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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侵权困局与破局之道
KTV侵权困局与破局之道
2013.6.24人民法院报
□  余 宁 汤 涛
 

    作为老百姓最常去的娱乐场所之一,KTV扮演着丰富当地娱乐文化、促进经济繁荣的角色。然而目前,需要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理念,仍未被大多数KTV经营者接受。

    从2012年开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的KTV侵权案件,这种现象引起该院关注。大量案件的背后,是大规模侵权带来的KTV倒闭风险及由此引发的行业危机,人们也从中看到了KTV行业协会缺位带来的尴尬及协会尽快建立的必要性。

    ■缘起:

    日益增多的KTV侵权案件

    王某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大酒店的老板,酒店除了餐饮住宿之外,还自带一家KTV。和鄞州区很多酒店或KTV的经营者一样,王某从未考虑过购买音乐作品的版权,因为他觉得反正大家都这样,法不责众,而且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管不了那么多。

    然而,2012年年底,一张鄞州区法院的民事传票让王某惊呆了。传票上写明的原告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该协会以该大酒店侵犯北京麒麟童公司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原来,2009年6月29日,北京麒麟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原告为自己管理音乐作品,并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公司行使诉权。王某以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没有时间一家家KTV去查验,却忽视了音集协这个组织。

    2012年3月7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葛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崔某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大酒店KTV场所消费,葛某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情人》等62首歌曲。公证人员用数码摄像机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出具了公证书。

    庭审中,经质证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情人》等13首涉案歌曲及画面内容与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相同名称的13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DVD光盘出版物所明确的著作权人署名信息,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北京麒麟童公司对《情人》等1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原告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北京麒麟童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已构成对作品放映权的侵害。

    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和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为6500元,相当于每首歌曲的赔偿额度为500元。

    这是鄞州区法院近期受理的KTV侵权案件的典型一例。

    在2010年和2011年,鄞州区法院未受理过KTV侵权案件,而在2012年,该类案件出现猛增的势头。当年鄞州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70件,其中KTV侵权案件104件,占案件总数的61.18%;而2013年,仅截至4月19日,该院受理的108件知识产权案件中,KTV侵权案件就有95件,占案件总数的87.96%。

    这些案件涉及KTV经营场所十余家,涉及音乐电视作品几百部。大规模KTV侵权诉讼给鄞州区的KTV行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上述案例由于被指侵权的歌曲数量较少,因此赔偿额较低,如果音集协维权力度持续加大,KTV经营者面临的赔偿额将成倍放大,同时,所有侵权歌曲也必须从曲库中删除。

    这场才刚刚开始预热的KTV维权之战,将鄞州区的KTV行业置于一种随时崩溃的风险之中。

    ■困境:

    调解之路举步维艰

    KTV侵权案件的原告有两类,一类是民间社团组织音集协,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加入音集协后,将作品著作权的大部分内容授权给音集协,其中就包括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权利;还有一类主体被称为“小权利人”,即没有加入音集协,而享有某些音像制品著作权的权利人。

    前者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让KTV经营者加入该组织,后者起诉的目的则是为了经济利益。在鄞州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前者是主要的原告,占71.4%。

    2013年1月9日,鄞州区法院某审判庭审理了一起KTV侵权案件,原告也是音集协,被告是鄞州区的另一家KTV,基本案情与上述案例类似。

    庭审中,法官试图为双方进行调解。然而,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如果被告同意加入音集协,我们可以考虑降低赔偿额。”原告说。

    “我们不会加入音集协的,你们收费太高,每天每间包厢都要收费,这对我们来说是无底洞,还不如按法院的判决付赔偿金来得划算。”被告说。

    原、被告的上述观点背后,折射出这样一种逻辑:对于原告而言,其起诉的目的是希望以司法威慑力促使被告加入该协会,从而被告可以按规定向其支付费用;而对于被告而言,在成本控制的诱因之下,并没有加入该协会的意愿,而且被告发现,调解达成后,如果没有加入该协会,即使按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也不能保证原告不会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起诉其侵犯了其他歌曲的著作权。

    因此,对于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和解,双方都没有多大的兴趣。最终,法官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这是鄞州区法院今年审理KTV侵权案件时遇到的一个普遍现象。2012年,该类案件的调撤率达到93%,而今年审结的15件案件中,只有2件是因原告证据原因撤诉,其余13件均是以判决方式结案。

    “不愿调解还不是最坏的情况。”鄞州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朱银春介绍说,“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对相关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经常采取拖延战术,比如提出管辖异议、一审判决后上诉,甚至在判决生效后拒绝主动履行。”

    不愿调解、不愿自动履行,这给该类案件的案结事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鄞州区法院副院长水旭波说:“单纯的判决并不会减少这类案件的数量,而大规模该类案件的继续爆发,将引发鄞州区KTV行业的大地震,从而滋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在这种现状面前,单纯的判决手段已经无法达到法院维护一方和谐的目的。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究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准关键点,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出路:

    成立KTV行业协会

    在法官问起KTV经营者为何不愿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音乐作品的使用费时,一位KTV经营者表示:“不是我们不想付钱,而是音集协收费太高了,如果按照他们的规定付钱,我们的营运成本会大大增加。而且,单独的一家KTV在音集协面前完全是弱势群体,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可以成立鄞州区乃至更大范围内的KTV行业协会,将分散的KTV经营者凝聚成一股可以与音集协相抗衡的力量,与音集协平等谈判,情况或许会大不一样:此时,KTV经营者的安全感更强,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更低。”在审理了大量案件后,法官总结出这样一种观点。

    据了解,现在音集协对KTV娱乐场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是每天每个包间8元左右,但可做下浮,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无法形成合力,KTV经营者在版权许可使用费谈判上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影响KTV经营者的谈判积极性,长此以往,就会形成KTV经营者不交版权许可费、专业维权机构不断诉讼维权的恶性循环,并最终影响鄞州区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态势。

    然而,成立KTV行业协会谈何容易,需要组织者,需要响应者,需要资金。KTV经营者们在搭便车心态的驱使下,没一家愿意担任这样的角色。

    事实上,鄞州区KTV经营者对成立行业协会的兴趣也并不高。大量乡镇小型KTV经营者认为音集协“看不上”他们这样的小户,所以对于成立行业协会并不热衷。而城区内的部分经营者则因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意见差别也较大。虽经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召集,但至今未能成立行业协会。

    “虽然知道这是一个艰难的工程,我们还是不愿意仅仅是纸上谈兵。”水旭波说,“我们不能当直接的组织者,但是可以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加快这一行业协会成立的进程。”

    2013年年初,在对近两年该院受理的涉KTV著作权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并走访多家KTV、了解KTV经营模式和运作成本后,鄞州区法院向鄞州区文广局发送了《关于对KTV经营者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行为加强管理的司法建议》,提出加大法律宣传、建立行业协会等多项建议措施,区文广局予以了积极回应。

    此外,鄞州区法院还召集鄞州区KTV经营者参加座谈,向其普及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并为其分析加入行业协会的有益之处,以消除KTV经营者对加入KTV行业协会的抵触情绪。

    2013年4月22日,鄞州区法院召开了KTV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公众通报KTV侵权案件的现状及特点,希望通过媒体的宣传加快鄞州区KTV行业协会成立的进程。

    建成一个有效运作的行业协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当这种意识得到加强,信心得到建立,成功或许不再遥远。

侵权风暴中法院的三重角色
□ 余 宁

    法院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往往面对着社会发展中最前沿的新矛盾与新问题。当大批类似案件涌入法院时,往往意味着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已经开始抬头,上文提到的KTV侵权纠纷大量涌入即是如此。对此,法院应该如何作为?

    首先,法院应该是中立的裁决者。这些KTV侵权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告均为鄞州区的企业,而原告一般为外来机构或企业,而且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般败诉的都是被告。在法院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时,必须严防“本土保护主义”的思想,否则,倾斜的司法裁决不仅无法实现司法公正,还会纵容当地企业继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更大的矛盾,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法院还应该是善于沟通的谈判者。裁决只有被当事人履行,才具有实践意义,而让败诉方主动接受裁决结果,需要法院与当事人积极沟通。鄞州区法院在审理KTV侵权案件时,邀请鄞州区文广局文化市场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作为合议庭固定成员,充分发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与其共同做沟通及调解工作,缓解被告KTV经营者的抵触情绪,使得被告更容易接受法院的裁决。

第三,法院还应做好协调者。在作出公正的裁决后,法院应该主动延伸职能,分析纠纷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为从根源上减少矛盾作出努力。在大量KTV侵权案件背后,鄞州区法院发现了KTV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KTV行业协会缺失的问题,并试图通过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建立KTV行业协会来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为此,法院为区文广局和各家KTV牵线搭桥,并提供了法律支援。

    从表面上来看,第三重角色“协调者”似乎超出了法院的职能范畴,然而,这正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表现,也是法院承担维护一方和谐的社会责任的需要。法院做好协调工作,以促进KTV行业协会尽快成立,是让鄞州区的KTV经营者可以在行业协会的扶持下,支付价格更为合理的音乐作品使用费用,从而避免KTV侵权纠纷再次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三重角色可以说是法院面临的三重艰难挑战,虽难免困境重重,然而翻山越岭之后,我们总能见到另一处更好的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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