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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类热点问题(二)

31、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在境外销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32、进口部份原材料,在国内再采购部份原材料,各占大概50%,组装成一台设备,再出口至另一个国家,该设备所购国内外材料是否都可以申请退税?还是光国内的部分可以退税?还是不可以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采购的国内原材料和进口原材料(不含免税部分)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规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3、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收购受托加工产品,出口可否列入自营自产产品,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外购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可申请办理退(免)税。具体操作办法请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4、国家有规定生产企业不可以成品买进再卖出吗?而是他们必须以半成品买进加工后才能卖出? 

    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对不符合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出口,按规定征税。


35、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能享受免抵退?购货发票已经入账,并超过90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免抵退税。


36、外贸企业的退税的范围怎么说,如果是从属于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货物可以申请退税吗?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37、某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一台旧设备,问能否享受旧设备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文件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依照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38、出口骗税具体指什么,外贸企业如何避免?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直是税务机关打击的重点,对此也保持着高压态势。而如果发现公司有出口骗税行为,则要停止公司一定时期的出口退税权,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期限满后也不再给予补退税。随着近几年出口退税速度的加快,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也有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利用专业外贸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转变之机,采取四自三不见或其它类似的手法,或者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非法手段套汇结汇,有的伪造提货单、出入库单、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等。而从已经查处或正在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犯罪分子虽然绞尽脑汁地作假,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循着蛛丝马迹一查到底,就没有侦破不了的案件。在外贸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一是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在交易过程中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各方面进行认真了解,对主要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防止某些业务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漏洞从事不法行为。三是要对某些中间人介绍的不需公司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的所谓代理业务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四是公司运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正常的出口程序规范运作。五是要做好宣传,警钟长鸣,同时,加强对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等业务方面的学习,做到防范于未然。

 

39、对出口货物企业的违章处罚有那些?

根据国税发【1994】31号,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可退税账簿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另外,对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法还对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手法骗取退税的,企业骗的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1、出口退税中的四自三不见具体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的规定,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43、在手续齐全上报后多少时间才能退税?生产型企业通常是货物装运后三个月就能退税,贸易型企业为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报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予以退免税。关于退免税具体方法,请详见上述文件第二条。办理具体有关事宜,可向主管税务局联系办理。

 

44、新成立的外贸企业,向退税机关作退税申报,税务人员解释新办外贸企业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到才能办理退税,申报距今已经超过半年,公司资金大量积压,无法运转,濒临倒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条的规定:新办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物退(免)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未能比对通过存在多种可能,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找出原因以便及时解决。

 

45、新办的外贸公司,第一次从事进出口业务,如果4月份有出口业务,在415日之前将出口退税的单据上报税务局,是不是可以在5月初得到返还的退税呢?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收齐申报退税应提供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无无误后,会及时将应退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具体期限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7、外商独资企业,新办的外贸企业什么时候起,要到税务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时间是否是在第1次出口业务前?还是有其他什么规定办理期限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8、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要求,所需材料及审批期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新办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办理退税时有何特殊规定?出口退税认定之前的出口商品能否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新办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到2004年6月1日时还不满一年的,以及2004年6月1日以后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之前出口的商品,凡没有超过90天申报期限的,可在补办出口退税认定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0、新办外贸公司满一年后才可凭认证信息退税,这一年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的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规定64号文第四条的期限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
    综合以上二条政策,新办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到2004年6月1日时还不满一年的,以及2004年6月1日以后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51、开始投产了,但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没审批下来,是否就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可以办理退税认定。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并携带税务机关所需附送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但不可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52、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办理的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当出口业务发生时,又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时间上又有什么限制?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有关出口退税流程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53、企业在商务部门进行了备案,出口贸易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后,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企业规模、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等符合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在向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货物出口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5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证需要年检吗,期限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如企业原《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内的内容无变化的,则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再需要进行年检,具体管理办法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5、生产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认定,要准备哪些资料?

 

    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需携带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5、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6、银行开户证明(一般为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8、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等。

 

 

56、因股权转让,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单位名称均已变更,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变更需提供哪些资料?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纸样)

 

 

57、出口退税认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上报哪些资料?

 

    退税认定的申办程序: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58、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需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请问需要带齐哪些材料?

 

    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59、小规模纳税人(代征税)企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如何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申办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携带的资料:(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同、企业章程。(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60、如何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国税函[2004]955号】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因此,贵公司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丢失后,有关退(免)税认定方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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