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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的标准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需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需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治理法》都划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分歧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无论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商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存案表》作为交房前提,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仿单”,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商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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