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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疑难及要点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

疑难问题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收集、审查并运用证据来还原和重现已经发生的性侵害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工作。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言词证据方面,表现为证据之间矛盾突出,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说一词,呈现“一对一”的证据状况;客观性证据方面,部分性侵案件证据因时空所限可能不复存在,也可能因报案时间迟滞及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侦查方向等因素导致灭失。


言词证据

复杂多变


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模糊的特点,性侵案件本身就具有物证少的特征,尤其是猥亵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很少留下作案工具和犯罪痕迹,因此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审查就变得至关重要。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应当作为核心来分析,但对其陈述的效力考察应当慎重。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感知、认知和记忆能力不能达到一般成年人的水平,部分表达会有粗疏、模糊的特点,且有些被害人遭受性侵害持续时间较长,被害人对案发的前后情况可能会记忆不清,其陈述往往存在漏洞和缺陷。

从案发地点看,性侵犯罪多发生在室内及其他封闭或偏僻场所,案发环境的特殊性制约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感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被害人的识别能力,致使被害人在描述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或现场情况方面可能与事实有所出入;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因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中,表现出精神紧张、惊恐甚至晕厥,对案件发生的某些情况则可能产生记忆混乱、中断或错觉;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强烈憎恶,可能在陈述中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况;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涉及被害人的内心隐私和社会形象,被害人对此可能闪烁其词或者掺杂一些感性因素;一些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特殊关系造成的外部舆论压力,也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与稳定性,有的前后反复,时而承认“自愿”时而又说“被迫”,反映了被害人的情绪波动与利益衡量;还有的被害人因系幼儿,确因年幼无知不具备完整的表达能力,法定代理人通常会在侦查询问中代为表述或者解释,可能存在与事实出入的情况。如何从不确定的被害人陈述中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给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带来了困难。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多样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证明有无犯罪行为以及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对于案件认定以及进一步查证起到重要作用,但具有真伪并存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能够作为性侵案件定罪的重要证据,若其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够吻合,便可以初步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再运用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但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反复翻供或者坚持无罪辩解的情况居多,此时则需对其他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把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多样性,为性侵案件证据的审查增加了难度与风险,需要司法人员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明辨真伪。

3.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样本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完整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其中一些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同步讯问视频,而被害人、关键性证人的同步询问视频基本都是缺失的。同步讯问、询问视频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辅助性证明,不仅是证明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情形的依据,而且在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陈述反复变化时能够发挥较好的效果。

性侵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反复的问题较为常见,如若一贯供述稳定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突然翻供,在没有同步讯问视频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公诉方被动,倘若此时其他证据瑕疵无法补正,就会造成定罪困难的局面。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采集必不可少,如此方能降低诉讼风险、增强指控力度。


客观性证据

存在瑕疵


1.人身检查。笔者发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只要是第一时间报案的,一般都会到医院进行伤势检查,但是一般妇科检查只对其阴部进行检查,而忽略了对身体其他部位,比如乳房等敏感部位的检查,影响证据的采集。

2.鉴定材料的提取、流转。审查案件中发现,检材、样本的流转存在诸多瑕疵。如,提取DNA样本的相关笔录不完善;部分案件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没有对应的提取笔录,侦查机关也仅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一些DNA样本的保管、流转过程无法证明该样本是否完整。

此外,提取主体适格性的问题也有待考量。通常,被害人被性侵之后到医院进行检查,相关的体液由医生进行提取,侦查机关直接将之作为鉴定的检材使用。笔者认为,医生提取体液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查明患者的身体情况,因此对于检材的提取以及保存过程与司法机关的要求不同,有时候会导致检材的污染,影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

审查思路


为了准确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人员应以科学的办案方法为指导,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打击犯罪。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应明确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思路。


0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分析重点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重点审查分析的是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告发动机是什么、是否存在影响被害人如实陈述的其他因素(如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名誉、人身安全感等),这些因素的叠加会对被害人产生微妙的影响。对于被害人行为合理性的问题,检察人员通过对被害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来辅助判断其性观念和行为习惯。关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细节上有夸张、矛盾的问题,司法人员不应追求毫无疑点,而是需要在对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达到内心确信。


02

特殊身份的证人证言采信原则

对于特殊身份的证人证言,尽管其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天然地选择不采信。检察人员应对该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日的亲疏情况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据此加强或减弱对证言的确信。


03

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审查


首先,应谨慎审查其口供前后是否出现矛盾,若有矛盾破绽,可以从该方面下手继续突破;其次,应对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仔细审查。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8期,有删节。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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