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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法律原本能保护你更多

离职时,法律原本能保护你更多

作者:陈晨 2014-01-13 来源:中国妇女

 

草率签订离职协议,万元补偿打水漂
    姚静雪就读于上海一所大学的广告系。研究生毕业后,她顺利进入了上海一家中等规模的广告公司任职。
    一个大学生到高档写字楼上班,身边都是衣着光鲜的白领,透过落地玻璃窗可以看到大半个城市的风景,同事都用英语飞快流利地交流,很符合刚出校门的年轻人对自己职业的预期。姚静雪觉得自己很幸运,对工作也十分投入,入职第二年,就因业绩优异而月薪过万。
    可是,就在姚静雪准备在公司长久地努力下去的时候,让她意想不到的转折点出现了。2012年6月,她因为一个广告策划稿和部门主管发生争执,后来事情不了了之,但两人的关系却始终没有弥合。随后,公司进了一位新人,主管领导要求姚静雪把由她承接的几个大型广告项目交给新人负责,这让她十分伤心和不解。姚静雪询问主管,主管只说:“我们这是在锻炼新人,当然,也是给你减轻负担。”姚静雪拒绝了主管的要求,两人的关系闹得很僵。从此之后,主管几乎不再给姚静雪安排广告策划业务。
    姚静雪很委屈,一天晚上,她用电子邮件把这些“不公平待遇”反映给了公司的美籍经理Paul。她没想到,第二天,她就被主管叫到了办公室,主管的电脑上赫然显示着她的邮件。原来Paul直接把邮件转发给了主管。姚静雪立刻后悔了,她突然意识到,自己做事太莽撞。
    这件事让姚静雪很受打击,可是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2013年3月,公司为缩减经营成本,打算从广告策划部辞退三人,姚静雪出现在了名单上。她找主管谈话,但对方表示这已经是公司领导讨论之后的决定,无法改变,姚静雪只好接受。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下,姚静雪和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补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与姚静雪协商同意办理离职,公司一次给付姚静雪三个月的薪资3万元作为离职补偿。此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今后不再就离职补偿有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姚静雪办理了离职手续,没过几天,就收到了公司转账给她的3万元。
    一个月后的一次朋友聚餐中,姚静雪说起了自己的离职经过。不料在座的一位朋友听了直皱眉头。据朋友分析,这份协议让姚静雪吃了大亏:按照法律,如果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姚静雪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对方应该给她四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也就是4万元。可是按照协议,公司只需给她三个月的工资。
    姚静雪一听才明白,原来公司少给了她1万元。她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将公司告到了上海奉贤区法院,要求撤销《离职补偿协议书》,补齐1万元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姚静雪表示,公司在要求她签订离职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协议是无效的。但法院却认为,那份离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以合法有效。姚静雪认为公司对她存在欺诈,却又举不出相应证据,因此对于  她的这一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了姚静雪的请求。
 
工会律师
签订离职协议要慎重 
黄绮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公益律师
 
    离职补偿协议到底是什么?如果协议明显不公平,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离职时,还应该注意什么?记者采访到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公益律师黄绮,请她来回答劳动者们关心的问题。
    黄绮律师表示,这个案子里,姚静雪本来能要到更多的钱。首先,根据法律,单位无理由辞退员工,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员工每工作一年,单位就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因此,姚静雪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她解除合同,因此还需要向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这么看,公司起码少给了姚静雪两个月的工资。
    不过即使如此,姚静雪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不能撤销。
    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这叫显失公平,合同可以撤销;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法与另一方订立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请合同无效。但是,这个案子并不存在以上情形。法律条文是公开的,劳动者有学习法律的义务,也有向专业人士咨询的能力。签协议时不了解法律不能归责于单位,更不是申请协议无效的理由。
    也许人们会有这样的疑惑:姚静雪因协议损失了2万元,法院认为协议有效。那么假设她因为一份离职协议而损失了更多的钱,比如她本应得到10万元离职补偿,而协议只约定了1万元。那么这份协议还是有效的吗?算不算显失公平呢?
    黄律师说,即使是这样,协议仍然有效。除非劳动者能向法院证明:离职的时候,她曾经向单位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却给了一套不符合法律的解释,对她产生了误导。遗憾的是,这通常很难证明。
    不过,姚静雪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她可以仔细看看单位是否为她足额缴纳了社保金。根据法律,单位缴纳社保金要以员工所有的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这就意味着,单位要把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所有的收入加起来,以这个数额乘以一个百分比,来缴纳社保。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不会按照这个基数缴纳。所以对于不足部分,姚静雪可以要求单位补足。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受离职协议约束。
    同样的道理,姚静雪还可以仔细想想单位有没有拖欠她工资、加班费、公积金。如果这些情况存在,她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这和她的离职补偿协议是两回事,离职补偿协议只涵盖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补偿金额,它并不包括工资、社保这些项目。
    除此之外,黄律师还想提示的一点是,如果一份协议有“关门条款”,劳动者就更不能掉以轻心。姚静雪签订的协议中,“此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今后不再就离职补偿有任何纠纷”这句话就是个关门条款。它进一步强调了双方签协议的自愿性,让法院更倾向于相信,是员工自愿放弃了权利。
    以这个案子为例。在姚静雪和公司的纠纷中,即使已有判决,她仍然有希望另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社保、工资等收入。但是如果公司在“关门条款”里写清:工资、社保金、加班费一次性结算,从此不再就以上项目有任何纠纷,那么姚静雪一旦签了字,一般是没有希望再向公司索要这笔钱的。
    黄律师说,这里还要给劳动者提个醒:签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不了解法律,不妨先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免费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很多,如果想咨询劳动政策,可以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如果想寻求公益律师的帮助,可以拨打上海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热线12351。上海市总工会常年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负责解答这些问题。
    “离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黄律师说,其实法律给了劳动者很多保护,一些人并不知道。除了以上所说,离职协议中的另外一些条款,员工也完全可以拒绝,比如离职违约金。一些劳动者曾接受过单位出资的培训,并和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要离职,就牵扯到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理论上,违约金是单位培训一位员工时付出的全部金钱,扣除员工已为单位服务的年限所对应的那部分金钱之后,剩余的数额。也就是说,参加培训后,员工服务了多少年,相应的数额就应该从违约金总额中扣除掉,剩余的钱,才是离职时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整个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为培训这名员工所花费的数额。如果单位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那么员工不妨把它计算清楚。
    黄绮律师表示,离职换工作是职场中的常态。单位有义务依法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有义务办好该职位的交接,把自己手中的资料、文件、设备交还给单位。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让自己轻松释然地开始一段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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