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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

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会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案情简要】

1、2012年11月26日17时许,尹瑞军与颜礼奎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军捅伤。尹瑞军随后被送往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左坐骨神经挫伤、右腓总神经损伤。

2、2013年8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346号刑事判决,颜礼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3、2014年8月25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颜礼奎民事侵权赔偿。

4、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尹瑞军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尹瑞军的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案涉争议】

尹瑞军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颜礼奎支付残疾赔偿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裁判要旨】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看,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尹瑞军构成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综上,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参照2013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尹瑞军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46228元(23114元每年×20年×10%)。

【判决结果】

颜礼奎支付尹瑞军残疾赔偿金46228元。

【案例索引】

案号:(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审理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除非当事人自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没有将“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在法条中列明。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处于不明确状态。一审法院也正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未予支持当事人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要求。二审法院从法律依据、公平角度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三个方面最终认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共刊登4篇案例,本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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