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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目睹同伴溺水不呼救报警 被判赔15万
龙湖区法院酌定被告万某、曹某、段某应对小孟溺水死亡造成两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万某还应承担砸坏小孟手机的相应赔偿责任。
●四少年结伴游泳,出事后,溺亡者手机被其中一人摔坏扔掉,三人约定不告知他人
●死者家长将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三人承担按份责任共赔15万元
从安徽农村来到广东汕头市龙湖区生活的14岁少年小孟(化名),在与其他3名小伙伴外出玩耍、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不堪丧子之痛的小孟父母,一纸诉状将当日一同游玩并亲眼目睹悲剧发生的其他三名少年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近日,汕头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小孟父母15万多元。
据了解,小孟是随父母一起在汕头龙湖区生活的。2014年5月30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与来自湖南、江西等地且同为未成年人的万某、曹某、段某相约,在没有告诉家长的情况下,结伴前往龙湖区金叶岛小区附近的新津河边一处浅水区玩耍。
万某在河边发现有一艘拴着绳子的竹排船,于是爬上船玩划桨,小孟等人随后也登船玩耍。由于小孟在登船时将拴着竹排船的绳子解开了,竹排船慢慢漂离岸边,而小孟在此过程中不慎跌落水中。
令人意外的是,万某、曹某、段某在看到小孟落水后,没有向附近居民呼救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了离开现场,一同前往龙湖区内充公的一处凉亭。万某还在凉亭中将小孟的手机砸坏,扔进附近一条水沟里,三人商量后约定不能将小孟落水的事情告知他人。
事发两天后的6月1日晚,小孟的父母孟某、藤某在多方寻找儿子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警方口中,他们才得知小孟已于同日下午4点钟左右,在新津河出海口被发现溺水身亡。同年7月17日,万某、曹某、段某等三人在公安机关的再三询问下,最终陈述了小孟落水的经过。
事发后不久,悲恸的小孟父母,一纸诉状将万某、曹某、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小孟的父母认为,万某等三人在小孟溺水后不仅没有对其施救,而且为了掩盖小孟溺水身亡的事实,将小孟的手机摔坏扔掉,还协商回家后不告诉任何人,对小孟的死应承担相应责任。
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几名未成年人结伴到河边玩耍、游泳的过程中,小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不顾安全上竹排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万某等三被告在小孟溺水后没有呼救、报警,并约定不能将该事件告知他人,均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告的不作为,与小孟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最终,龙湖区法院酌定被告万某、曹某、段某应对小孟溺水死亡造成两原告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万某还应承担砸坏小孟手机的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万某赔偿两原告51885.95元,被告曹某和段某分别赔偿两原告49885.95元,上述赔偿款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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