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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吉交院行字〔2015〕16号

关于印发《学院资金使用审批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规范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的严肃性,有效规避财务风险,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会计法》和国家财政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资金使用审批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二Ο一五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资金使用  审批办法  通知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印

附件:

学院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的严肃性,有效规避财务风险,促进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依照《会计法》和国家财政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是指学院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教育收费、科研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有偿服务收入、上年结转、企业或个人赞助、银行贷款、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新的《高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有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本办法列出的经费支出限额,是指同一项目一次支出的经费额。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和分级审批制度。大额经费支出,根据限额不同,由项目主张部门提出,经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层层把关,分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述资金的一切经济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制定与审批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工作整体安排、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各基层单位提报的部门预算,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核,最终提请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学院年度财务决算,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填报,由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核,经党委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每年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学院财务预算内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审批

一、院级日常基本经费使用审批

1.院级日常基本经费是指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的、未下拨到各基层单位使用,由学院统一支配的日常运行经费。包括预算内经人事处核准后的工资、津贴、课时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采暖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合同单位协议内的正常付款、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类基金、福利费、按合同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等,不包括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

2.院级日常基本经费中预算内的人员经费支出,根据资金额度,经人事处核准后,由分管人事院领导、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3.学院内部各银行帐户之间的资金调度、事业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申请财政专户拨款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类基金、福利费、工会会费等,由计划财务处形成书面文件,根据资金额度,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4.贷款利息支出、合同单位协议内的费用支付、按合同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等,根据资金额度,由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5.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学院规定:大额资金是指单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款项。

根据“三重一大”相关文件要求,所有大额资金付款,按资金支出额度,需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后付款。

单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的,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批。

一年内,按月发生的工资、与工资挂钩的各种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例行性支出,可由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直接签批。但工资有重大变化时,需由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在支付款项时,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在付款单上注明。

符合招投标条件项目的资金支付,需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二、各中层单位基本运行经费使用审批

6.各中层单位基本运行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内的、由学院“划拨”给各中层单位使用的基本运行经费。

7.各中层单位预算内基本运行经费支出,单项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中层单位负责人审批;2,000元(含2000元)—5,000元的,由中层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含5,000元)—5万元的,由中层单位负责人提出请示,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资金使用,报院长同意后由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第八条第5款执行。

8.基本建设经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使用审批,参照上一款或第八条第5款执行。

9.资金报销签批程序:根据资金使用额度和性质,分别由经手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业务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批后,到财务处履行支付手续。

第九条  部门预算以外的学院机动资金使用审批

该项目资金审批,由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院长认可后,按照项目资金额度及审批权限,确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及资金。一旦项目被批准,资金使用按第八条第5款或第7款执行,在学院机动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

一、科研费、校内改革创新基金使用审批

1.省科技厅、教育厅等纵向和来自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长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2.校内改革创新基金等校内资助项目资金,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长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长、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3.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票据。票据具体内容的合规性,由科研处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把关。

二、科研管理费使用审批

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由科研处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科研处处长提请业务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三、专项经费使用审批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经费、校内自筹项目经费等。专项经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提报,根据资金额度,经过相关会议充分论证通过后,资金审批参照第八条第5款或第7款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原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审批

参照第八条第5款或第7款执行。

借款跨会计年度不能及时报销的,从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视具体情况,从借款人本人工资中按1,000元/月逐月扣回,直至彻底清欠。

第十二条  有偿服务收入使用审批

按有关规定、受上级管理部门委托或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所属单位收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现金使用审批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财务风险,单笔报销现金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资金使用,需以“支票”或“公务卡”的形式结算

人员工资(含临时工工资)、各种补助费、评审费、专题报告费等个人收入,一律以工资卡的形式发放;学生的奖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各种补贴、退款等一律打入学生本人卡内不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三公”经费审批

一、招待费审批

招待费按领导的工作分工范围,归口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凭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部门人员节假日加班加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只发放误餐补助费,不再报销任何餐饮业票据。

二、公务用车费用审批

学院所有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事故处理费等一切车辆费用,统一由后勤车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进行单车核算,凭单车核算单(附单车百公里消耗指标),参照第八条第7款执行。原则上,单车年费用不得超过3.3万元。车辆必须在省政府采购办中标单位维修、保养。

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按《责任确定书》确定赔偿给第三方的保险赔偿款,由后勤处长、分管后勤副院长审批。

三、办公耗材由院办按规定统一办理,报销时附各部门的领取明细或出库单。

四、出国经费审批

由主张部门申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参照第八条第5款或第7款执行。

第十五条 差旅费审批

差旅费报销,按《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关于减、免学杂费的审批权限

根据学院学生管理关于减、免学杂费的有关规定,减、免学杂费,由分管学生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调专业,学杂费差异调整的审批

学生按学院规定,调整专业后,按调整后的专业收费标准收费。若有差异,由学生本人填写“调整专业申请表”,由学生处、分管学生院领导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负责,严格审核每张报销单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程序不健全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故意回避上一级领导越权审批项目或资金。发现问题,将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为准。此前的《学院资金使用审批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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