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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近亲属,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两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近亲属,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能不能认定为串围标?”这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易采通App专家提出的问题。

河北翰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林萍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如何认定串标围标,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列出的六种情形之一或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第四十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近亲属关系,若不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串通投标。

业界专家韩孟玉同样认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近亲属关系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而言,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一般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资格条件里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投标”的规定。除非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出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证据确凿,才可能认定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投标“情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永嘉指出,认定串通投标是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中,执法机关要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并未将”投标单位法人为近亲属关系“界定为串通投标。因此,执法机关在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近亲属关系就认定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具有较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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