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轿车增值税可抵扣吗?
2013.9.16中国税务报 作者:顾培龙
我公司2013年9月购买了一辆排气量为2.0升的轿车,价格为21万元。汽车销售方当时开具了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30512.82元。请问,这部车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行,原从增值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购的进项税额一直不能抵扣的政策,如今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你公司可以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自行或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外购轿车所负担的进项税款30512.82元。
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 顾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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