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起,上交所实施新的收盘交易机制,收盘价调整为由14:57至15:00集合竞价产生,在此期间,只可挂单,不可撤单。
调整前 14:57--15:00可以挂单,可以撤单
调整后 14:57--15:00只可挂单,不可撤单
上交所交易规则调整前,连续竞价阶段(包括14:57至15:00)可申报,也可撤销申报;采用收盘集合竞价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申报,但不可撤销申报。
即,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既不可撤销在该阶段提交的申报,也不可撤销在进入该阶段前提交的、但尚未成交的申报。
对习惯收市前市价委托的股民来说,这一变化至关重要,请务必关注。
调整前 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
加权平均价
调整后 收盘价由14:57至15:00集合竞价产生
之前,上交所股票的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加权平均价。8月20日起,上交所收盘价调整为由14:57 至 15:00集合竞价产生。
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新规同时调整了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
对于根据上交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 “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1.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 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 ;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
*本文材料来自上交所网站。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请谨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及投资目标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详细规则请以上交所公布的交易规则为准,请投资者参考上交所调整后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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