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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团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重视量刑建议释法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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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所谓“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当前,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已然得到了普遍的认知和肯定。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量刑建议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对于被追诉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未做整体和通盘考虑等问题,量刑建议的解释说理更是一片空白。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所做量刑建议,几乎均为仅包含最终量刑结论,并未开展充分地释法说理。如此做法,对于量刑建议在本应有的期望价值体现上的作用微乎其微。

认罪认罚程序的主要功能体现在提升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在实现简化程序功能的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往往可能会造成被追诉人无罪推定、对质辩论等权利上的压缩。按通常做法,该制度往往不适用于被追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控辩双方不能就所指控的罪名或者罪数进行协商,而主要围绕量刑种类和幅度进行协商。因此“认罚”程序作为控辩双方在利益博弈中考量的关键环节,其是否起到实效,决定着被追诉人在进行自主衡量时是否真正有能力自主决策,是否能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时做到“自愿”、“真实”。因此,对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做出的量刑建议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真正实现认罪认罚程序的司法公正,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着现实意义。

一则是保障被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提高其自主决策能力,提高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现实需要。基于孤证不立、口供补强规则,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并不是认定有罪的唯一证据。由此,认罪必然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将成为证明程序审查的重心。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量刑建议的说理向被追诉人充分展示其具有的各项依法从宽以及从严的量刑情节,使被追诉人在获知其全部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全面衡量利弊,提高能够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能力,确保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因被告人反悔而失效。

二则是保障被追诉人进行自我辩护和辩护人、值班律师充分有效发表辩护意见的现实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量刑建议制度由检察机关单方提出变为控辩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提出。因此,检察机关通过向给被追诉人及辩护人展示量刑的理由,能便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针对性的发表辩护意见,确保被追诉人、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实质化。

三则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时给出理由并充分进行说理,能促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动作能更加规范化、公正化,通过推进司法透明化,避免检察官权力滥用,体现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尤其在一些具有特殊量刑情节的案件中,充分地做好释法说理能让案里、案外人均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关于开展我国认罪认罚程序量刑建议释法说理工作,可以借鉴我国其他刑事诉讼相关程序和国外控辩协商制度有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如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中,一些地方基层司法机关为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推出“控辩协商”机制,即基层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与其就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刑事处罚进行协商1。检察机关会根据量刑规范意见以及本案存在的各种量刑情节,制作一份书面的“量刑菜单”。具体做法是公诉部门在制作量刑建议书之前以表格为载体,通过将影响被告人量刑的犯罪情节在表格中予以反映,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从而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2。表格化菜单制规范量刑建议能够让影响案件量刑情节及法律依据在一张表格中清清楚楚的体现出来,便于被追诉人进行自我辩护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更有效地开展辩护工作,使得控辩双方能在正常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协商讨论减少的量刑幅度。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与其他国家的辩诉交易不同,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参照了辩诉交易制度,并吸取和借鉴了一定的内容3。因此,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会被拿来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以及意大利的“量刑交易”做比较。通过对比分析美国辩诉交易的相关做法,笔者发现,虽然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自设立以来颇受诟病,但由于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量刑指南体系,依据其进行的量刑协商科学精准,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辩诉交易程序的公正性,对于量刑协议的部分,值得我国予以借鉴。

此外,对于量刑建议的说理部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还应着重释明以下几个问题:(1)在法律规定几种刑种时,确定某种或几种具体刑种的理由;(2)确定具体量刑幅度的理由;(3)数罪并罚时,个罪刑罚和最终宣告刑的理由;(4)对于辩护人的辩护请求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在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开局之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中呈现了超高的适用率。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如山东等地的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文书、量刑建议说理试点工作。拟在充分提高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细化、规范化。相信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应有的价值会最终得以全面实现。

注:

【1】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区别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载于“法制网”,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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