交易、转换业务、定投业务及兑换业务交易发生时直接按优惠后价格进行结算。挂单业务提交时,按优惠后价格计算并冻结资金或保证金,按挂单价格检验成交规则,挂单触发成交后按优惠后价格进行结算。
(三)单笔交易可能享有一种或多种优惠;享有多种优惠时,总优惠等于该笔交易所有优惠类型所享优惠值的加总。
(四)优惠类型为:
1.重量优惠:根据客户单笔下单的交易数量,按重量优惠级别触发。
2.贵金属等级优惠:按客户贵金属账号的交易等级,给予不同优惠。初次签约账户贵金属时,系统根据客户星级划分与柜员授权的方式,划分贵金属初始等级。签约后按每月交易金额衡量贵金属等级。
当月贵金属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在下月提升贵金属等级,并享有相应优惠。若当月贵金属交易金额小于当前等级门槛限额,下月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3.交易类型优惠:根据不同的交易委托,对特定的交易类型,例如定投交易、积存交易等,给予价格优惠。
4.交易渠道优惠:针对不同交易渠道,按照与渠道对应的优惠幅度,给予客户渠道优惠。各交易渠道分为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及PC客户端等。
5.交易时间优惠:在优惠活动期间,所有交易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
6.交易地域优惠:对于归属于某一地域的签约账户,给予一定幅度的交易优惠。
(五)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优惠类型和优惠等级进行调整。具体优惠参数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交易优惠超过优惠许可上限的,不再向上累加,按上限值计算优惠。
第九章 风险提示
账户贵金属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在本业务非交易时间内,客户将不能处置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解冻和转出保证金,客户应谨慎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十章 附则
(一)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三)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建设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无论任何情形,如建设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建设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予以赔偿。
(四)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业务及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及相关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账户贵金属业务及相关服务的调整。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客户须知全文,并特别注意了第一条第2、7点、第二条第1、3点、第六条、第七条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客户须知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投资风险。
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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