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广铁社保发〔2017〕270号,下称《办法》)和《广铁集团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广铁社保发〔2017〕272号,下称《细则》)规定,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供养亲属医疗补助参保申请
1、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的供养亲属在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参加集团的供养亲属医疗补助。
2、申请参加供养亲属医疗补助的职工,请提交以下资料:
(1)《供养亲属参加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供养人及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
(4)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3、供养亲属参保缴费。
参加供养亲属医疗补助的,每人每年须缴纳费用150元。一名职工可申请多名供养亲属补助。
4、供养亲属的范围。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18号规定执行,即:由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职工和退休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职工和退休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职工和退休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供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供养亲属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每位供养亲属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当年累计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一个结算年度内每位供养人的所有供养亲属累计补助限额为5万元。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1、发生住院费用的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均可按照政策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2、住院的职工,递交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专用章或医疗业务专用章)、诊断证明书等;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1)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全自费、先自付费用,下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
(2)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
(3)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0%。
三、职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补助
1、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均可按照政策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职工,递交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专用章或医疗业务专用章)、诊断证明书等;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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