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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犯罪问题之商业贿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限定为两种模式:索贿和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包含三个过程:①承诺;②实施;③结果;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需要给对方谋到了利益结果,只要承诺给对方谋取利益的时候,就被认为满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得到了结果。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一样构成受贿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不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1.主体:合法的组织就可以了

2.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司法解释中扩展了两种商业贿赂,也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①医疗机构中的医生:不管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就算是国有机构中的医生也不会认定为受贿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自己开处方(开处方被认为是职权行为,而不再是一个技术行为)的职务便利,以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成立本罪。

②教育机构的老师: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在小编看来这个是很奇怪的,应该是国有性质的认定为是受贿罪,非国有性质的才认定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在此处没有表明这样一个态度。利用教学活动(认为教学活动也是一个职务问题,不单单是一个教育的实践问题)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教材教具等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也成立本罪。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不能对男子和女子的性行为用金钱来进行计算数额的

3.对象: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能用金钱来计算数额,如果不能用金钱来计算数额的话,那不是行贿和受贿的犯罪组成之物。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关系

①主体方面: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行为模式:

受贿罪:索贿;被动收受;斡旋受贿,又叫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索贿;被动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被动收受他人财物,还需要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索贿和被动行为模式下,都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包含三个过程:①承诺;②实施;③结果)

③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受贿的时候,一起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时候,关键是看利用谁的职务之便,如果利用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之便的话,那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如果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之便的话,那当然就是受贿罪的共犯。

1)依据所利用的职务便利之归属定性;

2)各自职务便利都被利用的,依主犯身份定性;不能分清主从犯的,依受贿罪(以重罪来定的)定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就无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将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限定在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如果是不正当利益,但不属于商业利益,仍然是无罪的)

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个优待,当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分两种:第一种是违法、违规的利益,实体性的利益,这个利益在本质上就是你不应该得到的;第二种是那个利益严格地来说,你应该不应该得到不好说,也许你有权力得到,也许你没权力得到,取决于竞争中你是否获得了优势,那在这种情况下违背公平原则以获得竞争优势的利益,也被认为是不正当利益(程序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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