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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公巫臣有三子说

 

稿文:

1·5、《申公巫臣有三子说》(刊于《文史》2000年第三辑 总第五十二辑)

 

                   申公巫臣有三子说

 

    申公巫臣人,为申县之尹,称县尹为“公”,故曰“申公”,巫臣则是其名。《左传》二年有屈巫之称,为其氏;二十六《传》及二十八《传》又称子灵,则其字也。二年,巫臣为娶夏姬而奔,自此仕于,《传》云:“人使为大夫。”

                    1、邢伯非狐庸

   《春秋左传词典》八画有“屈狐庸”条,云:“屈巫之子。参‘狐庸’、‘邢伯’、‘邢侯’。”又有“狐庸”条,云:“屈巫之子。参‘邢伯’、‘邢侯’、‘屈狐庸’。”七画有“邢伯”条,云:“臣。参‘邢侯’、‘屈狐庸’、‘狐庸’。”又有“邢侯”条,云:“即邢伯。”(按:既为一人,又词头相同,依《词典》体例,当合一条“邢伯 邢侯”。)是《词典》以屈狐庸邢伯为一人,是申公巫臣之子。《集解》本《人名索引》亦以为一人。然俱误。(按:《春秋名号归一图》亦列狐庸邢伯屈狐庸邢侯为一人。)

   狐庸巫臣之子,承其父氏,故亦称屈狐庸七年《传》云:“及共王即位,子重子反巫臣之族子阎子荡清尹弗忌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为报此怨,于是“巫臣请使于晋侯许之。乃通。教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寘其子狐庸焉,使为行人于始伐、伐、伐”。二十六年《传》亦有声子之言谓子灵(即巫臣)“使其子狐庸行人焉”。则其子狐庸七年(或稍后)入而仕于,已为臣。三十一《传》又有文:“吴子使屈狐庸聘于,通路也。”至此,狐庸仍是臣。《注》云:“狐庸巫臣之子也。七年适为行人。”《注》之意谓自七年至此为臣,盖亦主此说。《传》亦无有屈狐庸之文。而邢伯见于十八年《传》,此年晋平公师夜遁。《传》有“邢伯中行伯曰:‘有班马之声,师其遁。’”则邢伯者,臣也。《注》曰:“邢伯大夫邢侯。”其邢侯之称,则见于十四年《传》,云:“邢侯雍子田。”邢侯雍子,既而亦被杀。亦引《注》以为解,曰:“邢侯申公巫臣之子也。”《国语·晋语九》亦述此事,《注》亦言:“邢侯申公巫臣之子,巫臣与之。”是邢伯邢侯)者亦申公巫臣之子也。然其为臣,亦无可疑也,与七年为臣而至三十一年仍为臣之屈狐庸自是二人。杨伯峻解此二人皆袭用《注》,而未言二者为一人。至《词典》则合并为一人,盖见七年《传》言狐庸巫臣之子,而十四年《传》《注》又谓邢侯为“申公巫臣之子”,即以为一人。是亦未通览前后《传》文。

   《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云:“十七年,寿梦巫臣狐庸为相,任以国政。”寿梦十七年,乃鲁襄四年。以狐庸为相之说与《左传》异,而狐庸四年为臣则亦在《左传》文理之间也。

究《左传》之文可知,巫臣非只有一子。邢伯是其长子,故有“伯”之称,“伯”是其字。以其为长子,故处巫臣大夫。此亦甚合春秋时之长子嗣袭之制。杨宽《战国史》第六章《注》云:“春秋三国的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但是国君所任命的县的长官是可以世袭的。如申公巫臣以为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邢侯。”是狐庸邢伯之弟,以其不居,故亦不以为称,而袭其父以为氏,称屈狐庸。                                                                                              然则巫臣尚有第三子曰邢蒯

                     2、申蒯即邢蒯

   《春秋经传集解·人名索引》及《春秋左传词典》俱以邢蒯申蒯为二人,杜预杨伯峻皆无说,盖亦以之为二人;《汉书·古今人表》亦以为二人。然究《左传》之语义及文理,二者当是一人。

邢蒯见于二十一年,《传》叙栾盈之乱云:“知起中行喜州绰邢蒯出奔,皆栾氏之党也。”《注》曰:“四子,大夫。”《注》同。下又有乐王鲋之言曰:“盍反州绰邢蒯?勇士也。”则邢蒯州绰皆勇士。《传》又言“庄公为勇爵”。章炳麟《春秋左传读》卷五引《晏子春秋·杂上》晏子庄公“好勇而恶贤”,又引《外上篇》“庄公陈武夫,尚勇力”,谓“是皆庄公好勇之证,故为勇爵焉”。邢蒯既是勇士,奔后必为齐庄公所好,而为其嬖臣。故二十五年《传》叙崔杼庄公,既述录身随庄公家之贾举州绰等八勇力之士鬬死于崔子之宫,又补叙庄公之嬖臣事后死难之事,其中即有申蒯。盖庄公好勇力,勇力之士亦乐为之死,即《说苑·立节》所谓“食其禄者死其事”,此亦春秋时所特有的君臣关系——死君之义。于事理,前后一贯;于人物,性格一致。故申蒯当即邢蒯

   邢蒯之事虽有文理可觅,而究过略;《传》叙州绰,则迹迹可寻。十八《传》述其与晋平公之战,“射殖绰,中肩,两矢夹脰”,又“门于东闾,以枚数阖”,可见其箭法谙练,作战勇猛。故二十一《传》叙其奔后傲视殖绰郭最齐庄公为勇爵,州绰与焉。庄公以为随身之卫士。至二十五年庄公被弑,州绰亦斗死于家。此人之性格昭然可见,行事前后一致。可见《左传》之叙事,貌似断断续续,互不连贯,一人隔数年而再出,称法亦常前后变换,多不一致;然寻其文理,则逻辑严密,叙事亦前后一贯,上下照应。《左传》之文,此类多矣。盖《左传》之写作,有其真实可靠而又丰富之原始史料也,亦童书业所谓“《左氏》所载入情入理,当有史料依据”。(见《春秋左传研究》第二卷《附録》。)是亦可知,二十一年与州绰同奔又并称“勇士”之邢蒯,与二十五年死庄公之难之申蒯为同一人,亦在文理之中,《传》盖亦叙其终也。《左传》絶少空文,前言州绰邢蒯为勇士,州绰述其事,叙其死,而邢蒯亦见其终,以应前事前文。是亦《左传》叙事前后照应之笔,惟稍变其称法耳。而此类不同称法之前后错出,《左传》多矣。

前称邢蒯而后作申蒯者,章炳麟《春秋左传读》卷九云:“异者,邢蒯当是申公巫臣之子。二年云:‘巫臣人使为大夫。’①故其子谓之邢侯。明邢蒯亦其子姓也,以父尝为申公,故又称申蒯也。”此说是,然亦未尽也。二十一年《传》称邢蒯者,在之称也。其父为大夫,此时巫臣盖已死,则其子袭其父封而食邑于,故邢伯邢蒯俱以封邑为称。至二十五年,则已奔臣,礼不可复以封邑为称,所谓“失地亡氏”也。以其父尝为申公,称申公巫臣,故袭父之称而以为氏,遂称申蒯。称者,明其为申公巫臣之子,即表其世系。此亦春秋时为氏之道及称氏之由也。以此,巫臣之子称屈狐庸巫臣之原氏,亦明其世系而见其所由出,是固氏之用也。故巫臣之子,惟在者,因袭其父封而可以封邑称。是以《传》于十八年称邢伯,至十四年见邢侯,仍以为称,并无变更。是亦可见,至巫臣之子一代,仍为封邑之称,而尚未转化为世代同称之族号——氏。故邢蒯申蒯之前后错出,正可见春秋时期贵族阶层称法之某些规范及礼制。盖《左传》所据之原始史料如此。童书业谓《左传》之书“必有春秋史料之根据”。(见《春秋左传研究》第二卷《附録》。)于人名称法,亦必有原始史料之依据也。此一时期贵族阶层之各种人名称法亦藉《左传》而得以保存,是亦《左传》历史价值之一,实甚可宝贵者也。然前人多不解《左传》称法之此中缘由,读《春秋左传》而苦其人名称法之繁复纷纭,不可捉摸。如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三《繁称篇》以为《左传》“书人名字不为成法”,“随意杂举而无义例”,故“后世史文”,“不复相师也”。杨树达《中国修辞学》第四章引其说而云“说诚是矣”。然所言实是对人名称法之历史性、社会性无所认识,不知《春秋左传》之称法乃春秋此一特定历史时期之产物。人名称法乃一根植于社会结构、政治体制、民风礼俗之文化氛围与意识形态,随历史之运动而运动,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春秋时期,奴隶制正向封建制过渡,新旧矛盾激化,社会呈现剧烈动荡变化之形态。然其上层建筑——国家政体、社会结构、习俗礼制及观念意识——仍大体保持宗族制奴隶社会之状态(上层建筑之惰性),统治阶层于权力及财富之分配仍以宗族结构为基本依据,则必然讲究身世,重视氏姓,并以此别其贵贱与尊卑。男子以公子、公孙称,以氏称,以封邑称,以爵职称之类称法,即根植于此种社会政治体制。随社会之动荡、历史之演进,至战国时,此种宗族制度逐渐解体,封侯进爵亦不复以族系身世为主要依据。赵太后虽爱怜其少子长安君而必使质于,以“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即是明证。(事见《战国策·赵策四》。)其与春秋时爵禄可平安世袭之制已大不同矣。故姓氏之别亦随之淡化而消亡,讲究族系身世之风则逐渐失其根基。至,姓氏之别已全然不复存在,故司马迁写《史记》,已不严格区分姓氏,姓亦称氏,氏亦称姓。于叙述前代史事而仍用姓氏之称,亦惟所据史料如此而已,别无他意,其与《春秋左传》之称法实已不可同日而语矣。非《左传》作者故弄玄虚,而史迁不复相师,历史之发展、社会之变迁使然也。史学家既处不别姓氏之社会中,欲其所辑史文严格区分姓氏之用,实既无此必要,亦无此可能也。而我国流传后世之史文典籍又大多出自以下,故后世之人皆难解《左传》之称法矣。

   杨树达解《左传》人名称法之错杂为“作《左氏传》者意在求美,后人之误解与否,非所计及,其求美之意之切,亦可推见矣”。(见《中国修辞学》第四章。)亦仅从修辞角度理解《左传》众多而纷繁之人名称法。《左传》行文,讲究修辞,包括人名不同称法之上下互见前后错出,亦固其然也,例亦甚多。然此止可解释同一段或同一篇中人名称法变化之错出与变换。若此前称邢蒯,数年之后,又何以称申蒯郑穆公之孙,子然之子子革②,于其在时,十九年《传》称子革,而其奔之后为右尹,《传》于昭公年间见然丹郑丹子革、右尹子革诸称。称然丹者,其父字子然,以其父字为氏也;必至后见此称者,盖在时为公孙,尚未有氏,奔后,则不得不立氏以明其世系之所出也。称郑丹者,是其名,则其母国,奔他国者有此称,明其所由来也,盖当时有此称法之制,在其本国自无此称。右尹子革之称,右尹其官也,自是在之称,子革则其字。凡此种种,皆有其称法之由,非“求美”之说所可解。

   《左传》二十五年《传》所述申蒯庄公事,《说苑·立节》作“邢蒯聩”,虽所叙事有小异,然以而为,亦可见刘向读《左传》(或尚别有据)亦以申蒯邢蒯也。近代则章太炎力主此说,《读》且谓:“申蒯而谓之邢蒯聩者,蒯聩叠韵为名,本可单举。”梁玉绳《汉书古今人表考》四亦以《说苑》之邢蒯聩即《左传》之邢蒯。是邢蒯固死庄公之难,于《左传》则称申蒯,亦有其由也。

                  3、邢侯非邢伯

   由上文可见,解《左传》者,俱以十八年《传》之邢伯十四年《传》之邢侯为一人,乃申公巫臣之子。然究之纪年及《传》文,亦甚可疑者也。

邢伯之称“伯”及春秋嗣袭爵职之礼制,则必申公巫臣之长子。然七年(或稍后)其弟狐庸已入臣,则已成年,邢伯之年当稍长。而自七年至十四年,则五十六年矣,若邢侯邢伯,则已耄耋之年,老态龙钟矣。而十四年《传》云:“邢侯怒,杀叔鱼雍子于朝。”连杀二人于朝,岂八十老人之所能为?《晋语九》犹云:“邢侯闻之,逃。”行动亦甚捷速也,全不见其老寿之迹。可见此邢侯当非前文之邢伯邢侯盖嗣邢伯者,或邢伯之子而巫臣之孙;若杜预申公巫臣之子”及《人表考》“此邢侯巫臣别子嗣为大夫者”为可信,则必巫臣之幼小子也,当是夏姬所生。叔向尚娶申公巫臣夏姬所生女,(见二十八年《传》及《注》。)而五年《传》见此女所生子杨石,则亦已成人。然考夏姬之年岁,十年其子征舒陈灵公而书于《经》,故《注》谓“征舒已为卿,年大”;又据二《传》及二十八《传》,征舒之父非夏姬之初嫁夫,则夏姬之年,即若后世之早婚“十四为君妇”,十五死前夫,十六复嫁,十七而生征舒,亦当四十上下矣;二年嫁申公巫臣而入,则又十年矣,夏姬盖已五十左右。则其生育之年亦促矣,且此其年之下限也。故刘向《列女传》遂谓“盖老而复壮者”,《西汉丛语》则曰“其年六十余矣,而能有孕”。要之,其生子生女当不过十年。据二十八《传》,叔向巫臣夏姬所生女为“平公强使取之,生伯石”。晋平公立于鲁襄十六年,则夏姬女嫁叔向必在此年或稍后,计其年,若八年生,亦二十六七矣。《传》述其嫂称之为“姒”,《注》云:“夏姬女是弟妇,而其嫂称之为姒,明其年大于伯华之妻。”则亦在事理之中。若邢侯夏姬所生子,则当是叔向妻之兄,至十四年,亦已老矣,非血气方刚一怒而立杀二人之年岁也。且兄终弟及,虽亦有例,究非常制。故此邢侯,宜是邢伯之子。

是以申公巫臣有三子:邢伯屈狐庸邢蒯狐庸,自当立氏,故以其父氏为氏而称屈狐庸邢蒯后不可复以为称,故称申蒯,亦承其父称而明其所出;不亦以而以为氏者,兄弟处二国,事二主,各各自立门户,则当别其氏。是亦春秋立氏之道,《左传》例亦多。而邢侯邢伯之子而巫臣之孙也。

然则二十一年《传》叙栾盈之乱,范宣子栾盈之党有“申书”,或亦申公巫臣之子,因《传》文简略,亦无《注》,族系难明,不敢武断,惟因不见有申氏,故作此猜测之辞。

 

注:①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第一版《章太炎全集二》此文之下引号置于下句“邢侯”之下,误,以二《传》无“故其子”句,此乃章氏推断之语。

子革郑穆公之孙,而骆宾基《金文新考·货币集下·释》云“右尹公子丹”,误以子革为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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