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伴侣与私有
不时会听到有的夫妻间述:“我不是你的私有物品”、“我不是你的私人财产”、……等等话语。
闲静之时,就想,是这么回事吗?细思下来,总觉得此类话语似乎有理,又似乎有什么缺陷。
是呀,人不能为物品或财产什么的。可私有的的确确是的。
私有的物品或财产,是可以外借、转让、甚至抛去的。可私有的人能吗?肯定不能,至少在常态下不能。
如果上述话语换成“我不是你的私有的人”或“我不是你的私人的人”…… ,谁还会理直气壮地述出呢?
除非其不理解婚姻爱情之专属性与排他性,或者已经置身于婚姻之外。
所以,婚姻中的伴侣间,谁也不是谁的私有物品,同样也不是谁的私人财产。而是私有的人。并且比私人物品财产还要私人得多。
就私有财物而言,钱,少起1元,多至数n元;物,小起一针一线,大至爱车住房……,在一些情形下,是可做得到共有乃至公有的。
而作为婚姻中私有的人,无论身体还是思想,一旦与情爱相关,想必常规下是不得共有乃至公有的。
这或许可以算作小三女/大三男、二奶/二公、情人等被世嗤之以鼻的其中原因吧。
因此,婚姻中的人,得用超越对私有财物的爱不释手去对执手之伴,当用胜过对私有财物的不舍去待并肩之侣。
既然人不是物,婚姻伴侣要记住的就是,需不时提醒自己,注意呵护予伴,随时关爱予伴,坚持包容予伴,不懈专注予伴,好好用心予伴,不舍私有之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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