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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是多久?

问:前两天,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悄然地升级一次,这一次升级带来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取保候审案件和监视居住案件的办案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分别调成为一年和六个月。那么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调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究竟是多久?

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李寿伟主编,P246: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审判前的长时间羁押,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限也是指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李寿伟主编,P16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包括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期限。“尚未办结”包括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项是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使本款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更加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李寿伟主编,P186: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里规定的“羁押期限”,是指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如果案件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核实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审理,又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抓紧时间办案,减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数量,有助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说明:羁押期限不等于办案期限,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应当继续办理,但必须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限,如果羁押期限届满则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后继续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原本就没有被羁押,则更加不受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

二、司法解释规定

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孟栓、李昊昕、王 佳发表在《人民检察》2014年第4期(总第665期)《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解读》明确提出:关于审查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经研究认为,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现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后继续办理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在案的案件,由于此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审查起诉期限无需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的相关规定。总的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应当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对于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结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结,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也不能因此搁置不办,久拖不决,而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上强调,要对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时长进行统计分析,厘清办案时长超过6个月案件的原因、犯罪类型、所占比例,形成指导意见。

综上,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的限制,取保候审案件、监视居住案件实际上没有办案期限。但是为了尽量避免实践中出现无强制措施而审查的情况,统一业务系统仍然按照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一年)、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6个月)来设置了审查起诉期限,供实践中参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绝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中止审查,对其中案情简单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于因案情复杂、审查逮捕期限不充分而取保候审的案件,原则上在6个月内办结。

最后这次系统升级来之不易,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提案,感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需求研发专班(1-4厅)”的全体领导、同志们的支持。希望这一次小小的改变,可以为各地降低审前羁押率、降低“案-件比”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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