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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应该怎么谈?这几个问题有帮助到你吗?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适用竞争性谈判项目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节约时间,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吗?今天来看6个竞争性谈判的相关问题。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适用竞争性谈判项目吗?

答:适用。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并没有限定采购方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公开招标失败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在实际工作中,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不能直接用作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节约时间,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同时,在改竞争性谈判之前应先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际工作中,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给供应商留出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较短,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的较多,较少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5.建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被通报,可以参加谈判吗?

某建筑公司,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虚假材料,后被省厅查出通报,问:像这样的供应商单位还可以竞争性谈判吗?

答:该公司可以参加竞争性谈判,在开标时要看其信用评价等级和是否上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黑名单。

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后被省厅查出通报,将被记入信用记录,最终是什么结果,要看该公司信用等级是否受到了影响,信用记录中是否列入了不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一般要求投标人信用等级需在BBB(含)及以上,信用记录中无不良记录,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将信用评价分值列入了评标标准中,占总得分的权重为1%~10%。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信用等级,没有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黑名单的,可以参加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信用评价得分将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公司信用评价得分在投标截止当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属于谈判的内容?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启谈判文件后发现,响应文件清单上,工程量和清单项目特征与谈判文件清单不一致,是判定响应无效还是继续谈判?可以谈判,工程量清单是否属于可以谈判的内容?

答:关于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或工作特征描述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是否可以判定无效“的问题,取决于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除了工程量清单之外,还应附有招标图纸,同时应当允许供应商根据招标图纸自行复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作出相应的修改。反之,如果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则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不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或工作特征描述作出修改;如有响应文件对此作出修改的话,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某供应商在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调低了某一分项工程的数量时,可以按照单价不变的原则,修改其数量和价格;当此类修改所导致的对响应总报价的修正值大于等于某一百分比时,可以直接判定其无效等)。同时,谈判小组也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对工程量清单作出修改(此类修改属于对技术、服务要求的变动),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所发的此类变动,提交补充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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