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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大额借款转贷谋息差用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若该行为被债权人举证证实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案情摘要:

1、马耀中分两次向杨兴义借款1900万元,并向对方出具借条及借款承诺。

2、崔玉花与马耀中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另查明,马耀中将案涉款项用于转借给案外人田成旺并且出借利息为月利息5分。

4、马耀中无力清偿到期借款,杨兴义诉至法院要求崔玉花、马耀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马耀中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本案中,马耀中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玉花无证据证明其和马耀中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兴义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耀中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耀中和崔玉花夫妻共同偿还。至于崔玉花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其和马耀中名下的车辆和房产是在案涉借款前购买,但这些财产购买的时间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本案的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的,这些财产也应当用来偿还案涉借款。只要案涉借款不还,马耀中和崔玉花名下的任何财产均系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故崔玉花的此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该债务的界定、对单方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对配偶一方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实务中纷争不一。2018年初,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形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有夫妻间的合意。

本文引用的案例体现了债权人的举证标准,最高院认为债权人事后举证证明债务人与其配偶对大额负债具有合意较为困难,因此并无需苛求债权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债务人与配偶一方明确对大额负债具有合意。本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债权人已经证实债务人存在赚取利差的经营行为,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购买了车辆和多处房产,足以推定该债务系夫妻合意,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不失公平。笔者认为本判例体现了鼓励诚信,也体现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之重要。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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