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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的三要素
裁判文书公开的三要素
刘建业 王梓臣
2013.5.3人民法院报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进一步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文书公开,使得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转变为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我认为,要真正实现公开的价值,裁判文书至少应具备三要素:一是说理,二是民主,三是免责。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判决、裁定的理由要充分、必要。一篇好的裁判文书要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代清楚,通过裁判文书认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说理应充分,要做到以理服人。事与理具有不可分割性,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从法律事实到裁判结果,都要通过说理来连接。只有逻辑推理严密,论证有理有据,法律适用正确,才能使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审判目的。

    有异议者说,判决书不敢说理,道理在法官心中。问题是判决书不说理,别人就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判。所以,说理很重要,很多优秀的判决,值得我们学习的不是结论,而是它的论证推理过程。说理要求法官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一是要提高文字表达能力;二是要提高逻辑推理能力;三是要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一份份普通的判决书中有更为开放的理论酵母,可能给肌体带来局部的深刻变化。司法自主性的建构,在根本上取决于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对自身参与其中的知识生产活动保持深刻的反思和批判,而这不仅要求法官对司法本身的问题予以关注,还要求法官对司法既有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理解和反思。

    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很重要。一般人感觉好像美国的刑事案件才有陪审团,其实民事案件也有,有人以为陪审团只判处有罪无罪或者胜败,其实也不局限于此,民事案件赔偿数额也可以由陪审团作出,但是,法官会给予指导。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应该交给陪审团来认定,也就是由人民群众根据一般常识来决断。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必须作出完全一致的判决才能定案。陪审员是从社区选民中随机选取的。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要被请到法院,在公开的法庭上,接受有关其成为陪审员的一般资格问题的询问,这个过程叫做“忠诚回答宣誓”。这个程序有两个目的,一是如果有明显的理由认为某候选人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则将其排除;二是排除那些即使没有公然的理由存在可能的偏见,但认为可能对己方不利的人。这样选定的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具有无可辩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改变了以前一审法院与公诉机关共同赔偿的规定,这会不会导致公安、检察院发现自己错误也往法院送呢?如果自己纠正错误而不向法院这个节点推动,那么,要么公安、要么检察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推到法院那里,就有可能判有罪,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法院了。

    这个规定有可能或者说有这种危险倾向,无意识地帮助公安、检察部门逃避责任,最终受害的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2010年10月间,笔者有幸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无罪计划项目(Innocence project of Pennsylvania)的法律主管Marissa Bluestine教授进行了交流,得知该州司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现在也有人在起诉请求国家赔偿,目前还没有得到赔偿的案例。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错案赔偿问题?

    一方面,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错案赔偿和错案追责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科学合理的制度,限制和杜绝错案的发生,依法纠错,依法赔偿,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国家赔偿所发挥的司法监督的独特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广大法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可以行使司法权,也可以“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司法”。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将人民陪审尤其是重大案件的人民陪审落到实处。人民不可能对自己的判决不服。让人民对人民作出裁定或曰让人民审判人民,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才能实现统一。

    最后,如果可能的话,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制度的设计中来,从源头上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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