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境
小麥從高職畢業後便進入歹康公司上班,勇於任事的他一直是公司裡的模範員工,深獲老闆重用。去年尾牙,小麥還獲頒「超歹康獎金」一千元及「歹康楷模」獎牌一面,慶賀小麥服務滿10年,足為歹康公司其他員工的表率。
今年,希望能在歹康公司待到退休的小麥在分析了勞退新舊制對自己的影響後,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加入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下的工作年資。不料,選擇新制後,小麥卻發現自己的薪水縮水了,每月存摺入帳都少了大約6%的薪水。一看薪餉條才發現這6%的薪水是公司為他所提撥的勞工退休金,小麥覺得有些不對勁,便向人事主管摳主任詢問。
「沒錯啊,就是這樣!」摳主任說。「每個月公司都會為你提撥每月工資的6%存入你個人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中,法律就是這樣規定,沒問題的啦!」
二、問題 1.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制度有何不同?
2.雇主提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應從勞工工資中扣除嗎?
三、解說 一般而言,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投保勞保的勞工,於退休時有可能可以領到2筆退休金。一是由勞工保險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所提供的「老年給付」,此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一是由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以下簡稱「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制度(以下簡稱「新制」)發給的勞工「退休金」,此屬於企業退休金制度。勞工無論選擇新制或舊制,都不會影響原有可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權益。
新制與舊制的主要區別,以表列方式比較如下:
項目 | 舊制 | 新制 |
法源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提撥 | 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雇主強制適用:≧每月工資6% 勞工自願參加:≦每月工資6% |
提撥帳戶的所有權 | 雇主 | 勞工 |
請領條件 | 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 | 無論是否退休,年資不計,年滿60歲即可請領,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請領 |
給與標準 | (1~15年)*2基數+(第16年以後)*1基數≦45基數【基數:月平均工資】 | (6%*提繳工資*12個月*年資)+累積收益 |
給與方式 | 一次退休金 | 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退休金為例外 |
資遣費 | 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 | 每滿1年給0.5個基數,最多給6個基數 |
退休金給與時,舊制的計算基礎月平均「工資」及新制下的每月提撥「工資」的「工資」範圍,都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也就是說,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於紅利、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等,這些獎金、補助都屬於「不定期給與」,因此無法列入計算工資的範圍。
另外,對於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原本在舊制下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但勞雇雙方也可以約定結清。如予以保留的話,雖是在數年後才退休,雇主必須按照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而不是按照勞工選用新制時的工資。
此處要注意的是,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的6%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所提繳的退休金並不是內含於原工資中,而應在每月工資以外由雇主「另行」提繳。雇主如果將應負擔的退休金直接從付給勞工的工資中扣除,是變相地由勞工負擔提繳的責任,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也沒有完全給付工資,這時勞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四、結論 小麥於選用新制前,已經於歹康公司服務10年,並已累積20個基數。今年加入新制,除了這20個基數可以獲得保留外,小麥可以在新制下累積退休金,且沒有提撥年資上限的限制。
此外,歹康公司於新制下應按月將不少於小麥每月工資6%之金額提繳入小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這個提繳必須在小麥薪資以外由公司另行負擔,而不能從小麥薪水中直接扣除。小麥除可請求公司依法另行提繳,並給付不足的工資外,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五、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二、五十三至五十八條,施行細則第十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施行細則。
(作者黃蓮瑛律師是杜克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麗萍律師是台灣大學法學士∕曾柏硯律師是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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