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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资人工费案胜诉


民工受承包方雇请,为发包方的工程进行施工,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未能从发包人处领取到工程款而无钱支付民工劳动报酬。民工们以发包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劳动报酬,这种不告承包人而直接告发包人的官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不久前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民工们直接告发包方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2005年6月21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35名民工状告发包方要求给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某钢铁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35名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3776元,并由另一被告陈某对被告钢铁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某钢铁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基建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承包后雇请了35名原告及其他民工对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陈某未能从钢铁公司领取到工程款,因此无力支付民工们的劳动报酬。民工们从承包人陈某那里拿不到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钢铁公司认为,自己与35名民工原告之间无任何关系,民工是受承包方陈某雇请,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的报酬应由陈某支付。陈某则称被告钢铁公司未向其结算工程款,自己无钱支付民工的报酬。钢铁公司辨称已向承包人陈某结清了所有工程款项。法院遂要求钢铁公司提交相关结算依据,但钢铁公司一直不向法院提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钢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工程款结算给了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钢铁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陈某作为35名民工的雇主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上述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评析

  建设施工中大量存在着三角债问题或这样那样的问题,使最终施工者即民工们不能得到付出艰辛劳动后的血汗钱,包工头不给钱,找发包人却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切实

  保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管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谁,中间经过了几次转包,只要发包方没有将工程款清偿,发包人就应当负有向实际施工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和职责,不得以其他借口拒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该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到了发包方作为民工劳动结果的直接受益人,在未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和义务与其承担相应工程款的义务是一致的。该解释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农民工们为讨回劳动报酬少走了很多弯路。今后,农民工们在干完活又拿不到钱的情况下,可依该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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