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2018年8月23日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关爱特殊儿童#
【另: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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