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中国古代如何处罚“通奸”官员?


中国古代如何处罚“通奸”官员?

2015-01-18 21:05:39科技小制作

  何为“通奸”?中西方都曾立法将其入罪。

   

  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中国古代史书上称为“和奸”。

   

  《诗经.卫风》写齐襄公与异母妹文姜通奸,文姜嫁给鲁桓公后,两犹如空气和水,人仍私情不断,被鲁桓公发现,齐襄公恼羞成怒,派人把鲁桓公杀了。春秋时期郑卫风情大盛,桑间濮水成了男女“相好”地方。

   

  “相好”这个词带有很暧昧的色彩,也是不得露水者侧目用之之词。这个“好”字是会意字,男女在一起为“好”,这个“好”代表了人类早期的感情活动。“友爱”的“友”字,是两只手握在一起。“爱”的繁体字写作“愛“,字下面也是“友”字,男女的两只手拉在一起。“男欢女爱”的“欢”,左边是“又”字,代表手,手拉手。右边的“欠”字,是抬身的意思,异性拥抱可能一方高度不够,就要起身相承。

   

  中国古代史书通奸法律上又称“和奸”,民间贬义叫“私通”,稍微中性说法叫“相好”。“通奸”本来应该称“通好”,因为这种关系暧昧,于是有夫妇之人随便乱爱,舆论给了个贬义色彩很浓的词“通奸”。农村有的地方俗称通奸者为“轧伙”,“轧伙”,是一起做爱的意思。

   中国古代皇帝后宫为防止出现通奸,用阉割的太监去服务妃嫔。

   

  中国历代对“通奸罪”的处罚,演变趋势呈现“U”形轨迹。

   

  中国通奸罪最早载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就是宫刑,阉割男性生殖器,将阴茎与睾丸一并割除。《史记-始皇本纪》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规定把“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人人得以诛之”。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处罚严厉,最甚时处宫刑。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汉代墓葬出土的张家山竹简记载:“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普通人通奸,男女都要被罚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米。如果是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最残忍的,会直接没收男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宫刑。

   

  秦汉时施行宫刑注意保健受刑者,阉割场所称“蚕室”。《汉书-张安世传》颜师古注:“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需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宫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

   

  唐朝:判罪从轻 男女各徒一年半。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属于“十恶”之十的“内乱”,所谓“十恶不赦”。“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是指通奸。《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可捉奸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对官员与辖区内女子通奸的,法律称为“监临奸”,“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男女间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甚至可处绞刑。

   

  然而,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奸法律,自己却被通奸的老婆与下属害死。据《唐书》记载,散骑常侍马秦客、光禄寺少卿杨均长期与唐中宗李显的韦皇后通奸。经不住荷尔蒙的刺激,韦皇后与女儿安乐公主合谋杀害李显,让马秦客等人做了一碗类似“羊肉泡馍”的美食给李显品尝。谁知,“羊肉泡馍”中含有剧毒,李显吃后一命呜呼。后来,李隆基政变上台,对韦皇后、安乐公主等全部诛杀,马秦客等人也被枭首示众。

   

  宋朝:对通奸者处置最接近现代。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沿袭唐代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元朝:废除“奸从夫捕”旧法。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1303),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

   

  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明清:鼓励民间“捉奸”。

   

  明朝对私通的处罚沿袭了元律,按《问刑条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而且按《大明律集解附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律又沿袭了明律,按《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者,通奸者“杖九十”。

   

  草根出身的明代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处罚更狠,在唐代的基础上再加一等,鼓励民间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到了清代,法律同样规定,对通奸男女可当场杀死。相比于古代官方法律,民间对通奸的处罚相对简单,只是“凡和奸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仗“,要被脱下裤子打屁股。

   

  明朝以来,多了一种“刁奸”罪,类似现代的“诱奸”。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在清朝,按《清律小注》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

   

  不过,自古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朝廷对通奸处罚严重,就有人通过纳妾,将通奸女子娶进家门。清嘉庆年间,浙江衢镇左营把总辄陈邦太与民妇程方氏通奸,几次欢愉之后开始担心自己的仕途。于是,陈邦太托关系走后门,给自己弄了个假户口,“明媒正娶”程方氏。但被同僚揭发,遭到朝廷严惩,依据的法律就是“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

   

  世界各国处罚通奸者的方法:

   

  轻者吃屎,重者扒皮。

   

  惩治通奸有时会造成一种十分扭曲的社会风气。古罗马帝国的皇帝奥古斯都是凯撒大帝的义子,他自己生活放荡,在爱上比他年长17岁并怀有六个月身孕的丽维亚时,毫不迟疑地废黜了他的妻子。可是他却颁布了严惩通奸的法令,这种惩罚当然主要是针对女子的。如果一个男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就要和她离婚,否则就要冒被告发的危险。通奸的女子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她一半的嫁妆和三分之一的财产,任何男子如果再和她结婚,视为同犯。而和她通奸的男子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和她不能在同一个岛上。事实上,任何男子只要是已婚的,都有可能被认为是通奸的共谋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而如果男人的情妇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请合法登记的妓女人数增加了很多,其中还有不少是颇有名望的女人。

   

  世界各国旧时处罚残忍。

   

  古朝鲜:脸上烙印。

   

  古朝鲜的一些地方,为惩罚不贞妇女,要在女人的脸上盖上烙印,就像《水浒传》中给犯人脸上刺字做记号一样。

   

  古印度:砍手指处火刑。

   

  在古印度,惩罚通奸又往往和维护阶级统治联系在一起。如果是同一阶段的男女通奸,要被砍掉两个手指,或是课以罚金。如果通奸双方的阶级不同,则罪刑更为严酷。如是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阴茎要被烧除,而且要躺在烧得通红的铁床上,施以火刑;而这高阶级的女子,也要被人用铁制之物将阴道灼坏。

   

  欧洲:刻红字“A”。

   

  在欧洲,过去曾有在失贞女子的脸上或衣物上写有表示失贞的红色大写字母A的做法,字母A有“通奸”、“不贞”的含义,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不贞之妇”,使这个女人羞辱一辈子,这也正像纳粹强迫犹太人穿上带有黄色星记的衣服一样。在马绍尔群岛,曾有吞便惩失贞的习俗。女子如果在婚后失贞,就要被处罚以当众吞下粪便,这意味着她如同粪便一样臭不可闻。

   

  男子荒淫,女子便无法守贞。

   

  可是,正如恩格斯所说:“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在古罗马,贵族们由武士来保护贵妇人贞操的风气十分盛行,可是在贵妇人的情夫中,恰恰多半是肩负保护妇女贞操“重任”的武士们。在古代的西亚和中亚地区,妻子们居住的后房被监管得密不通风,可是女人仍有本事找到给丈夫戴绿帽子的机会。

   

  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之中,就曾借波斯人之口讲了几个使丈夫们瞠目结舌的偷情故事,这是有可靠的现实根据的。基督教的女修道院被监管得比波斯贵族的后房还要严厉,却仍然不能使修女们严守贞操,这在卜迦丘的《十日谈》中反映得十分明显。

   

  总之,没有这一半就没有那一半。男子荒淫,女子就无法守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原创】出轨在古代是什么罪
从“通奸”到“非法同居”到“非婚同居”,是人权制度的巨大进步
古代通奸是重罪,惩罚方式极残酷,元朝最狠明朝延续
清朝已婚妇女出轨,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按照古代法律,男人出轨如果被当场抓获,会受什么惩罚?
微言杂语69——清代刑部衙门几则术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