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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B系列教师聘用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B系列教师包括“教员”、“研究人员”、“短期聘用教师”等。

  第三条 B系列教师指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而以甲乙方关系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固定编制人员,其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由受聘者自行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四条 受聘B系列职位的教师,受聘期间,在利用与教学科研直接相关的学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方面,享有与A系列教师同等的权利。
    二、教员职位的设置与聘用
  第五条 教员职位主要设立于负担全校公共课教学工作的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

  第六条 教员职位的设置,由相关院系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教员职位分为四级, 根据不同职位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国家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得到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能主讲一门以上的课程;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聘一级教员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应聘二级教员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应聘三级教员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应聘四级教员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校每年3月进行编制核定,同时核定各院系的教员职位数。各相关院系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员职位数,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员。

  第十条 申请教员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在学校核定的职位数内,由所在实体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确定拟聘用人选,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教学工作量,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一、二级教员的聘用还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教员职务聘用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B系列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该合同由所在实体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聘用合同需明确聘用级别、期限、考核办法、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员的首次聘期为1至2年(含3个月试用期),可续聘,每个续聘期不超过2年。教员受聘满6年且有二个或以上聘期考核优秀,若双方商定续聘,教员可提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意见,讨论确定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选。

  第十三条 教员职位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工作任务,受聘教员职务者每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480学时。经教学主管部门确认的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活动,可折算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学校对其学术研究业绩,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受聘职务,参照A系列相近职位教师的薪酬标准,向受聘教员职务的教师发放薪酬。有关教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按《中山大学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4〕30号)执行。
    三、研究人员职位的设置与聘用
  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职位主要设立于承担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机构。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职位分为四级,与教员职位对应。根据不同职位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职位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聘用的基本条件:
  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得到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同时需具备第八条(二)的基本条件。受聘一、二、三级职位者,原则上还应达到《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附件5规定中相应于教授、副教授、讲师的工作业绩条件。

  第十九条 受聘研究人员职位者的聘期原则上不超过所承担研究项目的期限。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原则上从受聘者所承担的研究项目经费中开支,可参考学校B系列教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标准,由聘用双方协商决定。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可负担少数研究人员的全部或部分薪酬,其标准参照B系列教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研究项目经费负担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员职位,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得到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书面同意,分别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或医学科学处审核确认后,报人事处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备案。由学校负担薪酬的研究人员职位的设定,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由研究项目经费负担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员,学校对其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全部或部分负担薪酬的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需参与指导研究生,但可以不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人员职务聘用的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研究人员职务聘用合同”,该合同由所在实体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以“中山大学代表”身份,与受聘者签署。聘用合同必须清楚确认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特别对受聘者的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问题,必须有具体而清晰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研究项目经费负担全部或部分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研究人员的聘用合同,研究项目主持人必须在合同上副署。
    四、短期聘用教师职位的设置与聘用
  第二十六条 在职教师人数未达到学校核定的职位数,且在编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附件6规定的院系,经学校人事处同意,可以“短期聘用”的方式向社会招聘“短期聘用教师”。

  第二十七条 受短期聘用者,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申请短期聘用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至少一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在学校核定的职位数内,由所在实体院系的院长或系主任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确定拟聘用人选,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工作量,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短期聘用教师聘用合同由所在实体院系与受聘者签署,聘用合同需明确聘用职务、期限、考核办法、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条  短期聘用教师的薪酬根据其课堂教学时数发放,具体的薪酬标准按《中山大学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4〕3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短期聘用的外籍人士的薪酬与福利待遇,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主管部门原规定实行,暂不执行中大人事〔2004〕30号的标准,直至学校另行通知为止。
五、考核、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对受聘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受聘研究人员职务者的考核,在其聘期结束时进行。对未能完成所承担研究任务者,学校有权提出退还部分或全部薪酬的要求。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
  第三十四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受聘者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所聘职位要求的;
  二、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者;
  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四、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者,学校可根据合同规定,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但应事先向单位报告: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若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辞职,需提前3个月书面知会所在院系或所属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2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聘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45日将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否续聘的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根据岗位需要、本人愿意并且考核称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可就职务聘用、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对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向学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和仲裁的程序,按《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八、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承担教学和学术研究的辅助性工作,原则上从本校在学研究生中聘用。有关教学助理和研究助理职位设置和职务聘用的具体方法,参照学校有关“三助”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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